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权投资能力的分类

2024-05-16

1. 保险股权投资能力的分类

一、保险股权投资能力分类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
1、股票投资能力
2、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
3、股权投资能力
4、不动产投资能力
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
6、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
7、衍生品运用能力
二、对投资能力进行备案有什么规定
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风险责任人应当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任培训学习。风险责任人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风险责任人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6、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股权投资能力的分类

2. 保险股权投资能力分类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
1、股票投资能力
2、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
3、股权投资能力
4、不动产投资能力
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
6、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
7、衍生品运用能力
一、对投资能力进行备案有什么规定
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风险责任人应当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任培训学习。风险责任人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风险责任人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6、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二)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 (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四)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 (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 (六)购买保险公司 可转换债券 ,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 (九)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风险提示: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 公司的股东 : (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 (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 (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 (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 (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4. 保险公司以保金投资股权的范围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
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
间接投资形式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暂行办法》,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2012年通知》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1、目前,从《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2、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以上就是为你讲解的“保险公司以保金投资股权的范围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知识,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由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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