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

2024-05-15

1.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志愿服务条例

2. 志愿服务条例的原则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权益保障。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四是强化促进措施。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3. 志愿者服务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限制,一般志愿者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服务的但是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服务的话一般最低为一年最高为三年,其间日过坚持不下来的话,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时长代表你的志愿者资历和工作量。很多协会有用服务时数换服务的。做为志愿者工作认可和志愿者本身工作的价值体现,虽然说志愿者工作是无偿的,但是也需要记录志愿者做出的努力,进行一个量化的记录。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者服务时间规定

4. 志愿服务的原则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动员志愿者,但应该让每个志愿者都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愿服务不是每个人都自愿参加,而是在某些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压力下去参与的,其社会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动员志愿者,但应该让每个志愿者都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愿服务不是每个人都自愿参加,而是在某些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压力下去参与的,其社会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5. 志愿服务的法律依据

2006年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志愿服务的法律依据

6. 志愿者服务指南

(一)站立

  站立是人们在交际场所最基本的姿势,是其他姿势的基础。站立是一种静态美,是培养优美典雅仪态的起点。

  1. 站立的一般要求
  头正、颈挺直、双肩展开放松,人体有向上的感觉;收腹、立腰、提臀;两腿并拢,膝盖挺直,小腿向后发力,人体的重心在前脚掌。无论男士还是女士站立时要做到自然并保持面带笑容。这样就可以表现出饱满的精神状态,给人以良好的形象。
  2. 不良站立姿势及纠正
  交际场合双手不可叉在腰间,也不可抱在胸前;不可驼着背,弓着腰,不可眼睛不断左右斜视;不可一肩高一肩低,不可双臂胡乱摆动,不可双腿不停地抖动。在站立时不宜将手插在裤袋里,更不要下意识地出现搓、剐动作,也不要随意摆动打火机、香烟盒,玩弄皮带、发辫等。这样不但显得拘谨、有失庄重,还会给人以缺乏自信和没有经验的感觉。

  (二)就座

  就座是指人们从其他姿势转到入座及应保持的坐相。坐姿的原则是给人以端正、大方,自然、稳重之感。

  1. 就座的要求
  入座时要轻稳,走到座位前,转身后,右腿后撤半步,轻稳地坐下。女子就座时,应用手将裙稍稍拢一下,男子则应将西服扣打开。坐在椅子上时,上体保持站姿的基本姿势,头正目平,嘴微闭,面带微笑、双膝并拢,两脚平行,鞋尖方向一致,做到两腿自然弯曲,小腿与地面基本垂直。双脚可正放或侧放,并拢或交叠。女子的双膝必须并拢,双手自然弯曲放在膝盖或大腿上。如坐在有扶手的沙发时,男士可将双手分别搭在扶手上,而女士最好只搭一边,倚在扶手上,以显示高雅;坐在椅子上时,一般只坐满椅子的2/3,不要靠背,仅在休息时才可轻轻靠背;起立时,右腿向回收半步,用小腿的力量将身体支起,并保持上身的直立状态。当然,坐姿还可以上体与腿同时转向一侧,面向对方,形成优美的“S”型坐姿,还可两腿膝部交叉,脚内收与前腿膝下交叉,两脚一前一后着地,双手稍微交叉于腿上。无论采取哪种坐的姿势,关键要做到自然、美观、大方,切不可以表现出僵死、生硬。

  2. 不良坐姿及纠正
  与人交谈时,双腿不停地抖动,甚至鞋跟离开脚跟晃动;坐姿与环境要求不符,入座后二郎腿跷起,或前俯后仰;不能将双腿搭在椅子、沙发和桌子上;女士叠腿要慎重、规范,不可呈“4”字型,男士也不能出现这种不雅的坐姿;坐下后不可双腿拉开成八字型,也不可将脚伸得很远。不规范的坐姿是不礼貌的,是缺乏教养的表现。对不雅的坐姿应在平时加以纠正,养成良好的就座姿态。

  (三)行走

  行走是人们在行走过程中应遵循的正确姿势。正确的行走要从容、轻盈、稳重。行走是一种动态美,凡是协调稳健、轻松敏捷的走姿都会给人以美感。女士走姿要展现身体的曲线美,男士走姿要体现阳刚之气。
  1. 行走的要求
  以站姿为基础,面带微笑,眼睛平视;双肩平稳,双臂前后摆动自然且有节奏,摆幅以30-50度为宜;双肩、双臂都不应过于僵硬;重心稍前倾;行走时左右脚重心反复地向前后交替,使身体向前移动;行走时,两只脚的内侧行走的线迹为一条直线,脚印应是正对前方;步幅要适当,一般应是男士70厘米左右,女士略小些,但也因性别和身高有一定的差异。着装不同,步幅也不同,如女士穿裙装(特别是旗袍、西服裙或礼服)和穿高跟鞋时,步幅应小些;跨出的步子应是脚跟先着地,膝盖不能弯曲,脚腕和膝盖要灵活,富于弹性;走路时应有一定的节奏感,走出步韵来。
  2. 不良走姿及纠正
  行走最忌内八字、外八字;不可弯腰驼背、摇头晃肩、扭腰摆臀;不可膝盖弯曲,或重心交替不协调,使得头先去而腰、臀后跟上来;不可走路时吸烟、双手插在裤兜;不可左顾右盼;不可无精打采,身体松垮;不可摆手过快,幅度过大或过小。
  
    (四)手势

  手势是人们利用手来表示各种含义时所使用的各种姿势,是人们交际时不可缺少的体态语言。手势美是动态美,要能够恰当地运用手势来表达真情实意,就会在交际中表现出良好的形象。
  1. 手势的要求
  与人交谈时的手势不宜过多,动作不宜过大,更不可手舞足蹈;介绍某人或给对方指示方向时,应掌心向上,四指并拢,大拇指张开,以肘关节为轴,前臂自然上抬伸直。指示方向时上体稍向前倾,面带微笑,自己的眼睛看着目标方向并兼顾对方是否意会到。这种手势有诚恳、恭敬之意;打招呼、致意、告别、欢呼、鼓掌也属于手势的范围,要注意其力度的大小、速度快慢及时间的长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可用拇指指自己的鼻尖或用手指指点他人,这含有妄自尊大和教训别人之意。谈到自己时应用手掌轻按自己的左胸,显得端庄、大方、可信;同样的一种手势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含义,千万不可乱用而造成误解。
  2. 交际中应避免出现的手势
交际场合不可当众搔头皮、掏耳朵、抠鼻孔眼屎、搓泥垢、修指甲、揉衣角、用手指在桌上乱画、玩手中的笔或其他工具;切忌做手势,或指指点点。

7.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志愿服务作为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尽管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发展不够成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暴露诸多问题,如: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和成效不一、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全、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管理缺乏有效机制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阻碍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8. 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

法律分析:志愿服务作为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尽管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发展不够成熟,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暴露诸多问题,如: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和成效不一、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全、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管理缺乏有效机制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阻碍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