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

2024-05-13

1. 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

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假设评估价格合法合规,转让的股份占比=27.36/131.58=20.79%,如果按照39万的评估作价,对应的转让价格=39*20.79%=8.1081万,而实际转让的价格才3万超过正常价格30%上下的成交价格都可以被认为是无正当理由过高或者过低3/8=37.4%,实际成交的价格只有按照对应评估价格的37.4%,已经是属于过低的价格,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摘要】
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提问】
亲你好正在为你解答问题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回答】
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假设评估价格合法合规,

转让的股份占比=27.36/131.58=20.79%,

如果按照39万的评估作价,

对应的转让价格=39*20.79%=8.1081万,而实际转让的价格才3万

超过正常价格30%上下的成交价格都可以被认为是无正当理由过高或者过低

3/8=37.4%,实际成交的价格只有按照对应评估价格的37.4%,已经是属于过低的价格,

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回答】
老师,企业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需要提供情况说明,这个说明怎么写【提问】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提问】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在这祝您心想事成万事如意,你的烦恼困难由我解决,导师已看到您的问题,在分析问题查找答案,打字有点慢,请谅解。【回答】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一、股权结构的原则:
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可以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去区分。
效率,根据个人的资源、做事效率去合理分配股权,资源互补、优劣互补,取长补短。需要有个老大能在任何事情上做出快速的决策。
二、法律上的股权分类:
根据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比例合理划分股权。
限制性股权。一开始就出资了或享有了,但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后,才能达到兑现机制。或者企业发展过程中,转让、质押和处理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是限制性股权。
期权,就是期待性的权利。主要是针对企业员工,做一个激励核心员工、高管,各种VP的方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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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低于股权价值原因

2. 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有哪些

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受让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1、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即使其已经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将来能否成立尚不确定,如准许其转让股份,不仅难以防范恶意者取巧谋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而且会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视为依法成立。如双方签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其中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或已依约提供的出资,在公司注册登记前转让给他人,就不是我们所说的股权转让。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一是出让方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如AB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占49的股份,经营期间A未征得B同意就将自己股份的20转让给C,C支付了全部的转让费用,但是未办理有关手续。后C因为急需资金又将这20股权中的6转让给D。D与C签订转让协议后,发现该企业经营亏损,于是不向C支付转让费用。这里,因C受让A的股权之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没有取得股东资格,C向D转让6股权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是出让方的公司股东资格因故丧失。如(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在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实际上的股份认购人才是股东。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该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学界对此历来有实质说与形式说之争,相对而言,将名义上的股份认购人视为股东的形式说,符合股东身份的要式性,有利于理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与外界之间的关系,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加完善。因此,对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无效。3、受让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一是对某些民事主体,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作为公司股东。如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作为公司股东;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及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行业的公司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

3.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综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一、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或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二)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三)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上述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用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用拍卖、变卖的方法确定股权价值引入了市场机制,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
上述几种方法中相对可取的是第二种,即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该方法能充分考虑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而且是相对权威的中介部门作出的,该结论应当参考盈利情况、负债、公司前景等诸多因素,是确定股权价值中相对公平的一种。当然,该方法也有不足,比如,对公司前景的预判就是盲区,而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要求鉴定、评估,将使法院的工作陷入困境。
所以,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最好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股权转让是不是按当日股价确定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不一定按当日股价确定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参考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的净资产额等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4.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的问题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的问题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6. 股权转让的价格是怎么认定的


7.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

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和转让比例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市场上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第四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公司净资产来决定,这种做法类似于评估价法,但是需要受让人承认公司的净资产,否则还是建议通过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评估后,以其价格作为标准进行收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

8.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和转让比例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市场上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第四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公司净资产来决定,这种做法类似于评估价法,但是需要受让人承认公司的净资产,否则还是建议通过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评估后,以其价格作为标准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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