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国际标准是由谁制定的

2024-05-13

1. 反洗钱国际标准是由谁制定的

一、反洗钱存在国际标准
认为国际上存在反洗钱统一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负责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在其《关于银行的客户政策》中指出,“反洗钱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管辖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和银行监管离岸组(OGBS)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将此文件与FATF的建议保持一致”。这里提到的FATF建议是指该组织1990年提出,1996年和2003年修订过的40条建议。这些建议为打击洗钱工作定下了基本纲领,包含了适用于全世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制度和执法安排、金融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合作等事宜。这40条建议虽然不是国际公约,但FATF的成员国都有打击洗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这40条建议。根据FATF秘书处的统计,“40条建议作为一条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反洗钱(AML)标准,已经为130多个国家[1]广为接受,并成功地予以执行”[2];
(二)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将反洗钱制度确定在一个基本相同的框架内。例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规定;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与没收犯罪受益的公约》;1991年欧盟理事会《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1990年FATF的《关于打击清洗黑钱的40条建议》;2001年FATF的《关于应对资助恐怖分子问题的8条特别建议》等等;
(三)我国作为FATF的成员国[3]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4]有义务遵守反洗钱的国际统一要求。
二、国际反洗钱标准的表现

反洗钱国际标准是由谁制定的

2. 我国反洗钱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 我国反洗钱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我国反洗钱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 什么是有关于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制度。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
二、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尽管是指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报告的制度,但并不影响和妨碍金融机构在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履行。

三、报告标准:
关于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问题,有些国家是由银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指引的形式规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人民银行通过制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总结了13类特征较为明显的支付交易,作为规定的可疑支付交易。
通过制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31项属于可疑外汇交易的情形,其中与外汇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11项,与外汇非现金交易有关的可疑情形有20项。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无法完全列举可疑交易情形。
因此上述规章中规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其他交易行为。

5. 反洗钱国际标准是由哪个金融机构制定的

认为国际上存在反洗钱统一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负责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在其《关于银行的客户政策》中指出,“反洗钱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管辖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和银行监管离岸组(OGBS)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将此文件与FATF的建议保持一致”。这里提到的FATF建议是指该组织1990年提出,1996年和2003年修订过的40条建议。这些建议为打击洗钱工作定下了基本纲领,包含了适用于全世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制度和执法安排、金融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合作等事宜。这40条建议虽然不是国际公约,但FATF的成员国都有打击洗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这40条建议。根据FATF秘书处的统计,“40条建议作为一条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反洗钱(AML)标准,已经为130多个国家[1]广为接受,并成功地予以执行”[2];
(二)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将反洗钱制度确定在一个基本相同的框架内。例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规定;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与没收犯罪受益的公约》;1991年欧盟理事会《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1990年FATF的《关于打击清洗黑钱的40条建议》;2001年FATF的《关于应对资助恐怖分子问题的8条特别建议》等等;
(三)我国作为FATF的成员国[3]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4]有义务遵守反洗钱的国际统一要求。
二、国际反洗钱标准的表现

反洗钱国际标准是由哪个金融机构制定的

6. 国际标准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

法律分析:国际标准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及贵金属和珠宝销售。
央行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7. 国际标准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

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涵盖行业有银行、证券、保险等,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会计考试章节知识点归纳,祝你轻松取证。移动端题库:http://m.hqwx.com/tiku/kjz/?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PC端题库:http://hqwx.com/tiku/kjz/?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

国际标准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

8. 反洗钱国际标准由谁制定

认为国际上存在反洗钱统一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一)负责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在其《关于银行的客户政策》中指出,“反洗钱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管辖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和银行监管离岸组(OGBS)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将此文件与FATF的建议保持一致”。这里提到的FATF建议是指该组织1990年提出,1996年和2003年修订过的40条建议。这些建议为打击洗钱工作定下了基本纲领,包含了适用于全世界的反洗钱刑事司法制度和执法安排、金融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合作等事宜。这40条建议虽然不是国际公约,但FATF的成员国都有打击洗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这40条建议。根据FATF秘书处的统计,“40条建议作为一条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反洗钱(AML)标准,已经为130多个国家[1]广为接受,并成功地予以执行”[2];
(二)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将反洗钱制度确定在一个基本相同的框架内。例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规定;1995年《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与没收犯罪受益的公约》;1991年欧盟理事会《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1990年FATF的《关于打击清洗黑钱的40条建议》;2001年FATF的《关于应对资助恐怖分子问题的8条特别建议》等等;
(三)我国作为FATF的成员国[3]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4]有义务遵守反洗钱的国际统一要求。
二、国际反洗钱标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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