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托管

2024-05-15

1.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托管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七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专项计划不得变更管理人。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托管

2. 资产托管的业务简介

1998年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八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监管部门要求,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为目标,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执业准则,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和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为基金管理公司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截至2005年12月底,中国工商银行托管资产超过2000亿元,托管规模年均递增7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4只,以资产总额计算,市场份额占比达到32.6%;托管瑞士信贷、大和证券、德累斯登银行3家QFII境内证券投资资产;托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及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托管多个资产证券化产品组合。八年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市场份额一直保持领先地位,托管业务领域不断拓展,由最初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扩展到了社会保障、证券、信托、保险、QFII等多个领域,建立了十大类十四项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并且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业建立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继2004年先后被《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后,2005年,我行又分别被《环球托管》和《财资》杂志评选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我行托管业务得到国际托管业界的广泛赞誉。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率先获SAS70内控审计国际认证,表明独立公正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专职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在上海和深圳设有托管分部。全行大多数分行具备开展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的条件,其中,29个分行已获得经办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的授权。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一处、委托资产二处、全球资产托管处、研究发展处、内部风险控制处、信息服务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和交易监督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77人,其中75%以上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90%以上员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1. 资产保管2. 资金清算3. 投资监督4. 财务报告5. 保存纪录6. QDII业务 (一)托管业务合作程序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一处、委托资产二处和全球资产托管处是工商银行对外联系各类托管业务的窗口。基金管理公司各类资产的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证券投资基金处联系;保险公司各类资产的托管业务可以与委托资产二处联系;其他各类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有托管需求的客户)欲与我行在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信托计划等委托资产方面开展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委托资产一处联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客户的托管业务合作可以与全球资产托管处联系。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一处、委托资产二处和全球资产托管处了解客户需求后,会与客户就业务合作的有关事项进行交流,并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与客户见面。一旦合作项目确定,将指定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联络和提供咨询、方案设计等服务。同时,委托资产一处还承担对分行的部分管理职责。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承担具体办理托管业务的职能,具体处理证券投资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和其他委托类资产的资产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交易监督等业务。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主要负责托管资产的运作监督。资产托管部研究发展处负责牵头组织完成托管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发托管系统新功能。资产托管部信息服务处主要负责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的收集与整理,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分析等事宜。资产托管部综合管理处负责托管产品和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处负责托管部业务风险控制和法律文件审核,并对相关业务处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力求使各类法律文件更加规范和准确。在此基础上,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对所有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另外,针对不同业务合作项目,工商银行将分别成立不同项目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与客户在产品研究、技术实现、业务处理、营销策划、法规文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保持对口协商和交流。凡是业务所涉及到的技术保障部门、营销业务部门、托管部门、法律和内控部门都将参与到项目中来,共同保障项目计划的实施完成。

3.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资产证券化资金托管

一、介绍资产证券化资金托管是指银行受客户委托,安全保管资产证券化资金,并为所托管资产证券化资金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服务。二、适用客户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公司三、产品优势(一)客户利用银行专业化的交易后线服务可实现成本节约,包括人力、软件与硬件等。(二)客户可借助银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程序确保资产证券化资金的安全。(三)客户可借助银行的品牌优势增强投资人参与计划的信心。四、支持币种人民币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我想了解中国银行对公资产证券化资金托管

4. 资产托管的介绍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控制托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三十七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四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第四十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控制托管

6.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托管业务具体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签署基金合同,这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2.基金募集,这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  3.基金运作,这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  4.基金终止,这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