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2024-05-14

1.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以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家或地区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状况,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对于特大型或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基地,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对全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作出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强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可供性;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保障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矿山环境状况;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矿业市场体系。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行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国家投资重点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障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国家资源经济安全;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促进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依法划定中央与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权限范围;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和引导西部地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体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以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和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与问题,③矿产资源需求预测,④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⑤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包括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规划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两个部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做出的长远安排和部署,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出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开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及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的统筹安排,以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保护、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产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的统筹安排。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2.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处置权的体现。国家要对全国矿产资源作战略储备,并对鼓励开发、允许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地区作出统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两个基本环节。
(一)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二)矿产资源规划的涵义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使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为宗旨,以资源的合理积累、储备、消耗及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于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以及矿产资源具体政策制定的综合性规划。
(三)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994年,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地矿部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开始编制《1996~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历经3年努力,于1997年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审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依据我国矿产资源现状、潜力以及矿业发展和国内外矿产品市场的变化,提出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发展战略及相应的方针政策,规划出需要由国家储备的矿种(或矿区)和一定时期内鼓励开发的矿种、限制开发的矿种以及禁止开采的矿种或某矿种的某些矿产地。
(2)根据我国矿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允许开发的矿产,合理划定了中央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以及国家储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纳入本轮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矿区共4954个。其中,划归中央规划的800个,委托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的3674个,国家储备的349个,尚有131个矿区未作划定,需进一步协调解决。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拟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实施:一是监督指导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的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国家计委和地矿部应当予以纠正;二是对于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并划定了规划开发范围的矿产资源,逐个矿区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意见书”,并通过监督落实“规划意见书”的要求来确保全国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开发规模、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五)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改革
