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利息收入怎么算所得税

2024-05-16

1. 债券利息收入怎么算所得税

所得税核算中,国债利息收入的免征问题

债券利息收入怎么算所得税

2.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税收政策差别

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费怎么算?

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及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企业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一般为25%);
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收到债券利息收入时,对应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费怎么算?

4. 投资公司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首先你借入的款项如果有合法的借款合同以及付款发票且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设计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你对外投资的收益分回时记到了投资收益很明显是收支抵减后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收到的投资收益是债权性质的应该视为是借款利息,所以还要先按照100*5% 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

5.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怎么核算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
  第一,确定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指企业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而非原账面价值。
  第二,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第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资产负债表日所得税税率计算该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小于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进一步确认为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大于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应予以转销。
  第四,计算应交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适用税率。
  第五,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进一步确认或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期初递延所得税净资产-期末递延所得税净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怎么核算所得税?

6. 债券投资所得如何纳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收入的记入应纳税总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纳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债券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债券的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债券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债券处置时形成处置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的相关规定,应向税务进行清单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

7.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涉税该怎样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根据国税函〔2020〕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1、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2、债权申报权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确认权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判决确认。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分别规定了清算组及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清算的第三人等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若有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1、清算组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组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律责任上述人员也称清算义务人,其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3、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或发起人及其法律责任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主要义务,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登记时仍然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或依法应当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因此,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承诺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承诺清算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涉税该怎样算

8. 长期债权投资的税法规定

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投资对象可以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长期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1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权投资以外的债权投资,如企业将多余资金委托银行放款而形成的债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分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典型形式。其他还有分期还本付息等等。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如果付息期在同一纳税年度,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如果付息期是跨年度的,原则上每一纳税年度末应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同时调整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成本;实际付息时再调减成本。基本原理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权益法相同。但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去推论,实际操作起来非常麻烦,为简化计,目前企业可以仍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由于国债实行净值交易后,作为长期债券投资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也取得了协调一致。此外,原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投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这次也取消了。(一)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将在后面部分进行介绍。(二)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的确认1.长期债券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长期债券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其中,“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长期债券溢折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其方法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是将长期债券溢折价按债券的还款期限(或付息期数)平均分摊,每期摊销额相等。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每期应计利息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包括债券面值和溢折价)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随之逐期减少或增加。每期应计利息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差,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2.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应当按期计提,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及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折价摊销)。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利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利息,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三)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应同时结转已计提后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长期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