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

2024-05-15

1. 新三板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我也不懂,从网上查了一下,自己也学习学习。
公开转让的股权变更信息,买卖价格都要在股转中心备案,流程只能在股转的平台进行,哪怕是私下谈好的价格做协议转让。
公开转让是相对于非公开转让而言的。
而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股权想买卖,只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股东会同意即可。

新三板公开转让是什么意思

2. 新三板定向发行在什么情况下豁免核准或需要核准?

  第一路演小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得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都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


  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流程一般是: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发行;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1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公司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这种情况下的流程如下:


  1)决议:董事会就定向发行方案及方案的重大调整等事项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2)发行与认购:包括发行方式、披露认购公告、认购与缴款。


  3)验资:认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4)提交申请备案文件: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登记表和相关文件。


  5)形式审查:全国股转系统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发送与回复问题清单等。


  6)出具股份登记函:全国股转系统对文件形式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7)登记与公告: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披露相关公告。


  8)备案:挂牌公司将股权登记证明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归档。


  9)公开转让:本次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3. 新三板定向增发什么情况可以豁免核准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定向增发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很多赚钱的机会因此而流失,因为这样还多下了不少功夫。我会给大家讲清楚股票定增是利空还是利好。特别实在,从股市中学到东西的同时,又多了一个可以多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在最初研究股票定增之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随地都会有被删除的可能,尽快领取再看:【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可以先去看一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是股份制公司完成上市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因此,上市公司对小部分的特定投资者所增发并打折出售新股票的行为就叫做股票定向增发。只是这些股票,散户在二级市场市难以购买的。了解了什么是股票定增后,我们进入正题,紧接着来看看股票定增的情况,分析一下它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基本都以为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迹象,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况,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股票定增,咋就成为利好的现象呢?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1. 定向增发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2. 有可能能够吸引到战略投资者,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既然股票定增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这么多好处,可为何出现了利空的情况?别焦躁,我们进而来浅析。要是上市公司准备为一些有着很好的前景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很受投资者的欢迎,这很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涨;要是上市公司要进行项目增发的对象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这样一来,很多消费者都会提出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因此,投资者就应该实时的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提供所有关于金融行业的最新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如果说,股东们能够提供的资产均为优质资产的话,毫无疑问,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明显比公司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能够给公司每股价值带来大幅提升。相反,倘若向着定向增发,假如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比较差,其很有可能是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一贯做法,换句话说是重大利空。在定向增发阶段内,对股票价格有操纵的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方相关公司也许会通过打压股价的办法,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所谓的利空也就这样出现了;相反,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再次下跌,而且低于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此时定向增发就会演变为短线利好。所以综合来看,出现股票定增的多数情况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一样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避免掉入“投资陷阱”。如果你时间不充裕,不能很好的去分析一只股票,可以点一下这个链接,把你关注的股票代码输入到里面,就可以看得到是否值得购买这份股票,可以得到最近行情的消息,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新三板定向增发什么情况可以豁免核准

4. 证监会发布有关新三板市场的七项配套规则,有哪些内容

七项配套规则主要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情形。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证监会豁免核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这些配套规则的发布,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在这些配套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始终坚持以“简便、透明、快捷、高效”为原则,力求制度设计适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这些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2月16日证监会已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历史上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的处理建议、公众公司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等,其中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在7项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据此,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公开转让、登记托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行政许可时限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表述,并相应调整修改了有关条款。 


二是明确审核要求,解决历史遗留事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明确行政许可流程。按照《国务院决定》关于“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的要求,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制定了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行政许可项目说明等相关文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安排:一是简化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二是减少审核环节,不设发审委或发审委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三是内部审核会议安排视具体情况而定,不把反馈会、初审会等设定为必经程序;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等。在实际工作中,证监会将简化“事前”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和申报文件。按照适度披露、客观披露和弹性披露的原则,证监会制定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4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要求,在满足投资者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信息的披露要求,强调客观信息的披露,尽可能降低公司纳入监管的成本,并设置一些自愿性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5. 证监会非公部我公司准备上新三板挂牌,但股东超过200人(3000股东),关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走申报

一、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三、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
	1-2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3 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1-4 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第二章 主办券商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关于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公开转让的文件
	3-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
	出具的意见)
	3-2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3-3 申请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申请人公司章程(草案)
	4-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七、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八、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证监会非公部我公司准备上新三板挂牌,但股东超过200人(3000股东),关于这个问题,该如何走申报

6. 急!!!关于新三板转板IPO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限制如何破除

有一些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备上市的,比如中科软等。成为公众公司经过证监会核准,意味着股东人数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证监会核准的,当然不会阻碍你今后申请上市。IPO时经过了证监会核准,但是上市后进行增发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募资(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准的;如果新三板公司仅仅申请上市(不发行股票),应该不需证监会核准。个人理解。

7. 如果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未来转板上市会有什么影响,200人的限制怎么解决?

现在新三板上的企业归类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是可以超过200人的,对将来转板不会有影响。

如果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未来转板上市会有什么影响,200人的限制怎么解决?

8. 新三板扩容,国务院怎么说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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