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自付区别

2024-05-13

1. 自费自付区别

法律分析:在医保报销过程中需要了解三个基本概念: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三者的区分如下:医保统筹支付: 用统筹帐户资金支付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无需另外支付。个人自付: 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部分的药品、项目、材料需要参保人员先行支付一定的比例。个人自费: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项目等,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 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自费自付区别

2. 自费自付自负的区别

法律分析:1. 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2. 自理: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先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3. 自负:指职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即医疗救助)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自费自理自付区别

法律分析:在医保中自理、自负、自费的区别:
1.自理是某些药先按比例自己出一部分,剩下的进入报销。
2.自负是进入报销的药费按医保报销比例,除去报销的,自己要出的钱。
3.自费是不报销,全部自己出。
自理自负自费都是自己要出的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费自理自付区别

4. 自费自付自负的区别

1.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2.自理: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先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3.自负:指职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即医疗救助)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一、医保自费是指什么意思
医保自费是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医保自费是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花费,如治疗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一些自费药品、耗材等,医保不予报销。两者在就医过程中可同时存在,也可只存在医保自负的情况。
一般自费项目应用之前,医疗机构都会事先和患者沟通,并签署自费项目告知书,如果患者不同意,医生则不会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自费用品。医保自负和医保自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保自负指的是医保正常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承担的那一部分,如看病花费100元,报销比例为80%,则自负需要20元。
二、非工伤生病可享受医疗待遇吗
非工伤生病可享受医疗待遇,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5.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

6.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

1、自费
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记入累计医疗费用(例如一些营养保健品)。
包括: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置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2、自负
指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中个人按比例负担,并累计加入个人医疗费总支出的费用(如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
包括:指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如何读懂医疗单据:


实时结算收费票据明细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是指能够纳入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含门诊大额医疗。
“本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含三部分内容:
1、自负一: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的金额);
2、自负二: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个人自负的10%医疗费用);
3、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扩展资料:《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百度百科-基本医疗保险
百度百科-医保

7.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如下:1、自付一: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的金额);2、自付二: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个人自负的10%医疗费用);3、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记入累计医疗费用(例如一些营养保健品)。包括: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置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自付指按照医疗保险规定中个人按比例负担,并累计加入个人医疗费总支出的费用(如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包括:指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的区别

8. 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的区别

法律分析:个人自费:此部分的药品或项目、材料是不在医保范围的,需要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药品、项目、材料虽然纳入了医保范围,但需要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如药品的10%,材料的30%-40%。这部分参保人员支付的钱叫自负自理:个人自负:纳入医保的费用,是有一定的报销比例的,如退休职工住院报销90%左右,剩余的10%、还有起付段等费用是病人自理的,也是自己要支付的,一般就是起付线。个人承担:与个人自费意思相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