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编制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党的十五大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提出了“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整治”的基本方针。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我国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工作。考虑到现行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际上是一种矿产资源的行政性分配规划,其基本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影响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必须予以调整。今后,规划工作将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矿产资源经济区划是指根据我国生产力的总体布局,在查明矿产资源的地质条件和所处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等客观规律,以区别区间差异性和归纳区内共性的方法,把矿产资源和与其相关的经济社会条件在不同国土地域上,划分出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经济区的一项工作。其基本特点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采用定量化的区划指标,建立适宜的区划模型(包括图示模型和数学模型),科学、直观、准确地反映区划地区内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最本质的特点,以及区划地区之间的相关关系和主要参数。
通过矿产资源经济区划的研究,把区域资源条件与区域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结合起来,采用实证分析与对比研究,使各要素在区际、区内得到合理关联与协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合理布局,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区域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以及矿业开发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可分为:一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全国范围的综合性区划)、二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跨省级行政区的综合性区划)和三级矿产资源经济区划(专项经济区划)。

3. 什么是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对一定行政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全部活动做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总体安排与部署。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做出具体安排。

什么是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4.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编 制第二章 编 制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5.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议

4.2.1 油气(新层位、新领域、新类型、新地区,深水、深层)
4.2.1.1 渤海盆地浅层是海域油气勘探的重点区域
在渤海盆地中应以渤中坳陷为勘探重点,注重古近-新近系油藏、岩性油气藏(陆相中新生界的碎屑岩、海相中、古生界碳酸盐岩);其次是辽东湾坳陷和埕宁隆起,勘探的层位则以新近系浅层油气藏为重点。预计近几年的储量增长主要就在渤海盆地内获得。
4.2.1.2 东海陆架盆地基隆凹陷和海礁凸起资源潜力大
东海陆架盆地西部坳陷带广泛发育的古新统及中生界。据现有勘探资料分析,该坳陷带的古新统及中生界具有良好的油气远景,可发现中型以上油气田。
4.2.1.3 黄海诸盆地除发育中新生界外,尚有巨厚的中、古生界,资源潜力不容忽视
黄海油气地质调查、勘探原则是先北黄海、后南黄海,同时对南黄海2个沉积盆地现有资料进行研究,中新生界以陆相碎屑岩为主要研究层位,中、古生界则以海相碳酸岩为主要研究层位,在总体上应待北黄海盆地突破并在南黄海油气战略选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决定南黄海的勘探方案。
4.2.1.4 珠江口盆地神狐和番禺低凸起的调查与开发技术研究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珠江口盆地神狐低凸起、番禺低凸起陆架浅水区、珠二坳陷及潮汕坳陷陆坡区是珠江口盆地寻找新的油气储量接替的有利地区。勘探的思路是首先勘探神狐及番禺两个低凸起,再探索珠二坳陷及潮汕坳陷深水区。
4.2.1.5 莺歌海盆地中深层天然气赋存条件的调查与研究
莺歌海盆地天然气资源异常丰富,由于对莺歌海底辟构造中-深层天然气赋存条件缺乏充分认识,使目前勘探开发主要集中在浅层,而据相关地质资料分析,莺歌海盆地中深层天然气仍存在巨大潜力。
4.2.1.6 琼东南盆地中、东部油气资源潜力大,但油气富集规律复杂,有待进一步勘探落实有利构造,实施钻探
南海北部、西部陆坡深水区发育着多个含油气盆地,具有多种类型的生储盖组合,油气成藏条件较好,并有望发现大中型油气田。2006年珠江口盆地白云凹陷LW3-1-1井钻获天然气重大突破,初步计算天然气储量1100亿~1700亿立方米,证实白云深水凹陷是一个油气富集区。
4.2.1.7 南海中南部深水盆地油气地质调查
南海中南部海域主要新生代沉积盆地勘探大部分达到面积普查(8千米×16千米),但整体勘探程度仍然较低,特别是中建南盆地、南薇西盆地和礼乐盆地勘探还处在概查阶段,综合考虑盆地的资源潜力与目前的实际工作基础(礼乐盆地已包含在中菲越联合区块内)与外交环境,中建南盆地、南薇西盆地是下一步地质调查与勘探的首选区。
4.2.1.8 CO2气田调查与开发技术研究
南海莺歌海盆地乐东气田CO2含量占70%,有待解决CO2分离技术后即可进行开发。
4.2.2 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研究和模拟实验)
