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2024-05-14

1.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弘业期货成立于1995年7月,1998年由弘业集团重组,并于1999年5月8日恢复经营。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毗邻新街口闹市区,营业面积7000平方米,同时在北京、上海、杭州、青岛、合肥、郑州、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徐州、泰州、镇江、大连、南宁、福州、长沙、西安、盐城、济南、天津、太原等重点城市设立34家营业部,能基本覆盖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和省内其他地区,为弘业期货实现立足江苏、走向全国、迈向国际的规划提供了有力保证。自恢复营业以来,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关心与指导下,弘业期货秉承“稳健、高效、创新”的企业理念,严格防范风险,锐意开拓市场,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保持稳定、高效发展,受到业内外人士的一致赞誉。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2.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公司概况

弘业期货成立于1995年7月,1998年由弘业集团重组,并于1999年5月8日恢复经营。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毗邻新街口闹市区,营业面积7000平方米,同时在北京、上海、杭州、青岛、合肥、郑州、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徐州、泰州、镇江、大连、南宁、福州、长沙、西安、盐城、济南、天津等重点城市设立多家营业部,能基本覆盖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和省内其他地区,为弘业期货实现立足江苏、走向全国、迈向国际的规划提供了有力保证。自恢复营业以来,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关心与指导下,弘业期货秉承“稳健、高效、创新”的企业理念,严格防范风险,锐意开拓市场,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保持稳定、高效发展,受到业内外人士的一致赞誉。

3.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介绍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江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3.8亿元(注:公司已经与2012年10向江苏省工商局申请改名,11月取得工商执照。更正后的名字为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并增资为6.8亿元人民币)。公司隶属于江苏省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企业集团——江苏弘业国际集团,苏豪控股、弘苏实业、上市公司弘业股份(600128)和全国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期货投资咨询。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介绍

4.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公司领导

江苏弘业国际集团副总裁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周勇先生在期货及金融投资领域有十六年从业经验和深厚的理论修养,先后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报纸上发表专业文章数十篇,主编和完成多个著作和招标课题,并入选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周勇先生还担任了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江苏省期货业协会会长和江苏省证券研究会副会长等职,是南京大学和南京审计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苏省社科院经济所兼职研究员。常务副总经理 李昌应 先生 董事长 周 勇 先生 总经理 孙吉东 先生副总经理 贾国荣 先生 副总经理 李 冰 先生 技术总监 诸 艾 女士副总经理 郑培光 先生 副总经理 周剑秋 女士 董事会秘书 赵伟雄 先生这支坚实的管理团队中,有博士2名(其中南京大学博士后1名,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访问学者、博士后1名),硕士1名,在读博士研究生1名,在读硕士研究生2名,所有成员均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一流的管理能力。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断创新、勇于开拓,成功带领弘业期货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

5.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品牌优势

1、我们拥有34家开业及筹建的期货营业部,是国内营业网点最多的期货公司之一,覆盖上海、北京等国际金融中心及国内主要省会城市,市场服务渠道便捷通畅。2、我们拥有行业最高等级的总部中心机房及业内唯一自建的异地灾备机房,一流的信息技术形成强有力支撑,客户交易安全高效。3、我们的综合竞争实力傲视同行,经纪业务能力排名全国第四。同时我们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实战经验,十年来保持经营管理零风险。4、由海归博士领衔开发的程序化交易平台,将为股指期货的专业投资者提供强力支撑。5、我们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品牌期货公司,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单位和江苏期货业协会会长单位,先后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五一劳动奖状、“中国期货公司十强”等称号,多年来成就国内一流,世界知名。6、我们历经十年磨砺,规模效益稳步扩张,目前资产规模近25亿元;2009年,我们代理交易额近2万亿元,各项财务经营指标同比增长100%。7、我们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会员号:128),多年来还和国内其他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保持良好合作,多次荣膺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优秀会员”。8、我们的研究资讯能力业内闻名,每年均有上百篇研发报告刊载于业内主流媒体并先后出版多部著作,能为您提供各项专业增值服务。9、我们拥有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管理团队保持十多年稳定,从业经验丰富、管理能力优秀。公司从业员工300人,人力资源丰富。10、我们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创办“中国江苏国际期货论坛”,助推全国期货业新跃升。

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的品牌优势

6. 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品牌优势

1、我们拥有24家开业及筹建的期货营业部,是国内营业网点最多的期货公司,覆盖上海、北京等国际金融中心及国内主要省会城市,市场服务渠道便捷通畅。2、我们拥有行业最高等级的总部中心机房及业内唯一自建的异地灾备机房,一流的信息技术形成强有力支撑,客户交易安全高效。3、我们的综合竞争实力傲视同行,经纪业务能力排名全国第四。同时我们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实战经验,十年来保持经营管理零风险。4、由海归博士领衔开发的程序化交易平台,将为股指期货的专业投资者提供强力支撑。5、我们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品牌期货公司,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单位和江苏期货业协会会长单位,先后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五一劳动奖状、“中国期货公司十强”等称号,多年来成就国内一流,世界知名。6、我们历经十年磨砺,规模效益稳步扩张,资产规模近25亿元;2009年,我们代理交易额近2万亿元,各项财务经营指标同比增长100%。7、我们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会员号:128),多年来还和国内其他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保持良好合作,多次荣膺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优秀会员”。8、我们的研究资讯能力业内闻名,每年均有上百篇研发报告刊载于业内主流媒体并先后出版多部著作,能为您提供各项专业增值服务。9、我们拥有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管理团队保持十多年稳定,从业经验丰富、管理能力优秀。公司从业员工300人,人力资源丰富。10、我们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创办“中国江苏国际期货论坛”,助推全国期货业新跃升。

7. 南京期货公司有很多,朋友说江苏弘业期货是最大的,做居间也该很有优势,想请教下那个部门都一样吗

  江苏弘业期货机构管理总部
  江苏弘业期货机构管理总部是弘业期货公司第一大部门,一个兼有员工和场内居间为主的部门,部门拥有期货公司员工30位,数十个场内居间,保证金规模处于公司各部门之首为近五亿。自部门创建以来,在部门总经理的带领下,每年的交易额、留存手续费多项指标处于公司第一。目前场内的数十位居间可以说是全国优秀的居间人。近年来部门在居间业务平台上投入巨大精力,力争使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有志青年凭借此平台,实现自己的期货事业。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公司或平台对每个居间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如有从事居间的朋友,可以前来咨询或考察,敬请你的到来!
  期货居间人介绍
  1、愿意从事期货行业,主要是开发期货交易客户,期货公司返还一定比例佣金作为报酬;
  2、居间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自然人是以个人的名义帮助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法人是以公司的形式和期货公司合作介绍客户。
  3、居间人需要签订期货协会审核的期货居间协议作为双方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凭证。
  4、具体了解可以电话咨询02586988050或者登陆http://baike.baidu.com/view/2185620.htm
  5、如果你拥有期货品种(农产品、化工、金属类)的相关客户或愿意投资的朋友圈,可以利用此渠道优势建立自己的居间客户。
  6、目前弘业期货居间人佣金返还比了小于等于70%。假如你客户交易净手续费(扣除交易所的交易成本)为1万元,公司部门返还最高佣金为7千元。

南京期货公司有很多,朋友说江苏弘业期货是最大的,做居间也该很有优势,想请教下那个部门都一样吗

8. 弘业期货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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