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一文说清楚!

2024-05-08

1. 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一文说清楚!

      从2018年10月份起,个税起征点就上调至了5000元,随后从2019年1月份起又实行了新个税专项扣除政策,职工个税纳税负担因此减轻了很多。不过也有很多人对新个税专项扣除政策不太了解,询问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
1、专享附加扣除并非直接减免应缴个税      应缴个税计算公式为:应缴个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税率也就越高,最终计算出来的纳税金额也越高。      专享附加扣除减免的就是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享扣除-累计专享附加扣除-累计已发确定的其他扣除。      所以专享附加扣除并不是直接减免应缴个税,而是减免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房租金和大病医疗六个项目,除了大病医疗外,前5个扣除项目均在单位在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如实扣除。      例如某职工2020年1月份的工资为20000元,三险一金为15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那么该员工1月份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0-1500-0-0=13500元,纳税金额=13500*3%=405元。      假设该职工申报了2020年专享附加扣除共4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房贷1000元)。      那么这4000元并不是从405元中扣除,而是从13500元中扣除      ,扣除后的纳税金额为:9500*3%=285元。      以上关于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专项扣除的钱去哪了?一文说清楚!

2. 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 专项扣除是指什么

1、专项扣除的全称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是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五千元起征点和“五险一金”等,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 
 
 2、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子女教育,可以按照每个子女10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4、纳税人在继续教育期间可以按照400元每月进行定额扣除。 
 
 5、纳税人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按照20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则需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每月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6、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3. 专项扣除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100%扣除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100%和子女的 教育 专项附加扣除有关。 根据暂行办法,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专项扣除指的是什么

4. 哪些可以作为专项扣除

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如下:1、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2、成人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3、大病医疗,医保累计超过15000元,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4、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扣;5、赡养老人的支出,按每月2000元扣;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个税的相关规定当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在征收个税之前会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扣除项目,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 什么叫专项扣除

现如今,虽然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还是有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并不了解。那么,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      1、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2、专项扣除费用是这次个税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减轻了个人税负,有利于个税更好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3、专项附加扣除项的设立,实际上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五险一金免税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再给居民个人增加了免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社保,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再纳税。      4、专项扣除的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5、专项附加扣除总共六个项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第一,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第二,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第三,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第四,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第五,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第六,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此次推出的政策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过程也力求简便易行,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相关律师。

什么叫专项扣除

6. 专项扣除是指什么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折算到月收入的方式如下: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关于印发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什么是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专项扣除费用是这次个税改革很重要的一部分,减轻了个人税负,有利于个税更好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专项附加扣除总共六个项目,分别如下: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1)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2、继续教育:每月400元;(1)扣税对象: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3、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1)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1)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5、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1)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6、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1)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2)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什么是专项扣除

8. 专项税前扣除项目指什么

专项税前扣除项目指的是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