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是什么意思

2024-04-29

1. 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独立非执行董事:一个非执行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并没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责任。如果他是独立于管理层并且除董事酬金之外并没从公司收取其它利益,他则被视为是独立。独立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在公司中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存在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是什么意思

2. 独立董事只存在于上市公司吗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会所选举的董事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达到公司经营的目标;另外一方面,代表股东监督整个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股东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这名独立董事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代表公司利益,从公司经营发展和规范经营角度考虑,即这名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的利益,设置独立董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是私法的范畴,可以引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任意的约定。所以非上市公司也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3.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担任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有独立董事?

4. 上市公司里的“独立董事”是什么意思啊?


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2004年12月7日施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6. 独立董事包括上市公司吗?

独立董事会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在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到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一、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区别
非执行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一定不是独立的。区别如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关于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必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其条件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要求有哪些
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三、小股东有没有权请三方审计
小股东有权请三方审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 独立董事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吗

独立董事不只有上市公司才有,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存在独立董事。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名额应该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不在公司内部工作,与公司或公司经营者无重要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一、a股上市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者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是子公司要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是这种控制不是经营上的控制,而是管理上的,例如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任命董事会董事等。二是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三、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独立董事的提名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只有上市公司才有吗

8.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何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之处在于,独立董事一般由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名,但也仍然要经股东大会通过。我国《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一、独立董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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