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09

1.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进行场外交易。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三章 理事会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2.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依照本规定由发起人发起,会员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从事黑色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第三条 交易市场由依本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现货买卖和以中期、远期购销合同的形式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五条 成立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交易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贸易发展局,具体负责对交易市场日常的监管。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根据本规定,审定《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交易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三)管理、监督交易市场,采取合理措施和步骤,制止和制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指导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五)定期听取交易市场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六)对交易市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停市、暂时停市和复市的申请进行审查。第三章 交易市场第七条 交易市场发起人应当制定交易市场章程。
  交易市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宗旨:
  (一)有利于交易的公正进行,并有利于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利益;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操纵市场行为及收取不正当手续费用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利行为;
  (三)交易市场有权拒绝被责令停止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或拒绝受到除名处分的单位加入交易市场成为会员;
  (四)保障会员对章程、业务规则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变更、选任高级职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表决权。第八条 交易市场的业务以提供金属材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以金属材料为限。第九条 交易市场应当依照本规定拟订业务规则,报委员会审定。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的种类;
  (二)金属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以及每宗交易的最小单位;
  (三)开市和收市的时间;
  (四)市场的关闭;
  (五)合同的缔结办法;
  (六)交割和结算办法;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制作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报告书,报送市贸易发展局。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制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委员会可以采用止涨或止跌管理措施;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委员会可以责令暂时关闭交易市场。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内设结算所,对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第十四条 结算所实行会员制。结算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为本交易市场会员或金融、保险机构;
  (四)向结算所缴存交易损失准备金或提供相当的担保。第十五条 非结算会员参加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结算,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
  前款结算手续费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第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所有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所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的保证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结算所有追偿权。第四章 交易市场的会员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交易市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三)年销售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商业信誉良好。第十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者,承认交易市场章程,填写《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会员申请表》,经交易市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委员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交易市场会员

3.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是由国营公司投资联办的非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交易所归口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第三条 交易所场内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争、集中交易。交易所场内允许合约有规则地转让。第四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第五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成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交易所实行监管、协调和稽核。第六条 监事会由深圳市经发局、市场办、工商局、体改委、法制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和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有关部门组成。第七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监事会的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对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定期向交易所理事会和交易所经理提交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三、审计交易所年度决算报告、检查交易所财务状况;
  四、就交易所物价、物资、税收等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第八条 监管形式和方法由监事会研究商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负责交易所的经济管理。理事会成员由投资各方代表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并经主管机构核准备案。第十条 交易所内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第四章 交易所会员和出市代表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有色金属生产、经营、消费的法人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报主管机关批准入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可派出一至二名出市代表入场交易。第十三条 交易所依照本规定和交易规则对出市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不得入场交易。第十四条 出市代表依据会员单位指令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会员单位授权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所签的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的铜、铝、铅、锌、锡、镍、镁、锑等有色金属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条 交易所的发展方向是期货交易场所。试办初期,以现货交易、远期合约起步,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期货交易形式。第十七条 交易所场内交易由会员单位出市代表依照本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最终成交的发票要加盖市场(交易所)交易专用章。
  禁止任何会员在场外进行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的非法转让。第十八条 具有相应的有色金属经营范围的非会员单位可委托会员单位通过其市代表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交易主持人、记录员和交易监察员,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廉洁。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国家价格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的报价幅度由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品种分别确定。第六章 结算与交割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成立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结算单位,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试办初期可由交易所设立结算部,并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帐户受理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应接受开户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凡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结算单位交纳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于每笔交易成交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结算部门交纳交易定金。第二十六条 交易签约后,结算部门有责任督促履行合约,并负有代替违约方承担履行合约的责任,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结算部门有权从违约方的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中作相应的扣还。违约方保证金和交易定金不足抵价实际损失时,结算部门有追偿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和会员单位代客买卖的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审核报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成交合同的实物交割方式,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制订。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委托单位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有色金属交易和合约场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谣惑众、欺诈以及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处以所涉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三、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因此而开除公职者,任何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为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四、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