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是什么?

2024-05-15

1.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为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向所持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及银行保险机构披露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包括决定使用投票权的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的提名权,确保提名人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鼓励大股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拟提名董事的候选人,不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是什么?

2. 除公司法标准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法律分析:
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五)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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