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获赔,为何能够获得赔偿?

2024-05-09

1.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获赔,为何能够获得赔偿?

因为银行在向老人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老人理财产品也是具有风险的,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银行人员推荐的历程产品,这才导致亏损了18万。
事情发生的经过
一位老人想要购买银行里的一款理财产品,但老人去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老人这款理财产品已经卖完了。
因此,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向老人推荐了另外一款理财产品,并且向老人保证这款理财产品的年利率在百分之六,还有分红。

老人听到这款理财产品是低风险理财,又有那么高的利率再加上分红,那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因此,老人就花了100万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
但没想到的是老人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18万,这样的操作让老人感觉到非常的气愤,于是,就把银行告上了法院。
老人在将银行告上法院的时候,一审的时候,老人的诉求被驳回了,在二审的时候,法院判决了银行赔偿老人七万块钱。

银行为什么要赔偿老人七万块钱呢?
那是因为银行在向老人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其产品的风险性,也没有对其进行评估,只是说了该理财产品的年利率和分红情况,其他的情况并没有说明。
而且银行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初跟老人说过这个情况的,再加上老人当时的要求是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而银行推荐的那款理财产品却是高风险的,因此,银行要赔偿老人的一部分损失。
虽然,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购买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老人能够赔偿真的是匪夷所思,但事实确实如此,很多人可能遇到这种情况之后,就会自认倒霉了。

投资确实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就像理财产品也是一样,虽然别人向你推销的时候,可能会说一年的利率有多么的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只要把理财产品推销出去就行了,后续是赚还是亏,完全看投资者自己的运气了。
因此,在银行向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不要听信所谓的保证,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能够把产品卖出去就行了,如果是赚了,还好,那如果是向这位老人一样,亏了呢?又该找谁说理去呢?老人运气好,获得了七万块的赔偿,但并不是人人都有老人一样的运气,能够获得赔偿的。所以,投资还是需谨慎啊。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获赔,为何能够获得赔偿?

2. 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62岁老人把银行告了,最终的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老人耗资百万购买银行理财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某行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5年,62岁的王某于某行龙潭支行签订协议,分别申请并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为100万)和某公募基金(金额为70万)。
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曾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根据查询相关的判决书发现,王某在诉讼请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银行购买年利率6.1%的理财产品,但上述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告知该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保证产品年利率不低于6%,多了还可以再分红,且属于低风险理财,但必须购买100万,而且是封闭型基金,期间为一年,不能随时支取。
不过,陈某没有按照银监会的标准以及风险揭示书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代其进行操作,评估为合格投资者,可以购买该产品。
据老人王某回忆,当时,银行没有向其说明是他所购买的产品是该行代销产品、也没有出示并说明风险揭示书、合同书等,也没有对产品的名称、投资方式进行介绍。自己是出于对该行作为国家银行的极度信任及工作人员陈某承诺的低风险,遂同意购买此款理财产品。
此后,王某曾多次找到陈某及领导反映情况,陈某承认在推荐该产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并承认是集中培训时向员工统一教授。
法院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认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此类案件都有几大特点:一、是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二、是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三、是多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四、是案件往往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如涉案的老年人还与其他的“理财方”或“借款人”存在类似案件,甚至因介绍其他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而产生纠纷。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

3. 老人在银行买理财亏18万,法院判银行赔7万,银行吃瘪在哪里?

有很多的老人家老了之后他们都是舍不得花钱的,而且平常的时候也是会去存一些钱。现在有很多的人他们都知道老人的养老金是很多的,于是就开始去欺骗着老人,像这样的做法也是让大家都觉得非常的愤怒。
同样的这件事情也就提醒了很多的年轻人,一定是要经常的去给家里面的老人打电话,或者是回去看看他们,也才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而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的人都会去买理财产品,如果说这些理财产品能够成功的话也就是会赚很多的钱。有很多的老人,他们在老了之后觉得自己总是去花子女的钱,心里面过意不去。所以说他们也就会想着去赚钱,因此也就会受到一些欺骗。

