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2024-05-09

1.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
法律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2.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法律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三、惩戒措施(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3. 联合惩戒措施及惩戒依据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具体见惩戒依据。惩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法律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及惩戒依据包括什么?

4. 联合惩戒措施及惩戒依据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具体见惩戒依据。惩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法律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5.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

法律依据: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6.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措施有:(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其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等。法律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三、惩戒措施(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8. 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哪些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行为人一旦受到联合惩戒,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还将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同时不得向其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失信行为人还会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人的失信信息,也会作为证券、保险、基金及期货公司等设立、登记或股权变更审核时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