东海冲绳海槽中南部及南海北部陆坡区具有天然气水合物形成的有利地质环境与成矿地质条件。前期的调查与研究,在综合考虑各个有利成矿因素和空间叠置关系的基础上,在东海冲绳海槽中南部及南海北部陆坡区分别初步圈出10个和11个有利的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区块。根据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综合评价,认为具有良好的资源潜力。
我国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研究和模拟实验已进行了几年并取得若干重要成果。在南海北部陆坡和东海冲绳海槽中南部已找到了天然气水合物存在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诸多标志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是否属实还需钻井证实。因此,中长期规划中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和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在有利成矿区带选定井位进行钻探。具体规划如下:
4.2.2.1 以南海北部陆坡为主,东海冲绳海槽为辅
由于南海北部陆坡中西沙海槽、神狐、东沙群岛区以及琼东南已完成4个航次的天然气水合物调查,已初步了解天然气水合物的分布状况,大致圈定其分布范围,并在有利成矿带选定了井位。因此南海北部陆坡是“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天然气水合物获得突破的有利海域。
相比之下,东海冲绳海槽天然气水合物调查研究程度较低,还需要加大勘查力度。因此,“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天然气水合物调查研究应以南海北部陆坡为突破口,兼顾东海冲绳海槽天然气水合物的调查。
模拟实验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各种天然气水合物识别标志和资源评价参数的确定提供支撑,应加强实验室的模拟实验研究。
4.2.2.2 以南海北部陆坡的东沙、神狐和西沙为首批调查评价区
目前,南海陆坡区共圈出11个有利的天然气水合物远景区(图4.3),根据其资源量、地形地貌、水深、矿层埋深以及外交形势等多种因素,“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天然气水合物勘查应以南海北部陆坡的东沙、神狐和西沙为首批调查评价区。
模拟实验应利用含天然气水合物的岩心进行实际测定,利用实测数据校正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参数。
4.2.2.3 以东海冲绳海槽中南部为首批调查评价区
经过1个航次的天然气水合物地震调查和地球化学取样等工作,东海冲绳海槽中南部为有利的天然气水合物远景区(图4.4)。因此,“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东海冲绳海槽天然气水合物调查应以中南部为首批调查评价区,然后,逐渐向北推进。
4.2.3 建筑砂、砾石(产地、产量)
我国目前的海洋地质调查程度尚不能准确地给出海砂资源的具体储量,根据以往海洋地质与海砂调查资料分析,本专题研究只是给出海砂资源的潜力估计和勘查开发规划区域(表4.4,图4.5、图4.6)。
规划选区原则:①水深条件:水深5.0~50.0米;②区域物源、成矿条件有利海域;③已发现和勘探具有工业价值海砂矿的海域;④海砂资源开发热点海域。
根据选区原则,结合海域地貌、地质、水文、环境等因素,在我国近海域5.0~50.0米水深海域选择了9个重点区块。自北至南分别为:Ⅰ渤海辽东湾,Ⅱ黄海成山头,Ⅲ南黄海青岛—日照,Ⅳ东海舟山,Ⅴ东海温州—莆田,Ⅵ碣石湾—厦门,Ⅶ南海珠江口—东平,Ⅷ南海雷州湾—海陵岛,Ⅸ南海东方区。
规划选区范围及区块编号:Ⅰ渤海辽东湾。位于渤海辽东湾,西起东经120°21′,东至水深10.0米,南起北纬39°22′,北至水深10.0米,面积约14000平方千米。Ⅱ黄海成山头。位于成山头以东,东经122°35′~124°00′,北纬36°33′~38°00′,面积约19200平方千米。Ⅲ南黄海青岛—日照。位于北起青岛,南至连云港,西起10米水深线,东至水深50.0米水深线附近(东经122°15′),面积约30800平方千米。Ⅳ东海舟山。西起东经122°00′,东至东经122°44′,北起北纬30°47′,南至北纬29°23′。面积约10920平方千米。Ⅴ东海温州—莆田。北起浙江温州,南至福建莆田,西起10.0米水深线,东至50.0米水深线附近,面积26100平方千米。Ⅵ碣石湾—南澳岛。西起东经115°35′,东至东经118°32′,北为北回归线至南澳岛,从南澳岛沿5.0米水深线向西与115°35′相交,南为50.0米水深线,面积约30000平方千米。Ⅶ南海珠江口—东平。西起东经112°12′,东至东经114°00′(珠江口附近),北起5.0米水深线,南至50.0米水深线附近,面积约17000平方千米。Ⅷ南海雷州湾—海陵岛。南东边界线为东经112°00′、北纬21°15′与东经:111°05′、北纬:20°25′连线,从两端点沿北纬20°25′往西至湛江雷州湾5.0米水深线处,往北至海陵岛东5.0米水深线处,面积约15000平方千米。Ⅸ南海东方区。西起东经108°15′,东至5.0米水深处,北起北纬19°16′,南至北纬18°26′,面积约3400平方千米。
Ⅸ区块为我国南海滨海砂矿较富积的地区,已勘查的海砂矿床有数处。另外,Ⅸ区块临近陆域海砂需求量也比较大。
在调查评价海砂资源同时,对各区块内相关的滨海砂矿,如广东、海南和广西的钛铁矿、金红石和山东、广东、海南的锆石砂矿资源进行综合调查评价。
4.2.4 地下淡水、地下卤水
4.2.4.1 地下淡水
由于受自然条件、人类工程和经济活动的影响,黄海沿海地区主要城市水资源十分紧缺。“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选定在黄海沿海及滨岸地区进行地下淡水资源勘查,具体位置包括山东半岛沿海及滨岸地区和苏北沿海及滨岸地区。应在充分利用前人已有成果和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补充调查工作,进一步查明沿海地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地下咸、淡水资源的分布范围及开发利用现状,在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分析评价。
4.2.4.2 地下卤水
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地下卤水的勘查可集中在黄海、渤海沿岸区。在卤水广泛分布的渤海沿岸地区以补充调查为主;在资料相对较少、勘查程度较低的南黄海沿岸区应进行详细的勘查,通过采用卫星遥感技术、古地理环境分析、地面电法勘探、水文地质钻探、室内测试实验和综合对比分析研究等方法,进一步查明地下卤水的分布范围、储层结构、水化学特征,计算地下卤水净储量,为地下卤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提供可开采的翔实资料。
4.2.5 海底煤田(产量、面积)
20世纪90年代龙口北皂煤矿经过浅海二维勘探评价,该煤田分布面积约150平方千米,可采煤层6层,主采煤层约10米,探明储量10亿~12亿吨。
为了扩大采煤区,增加储量和产量,2002年北皂煤矿首次针对海上煤田开展了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目前正在进行钻探。由于资料未公开,所以其增加的储量和面积还不清楚,但根据前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分析,该煤田海底面积有可能扩大。
原地矿部对南黄海和东海进行以油气为主的地球物理勘探和钻探,还发现新生代发育良好的含煤构造和含煤建造。如南黄海新生代聚煤期主要形成于古近系渐新统黄海四组、三垛组、戴南组,其含煤建造厚度约500~1100米。作为一种潜在矿产资源都值得今后开展前期调查与评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议

