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2024-05-12

1.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对医保医师的违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评管理,一个周期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依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扣分分值设为12分、6分、3分、1分四档。同时进行诚信医师的评选,医保经办(稽核)机构审核后提出推荐表彰奖励意见,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一、举报医保医师的途径:1、可以去医保局举报;2、打12345市长热线,直接实名举报;3、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举报;二、有哪些医保违法行为:1、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2.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对医保医师的违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评管理,一个周期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依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扣分分值设为12分、6分、3分、1分四档。同时进行诚信医师的评选,医保经办(稽核)机构审核后提出推荐表彰奖励意见,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一、举报医保医师的途径:
1、可以去医保局举报;
2、打12345市长热线,直接实名举报;
3、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举报;
二、有哪些医保违法行为:
1、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3.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对医保医师的违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累计考评管理,一个周期初始分值为12分。医保医师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依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扣分分值设为12分、6分、3分、1分四档。同时进行诚信医师的评选,医保经办(稽核)机构审核后提出推荐表彰奖励意见,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一、举报医保医师的途径:1、可以去医保局举报;2、打12345市长热线,直接实名举报;3、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举报;二、有哪些医保违法行为:1、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4.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9]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1]51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4〕5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2)23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6. 中国医师法哪一年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于2021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3月1日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行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制度,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

  按照南通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执业,能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以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医保服务医师申请,在经过审核后备案登记,成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市医保中心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监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医保服务医师职责的,例如自费药比例长期较高;不核实患者医保身份;串通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在考核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暂停或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同时,也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施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

8. 中国医师法哪一年实行?

法律分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