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需要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吗

2024-05-16

1. 房产过户需要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吗

不需要的,通常房产过户不需要房屋维修基金发票的。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过户需要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吗

2. 房屋买卖需要维修基金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供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具体以当地房管局的规定为主。
   
 一般买卖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3. 二手房买卖要提供维修基金发票吗

需要提供的
二手房维修基金过户流程:
1、到总咨询台初审,打印合同(报税用,报指导价),需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以及产权证。 
2、查档窗口,卖方本人出示身份证和产权证,填表排号查询。 
3、报税,一楼总服务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出示以上证件原件),查挡资料,有公正书的需交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递件窗口,出示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合同原件,领取取件通知单。
5、取件窗口拿取件通知单领取维修基金票到总服务台,交税后单方取件只需买方出示身份证,填写取件确认单后打印新产权证到窗口贴完税证明。

二手房买卖要提供维修基金发票吗

4. 卖房要提供维修基金发票吗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供房屋维修基金发票,具体以当地房管局的规定为主。
 
 
  
 
 一般买卖过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5. 购买二手房需要向卖方索要维修基金发票吗

需要。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以及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购买二手房需要向卖方索要维修基金发票吗

6. 二手房需要维修基金发票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7. 二手房过户没有维修基金发票

法律分析:二手房过户没有维修基金的发票是不要紧的,可以直接进行查询,一般在交纳费用的时候,可以根据个人购房的情况直接交纳。共维修基金也被叫做“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主要是商品住房和购入住房建立之后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交纳的费用一般是购房款的2%-3%,跟各地的情况有关系。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手房过户没有维修基金发票

8. 二手房维修基金更名一定要发票原件吗

二手房维修基金更名一定要发票原件。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