6.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我国国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③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④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是指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7.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面的问题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理论准备不足,存在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认识不明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及矿区规划没有全国统一的编制规程规范;各级规划的重点与内容广度、深度没有统一的规范等规划理论的缺乏,造成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缺乏,影响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
1)规划编制时间长,影响规划的实施。由于对各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政策缺乏,以及实际工作中经费、重视程度等问题,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周期过长,旧一轮规划刚编制完成发布实施,新一轮修编工作又启动了,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结束刚步入实施时,矿业形势及宏观经济背景均发生了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规划目标、规划准入条件等按规划的要求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部分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流于形式。
2)编制规划手段较为落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不够。由于缺乏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具体要求的政策措施,造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由于经费短缺等因素,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大部分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是本部门规划科编制的,规划指标的制定、规划方案的优选缺乏科学论证、缺少先进手段,图件制作手工完成的居多,并且不统一、不规范,导致规划编制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
3)规划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由于缺乏科学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预测,矿产资源规划缺乏前瞻性,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甚至存在规划批准实施之日,就是规划修改之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时主要侧重对矿产资源利用前景的描述,忽视实施过程的变化,是一种静态的规划模式,缺乏灵活性、动态性,由于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长,市场经济影响下部门发展规模的许多因素难以在规划编制时确定,特别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降低了规划预测的准确性和规划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战略部署的实施,以及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供给预测和可供性综合平衡分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其对前瞻性、战略性和可行性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矿产资源供需来源和途径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例如,原来看似简单的保障程度,在今天议论起来,却有其内涵如何界定、其指标如何具体量化、其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如何更为科学可行等种种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因此,原有固有的、较为静态的、单一的预测分析方法已经不适应规划预测的科学性要求,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方可保障规划预测的科学性。
4)规划确定的目标难以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涉及面较广,但进行有效实施的重担几乎落在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管资源,多家用资源”的局面依然存在。由于地质调查管理体制不顺,地方财政困难,无法落实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等原因,使得规划安排的公益性调查评价项目、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实施难度大,或者难以掌握实施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目标不易制定和考核。由于利益驱动,滥采乱挖现象依然存在,优势矿产开采总量难以有效控制等。
5)经济政策措施不够配套,增加了规划实施的难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考虑经济规律,但现行的政策却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矿产资源相关经济政策的缺乏,造成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总量控制、新增储量和新增矿产地等指标难以在实际的规划实施中落实,造成矿产资源规划对直接影响矿业经济,进而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矿业活动调控乏力。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面的问题

8. 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因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对规划部分内容(不涉及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调整通常为规划个别内容的、局部的非原则性变动。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