而有一名老人在银行里面满了理财产品亏了18万,这名老人在银行当中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但是在最后的时候却只拿回了77万,也就让大家都觉得不能够接受了。因为老人年纪大了,本身就不应该去购买理财产品,而且银行在看见这么大年纪的老人去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也应该让老人去给家里面的孩子打一个电话,现在很多的银行都是十分的黑心。其实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自己只是推荐了一个理财产品,跟自己并没有关系,能不能够赚钱完全就是看对方的运气了。

但是在推荐产品的时候,如果说超出了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的话,那么双方都是要去承受相应的等级。也就是跟本次事件当中的这件事情是一样的,因为这是银行推荐老人最进行购买的。所以说在后来的时候老人赔钱了,那么银行业是需要去赔偿老人一些钱的。而这一次老人也是亏了很多的钱,这也就告诉了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是不能够去相信别人说的话。而且我们在赚钱的时候一定要脚踏实地的去赚钱,不可能说去炒股理财就能够让自己变成亿万富翁。

天上是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所以说大家也不要总想着去用一些不用劳动的努力去付出一些成果,这完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银行也应该合理的去跟人群推荐理财产品,像老人的话是绝对不能够去推荐的。而且我们也经常要跟家里面的老人去宣传这件事情,也应该让老人知道这种做法是非常的不对。

老人在银行买理财亏18万,法院判银行赔7万,银行吃瘪在哪里?

4. 买银行理财亏18万,62岁老人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很多人去银行存钱,经常会遇到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理财产品的情况,导致明明就想存个钱,最后稀里糊涂就买了理财产品。
  
 同时也有的就想买个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也被忽悠买了其他类型的,尤其老年人居多,62岁的王大爷便是这种情况。他经历的事情还被选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
     
 2015年,王大爷想在银行购买一款理财产品,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那款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同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并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还有分红。工作人员称该产品为低风险理财产品,王大爷就花一百万买了。
  
 但没想到,等待王大爷不是不低于6%的年利率,而是接近18%的亏损率,100万元最后到手只有七十多万,加上5万的分红,王大爷还是亏了18万。一怒之下,王大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中,王大爷的诉求被驳回,但二审时,法院判银行赔偿7万,能让银行赔偿7万这样的做法还是很少见的,大部分人应该是自认倒霉,毕竟投资本身就有风险。那么银行为什么会被判赔偿呢?
  
 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银行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说明,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对王大爷明确告知了产品的风险程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程度。
     
 这样的结果出来之后,网民意见不一。有的人认为理财本身就有风险,难道只能赚不能亏?银行不应该赔,王某自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但也有人认为银行这是诱导人进行高风险投资,而且大多数都是年龄比较大的人,所以需要赔钱。
  
 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点就是主角是老人,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风险感知能力,一些老年人甚至是瞒着子女进行投资,很难有一定的警惕性,如果换了年轻人买理财产品亏损,这个钱就不一定能拿到了。虽然银行赔偿了7万,但王大爷损失还是比较严重的。
     
 不管怎么说,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需要注意,不能盲目听信别人的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候,一定要拿到相应的风险提示书,做到心中有数,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最好能和子女商量,征得子女同意后再进行购买,同时不能太贪。
  
 毕竟高回报的背后就是高风险,投资也从来没有只赚不赔。
  
 作为子女需要对老人经常进行理财类产品购买知识的普及,让他们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所在,告诉他们要量力而为。
     
 与此同时,银行也不能砸了自己的牌子。这件事情中的银行在没有将风险完全告知的情况下,还告诉王大爷这款理财产品有不低于6%的年利率,明显带有一些欺骗的行为。
  
 可靠度一直是银行发展所需要的东西,银行不能为了那一点的利益做出这样的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否则最终只会危害到自身的本职业务的信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对相关理财产品推销人在进行产品推销时所说的话,一定要有自己清楚的判断,同时要将一切正规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

5. 买理财亏18万,为何银行要赔7万元?


买理财亏18万,为何银行要赔7万元?

6. 老人买银行理财亏18万被判赔偿,案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

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HT为低风险,HA为高风险,HA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最高院认为,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首案效应突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本案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7. 62岁老人在银行买理财,2年多亏了18万,是否只能认栽?

