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税收一般多少钱

2024-05-12

1. 公益项目税收一般多少钱

公益捐赠
  税收有优惠
  我国已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慈善捐赠,根据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额,如果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别在3%和30%以内,这部分捐赠可不扣除所得税。如果捐赠超过上述比例,则超出部分仍需交纳所得税。

一些公益捐赠
  不用交税
  只有公益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3%或30%的比例所限。
  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公益项目税收一般多少钱

2. 公益性的捐款需要交企业税吗?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公益组织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公益性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获得免税资格的机构收入可以免税,但是,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公益组织要交税吗

4. 公益性的捐款需要交企业税吗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公益性的捐款需要交企业税吗

大致了解: 
透过什么途径捐款;
一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捐赠通过公益渠道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按利润的12% 。超过部分利润按25%交所得税。  详细规定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1.  扣除标准  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  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  其他应注意问题  (1)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2)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除上述文件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外,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3) 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的捐款需要交企业税吗

6. 公益性捐赠交增值税吗

一般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是什么意思?
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7. 对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还需要纳税吗?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 条规定,税法第6 条第2 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还需要纳税吗?

8. 政府公益项目占地交什么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3号、国税地[1989]44号)

  10.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11.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13.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号)

  14.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32号)

  15.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3号)

  16.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1号)

  17.免税单位用地免税。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0号)

  18.企业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0号)

  19.企业用地免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0号)

  20.特定项目用地减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40号)

  (1)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5)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纳税有困难的;

  (7)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纳税有困难的;

  (8)城镇集贸市场用地。

  2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2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2号)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房改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综[1992]106号)

  24.军工企业用地免税。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1995]26号、财税[1995]27号)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气专用公路、专用设备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2)对军品试验用地(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

  25.科研军品免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无法分割的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军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财税[1995]26号、财税[1995]27号)

  26.灾害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财税[1995]54号)

  27.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1997]8号)

  2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1999]264号)

  2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3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财税[2000]42号)

  3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3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97号)

  33.回收房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10号)

  34.农村邮政用地不征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用地,在单位财务中能划分清楚的,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379号)

  35.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28号)

  3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土地,免征地土使用税。(财税[2003]141号)

  37.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继续免征土地使用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38.资产处置免税。从清算之日起,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所属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