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3

1. 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界定条件下列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伤亡的;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除外);3、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的(注:“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4、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的;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并在原工伤或者职业病部位(伤口)旧伤复发的在职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期间的有关医疗费用)。认定程序1、职工所在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2、职工发生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3、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医疗鉴定申请程序单位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填《鉴定表》—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或8个老区)—市医疗鉴定—单位取回结果告之个人(送达文书)。个人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出面向市劳动资源中心申请并由其受理—填《个人申请鉴定协议书》—填《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由资源中心报送给市医疗鉴定办鉴定—15日内到资源中心取回结果—不服可复查—工伤:省最终鉴定;非工伤的:市专家最终鉴定。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费用:职工工伤达到残疾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诊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血费、住院费、特殊诊断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未达到上述程度、属轻伤的,其工伤医疗期以一个月为限,期间的医疗费也按上述比例分别由所在单位和保险基金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二)工资:工伤职工的工资视同工伤津贴或工伤生活费。单位发给的工伤津贴和生活费以鉴定确认的工伤医疗期为限。(三)医疗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以不低于职工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四)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工伤经治疗后须安装假肢、配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康复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安装义眼、镶牙的,由市劳保部门指定的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单位负担30%,保险基金负担70%。必须进口康复辅助器具,单位和保险基金各负担一半。被鉴定为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领取定期残疾退休金手续的职工,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并经市劳鉴会批准,维修、更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全部负担。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待遇(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关闭、破产单位(指已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单位)的工伤职工(含1993年8月1日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1、一至七级残疾、已移交退管机构管理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由退管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工伤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2、不属于退管机构管理的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已由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本办法实施后关、破产单位工伤职工:1、单位关闭、破产时已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或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工伤职工并已办理工伤离岗退养单位可移交退管机构管理。2、五至六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的可按有关标准处理,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3、上述1、2目的工伤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的退管机构办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工伤医疗期内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三)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自本办法实施后改由基金负担;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0%;供养亲属死亡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受益人待遇(一)丧葬费(二)遗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三)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下列办法支付: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含工伤旧伤复发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职工)的供养家属生活费。2、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1)供养亲属有关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年限;①供养亲属条件按规定执行。②父母(或养父母),从设定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③未成年者供养至16周岁,如超过16周岁尚在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计算至高中毕业止。如供养亲属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则上分别负责父母和子女各一人。④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项第2目(1)②的办法计发。(2)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抢救治疗指定医院工伤抢救、治疗应就近送往本市工伤治疗指定医院。情况危急时可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基本稳定后即转到指定机构或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不及时转移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残疾职工退休待遇对残疾职工(包括关闭、破产企业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退休的人员和移交社会管理的工伤人员)进行必要康复治疗或残疾程度变化的检查,所需的检查费用由保险基金负担。经检查后残疾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待遇,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二次不同等标准之间的差额。预防费和康复费的管理工伤预防费每年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13%、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每年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三分之一,纳入市社保基金专户进行分账核算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或季度统一编制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专用。当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陈玉玲、邹勇刚)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后待遇(一)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残疾退休金。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计发。3、残疾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一至四级残疾并经市劳鉴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残废护理费,护理费以职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标准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按70%计发护理费;四项需护理者按60%计发;三项需护理者按50%计发;两项需护理者按40%计发。4、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需护理的,可按本条(一)项3目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5、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将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方作为回原籍异地安置处理。其安家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按规定处理。6、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标准按规定执行,由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以下规定发给工伤补偿待遇:1、一至四级残疾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并按本条(一)项规定计发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如选择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其中,可享受残疾护理费的,按本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2、五至十级残疾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分别按本条第(一)项第1目和第6目的标准计发。3、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前需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首次费用按上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规定处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给予预付一次更换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单位负担30%,基金负担70%。(三)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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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大家对于题目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网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一起来看看吧。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在参保单位欠缴前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首次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第八条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称市劳鉴会)开展下列业务: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下同)的确认;
(二)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四)工伤康复对象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

3.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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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4.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保保险就是专门保险劳动者的保险,而对于这份保险一般只要劳动者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可以合法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而对于赔偿的项目一般就会根据受伤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不同的伤情所赔偿的项目就会不一样,所以,劳动者自己的权益就要懂得自己来进行维护。

5.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报告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负责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社会保险部门对事故和被保险人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 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人因工伤残、患病的,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单位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被保险人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单位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劳动、社会保险、卫生、人事、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差别费率原则,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可以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6. 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

根据《关于公布2015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547号)规定,2014年我省及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86元和6187元,广州从7月1日起调整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养老保险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3404元调至14958元;下限维持2408元不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上下限(即14958元至2408元)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医疗保险7月1日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7424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此外,我市从7月1日起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12元。●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7月1日调整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7242元调至18561元,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895元。●生育保险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7424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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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广州工伤保险有何作用?张小姐说,她以前在办公室内曾经受过伤。那是去年公司调整办公室,她在移动办公柜时摔了一跤,结果左脚骨折。公司给她报销了医疗费,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张小姐曾问公司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公司管人事的经理答复说,工伤保险是专门为那些危险性大的建筑工地、工厂等设置的,咨询公司的工作没有什么危险性,张小姐受伤骨折纯属偶然,并不需要参加什么工伤保险。对此,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以下简称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管用人单位工作的危险程度如何,都必须参加保险,但缴费的比例不同,高危险程度的高比例,反之则低。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8.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作保险责任。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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