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需要具备哪几个条件

2024-05-15

1.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需要具备哪几个条件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需要具备哪几个条件

2. 根据《云南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明确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意在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条例》对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3大类主要扶贫措施和税费减免、投入增长、金融服务、土地保障、贫困影响评价、智力扶贫等方面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3.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扶贫开发实行什么管理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扶贫开发实行什么管理

4. 根据《云南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明确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意在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5. 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有哪些行为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为什么国家要搞扶贫开发: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通过扶贫开发, 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者,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过扶贫开发,努力消除贫困,才能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和实现国家的总任务。
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所以要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必然要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扶贫开发对象:
根据中央政府扶贫办公布的标准,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2376元的人士属于贫困人口,也就是扶贫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有哪些行为

6.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第十条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

7. 违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的给予处分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
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有哪些行为的给予处分

8.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
贫困村
贫困户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贫困县
网页链接 引用于百度百科《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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