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2024-05-09

1. 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法律主观:国家关于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特征由下可知,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2. 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一、招募条件      1、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      2、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3、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      4、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二、工作职责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2、为受援人提供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3、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4、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日常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招募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经主管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信息。法律援助志愿者可根据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安排或自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      1、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3、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招募程序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主管法律援助机构审批通过的方式确定,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东营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见附件1)中的相关信息,提交执业证复印件、纸质申请表各一份。      2、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并加盖公章,统一填写《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      3、审核。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分别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并确定入选名单。      4、公示。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统一通过东营市司法行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事项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加强与工青妇老残、高等院校等部门沟通联络,大力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主体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2、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工作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招募完成,各级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请于2022年5月2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各类特殊时间节点,创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及时梳理和总结工作成效,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请于活动结束5日内报送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联系人:盖书瑞电  话:8305079      邮  箱:dygfk@dy.shandong.cn

3. 关于志愿者的法律法规

法律解析:我国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 物业管理条例 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志愿者的法律法规

4.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 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六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第八条 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第九条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二)获得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内容的必要信息、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证及胸章、服务记录证明;(三)提供服务后按规定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四)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并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十五条 经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自行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注册。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册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参加培训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并根据记录的信息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超出时长的需要单独记录并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效果及综合评价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星级服务评估评选机制。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出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在收到其退出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一)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二)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三次以上的;(三)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由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就学、公共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就业、社会保障政策。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文明办、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司法行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共同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师生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以将在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评价的参考,探索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实习、实训和实践课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团委和高等院校招募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服务。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针对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自行组织招募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志愿者落实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有关工作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文明办、民政、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共享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有关法律援助志愿信息,依托现有志愿服务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信息登录和注册页面,实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网上申请、审核等管理,以及志愿服务信息的查询、下载。第二十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外,关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有关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项目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项目协议执行。接受服务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与当地法律援助人员领取同等的法律援助补贴。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募单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5.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依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6.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依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

7.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司法部、中央文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8. 志愿服务的法律依据

2006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