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

2024-05-14

1.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

2.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基金类别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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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型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也可以有少量资金投入资于债券。一只基金是不是股票基金,要根据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去判断。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称为股票型基金。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不高于80%者称为普通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95%者称为标准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不符合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规定的,统称为混合型基金,又称为配置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会同时使用激进和保守的两种投资策略,其回报和风险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风险适中的理财产品。一些运作良好的混合型基金回报甚至会超过股票基金的收益水平。混合型基金可以使投资者无需去分别购买风格不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而以混合型基金取代。

    债券基金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基金。银河证券将债券基金分为3类:标准型、普通型和特定策略型。第一类是标准债券型基金,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能投资于股票市场,常称“纯债基金”。第二类普通债券型基金占债券基金总量的90%以上,其中可再细分为两类: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等的称为“一级债基”;既可参与一级市场又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称为“二级债基”。第三大类是特定策略债券型基金,南方中证50债券基金就属于此类。

    保本基金是基金中的一大类,在震荡市场中越来于受到人们的青睐。由于保本基金的运作是要在保证本金不亏损的前提下再争取较高的收益,因此其运作必然较为稳健。目前国内所有保本基金均为混合型基金。保本基金使用一种动态投资组合保险技术(CPPI)实现保本,将大部分资产(保险底线)投入固定收益证券,以保证保本周期到期时能收回本金;同时将剩余的小部分资金(安全垫)投入股票市场,以博取股票市场的高收益。如果股票市场上涨,CPPI计算出的投资股票市场的资金会增加,从而增加基金的投资收益;相反,当股票市场下降时,CPPI计算出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金量会减少,基金会将一部分资金从股票市场转移至风险较小的债券市场,从而规避了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保证基金总资产不低于事先确定的安全底线。投资目标就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保本基金的主要特点是:1、保障本金安全,一般保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上都写明了本金的安全程度,保本金额一般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即投资净认购款、认购费用以及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2、在一段时间内保证本金安全,一般来说投资者只有全程参与保本期,本金才能得到保证,而其间后进、先出的投资者并不享受基金合同中的保本条款。

    LOF(Listed Open-Ended Fund)基金,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

    基金的募集分场内和场外两部分。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通过交易所场内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深交所交易日,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上网认购基金份额,不可撤单,但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份。

    LOF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后,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进行申购、赎回申报。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单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数额限定遵循所申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场外申购、赎回和其它开放式基金相同。

    LOF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在证券公司开户后上网买卖基金份额,以交易系统撮合价成交。具体规定容如下: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2、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跌涨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帐,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

    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英文缩写,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全是指数基金,每只 ETF 均跟踪某一个特定指数 , 所跟踪的指数即为该只 ETF 的“ 标的指数 ”, 是指数基金的“升级版”。

    ETF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又可以像开放式基金那样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与指数基金相比,ETF的各项费用一般更为低廉,跟踪指数的效果更好,跟踪误差更小。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相比较,在交易成本、基金管理方式与交易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首先 ETF 的申购是指投资者用指定的一篮子指数成份股实物 ( 开放式基金用的是现金 ) 向基金管理公司换取固定数量的 ETF 基金份额;而赎回则是用固定数量的 ETF 基金份额向基金管理公司换取一篮子指数成份股 ( 而非现金 ),基金资产为一篮子股票组合。

    ETF的认购方式多样,有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等多种方式。

    ETF的交易方式多样,既可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可以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ETF 与股票完全相同 , 投资人只要有证券账户 , 就可以在盘中随时买卖 ETF, 交易价格依市价实时变动 。在交易成本方面。传统开放式基金每年需支付约 1.0%-1.5% 的管理费 , 较 ETF 的管理费 ( 约 0.3%-0.5%) 高出很多;另外 , 传统开放式基金申购时需要支付 1%-1.5%的手续费 , 赎回时需支付 0.5% 左右的手续费 , 而 ETF 则仅于交易时支付证券商最多 0.2% 的佣金 , 与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成本相比相对便宜。ETF 的场内交易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完全相同 , 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之间买卖的。投资者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即可进行交易,而不需要开设任何新的账户。:ETF 是参考单位基金净值 (IOPV) 是由交易所计算的 ETF 实时单位净值的近似值 , 以便于投资者估计 ETF 交易价格是否偏离了内在价值。上海证券交易所除了每 15 秒钟揭示上证 50 指数外 , 也会在相同时间间隔内 , 揭示上证 50 指数 ETF 的单位基金份额估计净值 (IOPV), 以供投资人参考。

    ETF 如同股票及封闭式基金 , 在证券交易所以 100 个基金单位为 1 个交易单位 ( 即 "1 手 "), 并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ETF 的涨跌幅度与股票、封闭式基金同为 10% 。为使 ETF 的价格能充分反映标的指数的变化 ,ETF 在升降单位和封闭式基金相同 , 为 1 厘。这样 , 上证 50 指数每升 ( 降 )1 点 , 每单位的 ETF 基金份额的净值就相应升 ( 降 )0.001 元 (1 厘 ) 。

    创新型指的是创新型封闭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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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基金类别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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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的基金类别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基本类型。债券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同时以股票、债券等为投资对象,以期通过在不同资产类别上投资,实现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平衡。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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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基金类别分为?

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生效之前 哪个规范募集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5.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

正确答案为:A,C选项
答案解析: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