现在的很多人们都会在网上进行一些理财产品的购买,从而使自己的金钱能够有更大的收益。网上新报道出一位62岁的老人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然后两年多内亏损了18万元。这一事件在网上也是引起了很多网友们的纷纷热议,有不少的网友们都觉得购买理财产品这种东西是有风险的,必须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心态和能力。并不能在自己亏损了钱财之后,选择一些耍无赖的行为或是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赔偿。
这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在一方面不仅仅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同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为人们带来了坏处。因为有很多的人们都想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这种方式,来让自己的金钱得到上涨,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却不知道在很大的程度上,如果是理财失败了那么所要承担的后果也是不小的。所以很多的人们也都是没有办法接受这种后果,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的人们在理财失败之后会非常的难过和心痛。
虽然说想通过理财这种方式,来让自己的金钱变的有保障是一种比较好的想法。但是人们在理财的过程中也应该讲究适当适量,并不能说因为过度的相信理财产品,所以就把自己所有的金钱全部投入到其中。当然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定的风险和代价的,在人们对这些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其后果。如果是理财失败的话,那么也是会有不少的经济损失。当然很多人在理财成功之后,收获了很多的金钱,也是非常的高兴,然后想着继续投入更大的理财,这样可以让自己的资金有更大幅度的上涨。
虽然说老人的年纪比较年长,但是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也都应该想清楚这件事情带来的后果。并不能说因为自己年长,然后在理财的时候亏损了金钱,就到银行找工作人员对其要求赔偿。这种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败坏社会风气,毕竟老年人在对这些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时候,也是经过了自己的决定才会做出的行为,并不能说这种理财产品是欺骗和诈骗方式。当然在理财的过程中,如果有金钱上的大幅度损失和下降,这个时候人们也应该是用合理的心态去接受并且面对。并不能说有一丁点的金钱损失就去过度的认为这种理财产品是诈骗,所以无论是老人还是青少年,在对这些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时候都应该明白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后果,并且能够用非常好的心态去接受这种下场。

62岁老人在银行买理财,2年多亏了18万,是否只能认栽?

8. 买理财亏18万,为何银行要赔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62岁老人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一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2017年,由于产品亏损,王某只赎回了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老人实际亏损约18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后获悉,2015年5月5日,王某购买产品时,《案涉产品申请书》上方载明:“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银行存款,也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也可能产生损失。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银行作为代理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同日,根据该行的测评标准,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而其购买的案涉产品风险级别为低风险,她同时购买的一款基金为高风险。2015年6月13日,王某收到案涉产品的分红收益49340.71元。2017年12月4日,她申请将案涉产品全部赎回,赎回金额为772483.74元。加上之前的近5万元利息,这笔100万元的投资,王某实际损失为18万元。
此后,王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等。王某认为,银行为了盈利不惜虚假陈述,欺骗金融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一审驳回王某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书披露,银行方面辩称,王某购买理财产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均是明知的。银行已经向其尽到了详尽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在王某办理购买及赎回该理财产品的业务凭证中,银行已经做到了风险提示,并对相应的产品合同、风险提示书向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充分提示了产品风险。
银行方面还提出,王某还购买了风险等级更高的基金产品,这些产品也超过了其风险承受能力,但其依然签字确认购买。银行没有实施侵犯王某财产权益的行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客户经理在营销过程中有虚假宣传承诺。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辨别力和判断力,王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经亲自签署了代理业务申请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亦载明进行投资所应承担的可能风险,故应视为其已知晓所包含的投资风险。王某作为投资者,应当承担正常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失,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银行赔偿30%本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法院曾主持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成功。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下,北京市二中院特意为此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这一改革模式公开开庭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7名公众代表共同参与庭审观摩,随后向合议庭提供了其单独形成的评议意见作为最终裁量之参考。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
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也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同时指出,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之效力。这笔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所致,并非银行代理行为导致,因此王某也应对自己投资之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较为清楚,但未对本案事实予以全面审视,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害王某财产权益之行为,酌情确定其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王某7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最高法:明确规则尺度 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第一,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
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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