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要哪些条件?

2024-05-13

1. 参军要哪些条件?


参军要哪些条件?

2. 现在参军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法律分析:主要有政审、身体、年龄等条件。1、接收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眼裸视力4.7以上;或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6以上,另一眼裸视远视力在4.5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4.8以上;接收补充到技术岗位的本科毕业生,每一眼裸视力在4.5以上,或矫正视力每一眼4.7以上。接收培养指挥干部的毕业生,男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气质形象良好。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其视力、身高标准还可适当放宽。2、年龄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3. 参军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15%、不低于标准体重15%,合格。标准体重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扁平足,影响功能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Luo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参军需要什么条件?

4. 参军有什么条件

征兵体检: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参军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当兵都有以下的4个要求:1、当兵要求最低文化程度是:初中以上;2、男青年要年满18到20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大学本科毕业,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3、男性身高不低于162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4、不能超过正常体重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能低于正常体重百分之十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参军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6. 参军要什麽条件?

你好 每年9月份兵役登记,10月份正式报名、体检,第一批入藏入疆的11月20左右就出发,其他的一般从12月10日前后分批次开始出发。 2010年征集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1岁,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2010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10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农业户籍初中文凭即可。 适龄青年都可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过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户籍所在地基层武装部现场报名,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朋友直接找村里的民兵连长和村支书也一样。这次征兵属于陆军,海军,空军,武警,第二炮兵联合征兵,体检标准通用。  仪容的要求——有染 发、纹眉、纹身、打鼻 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2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还有毒品阳性检测和心理测试{对着电脑回答问题}。

7. 参军有什么条件?

  1.、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部队所需各类条件兵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公民应征入伍在年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周岁(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间出生),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周岁(1990年1月1日后出生),高校生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1989年1月1日后出生),大专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高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公民应征入伍在学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海岛、边境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高校在校生纳入征集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要把2012届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作为征集重点。
  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2011年高中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以上各条,仅供你参考。更具体的内容,请你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征兵办或人武部咨询,以免信息不全。
  希望对你有用。

参军有什么条件?

8. 现在参军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现在参军需要政治,年龄,身体,学历符合应征条件。每年8月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大学生(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佣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佣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当兵的好处当兵的好处如下:1、锤炼意志,当兵可以锤炼意志,本身意志薄弱的人,通过艰苦卓绝的训练,将会被塑造成铁骨铮铮的汗渍,可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一个人好逸恶劳的品质。强身健体当兵有许多的军事训练项目,也有较大的体能训练要求,不少入伍前身材比较瘦弱或肥胖的人,都可以在军营中练出一身腱子肉,塑造八块腹肌。学会协作团队意识不强的人,加入军队后,就会很快培养出非常严格的团队意识,也能强化对遵守纪律的概念,做事也会变得爽快利落,不拖泥带水,执行力比较高。2、交到伙伴,当兵的伙伴是一辈子的伙伴,战友之间深刻的情谊是人生中非常宝贵的财富,值得以后漫长的人生中去回味和维系与战友的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