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4-05-09

1. 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是外资并购中首要考虑的问题。《通知》与《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问题都有类似的规定,即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指导目录》等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运输服务业、通信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分销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等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政策。外资对于限制产业的并购,一般应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而对于一般外资可以进入的产业,外资在并购行为中应主要考虑行业垄断问题。
(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等。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我们在华润锦华案的公开资料中,也并没有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就我们理解,对国有股转让价格的监管应主要由国资委负责。因此,对于外资受让国有股,由于国资委有特别的规定,收购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所以,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外汇管制。
(三)外资并购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通知》和《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支付方式的规定,外资并购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收入进行支付。对于并购的外汇支付,应由外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持相关的股权转让批文,向上市公司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外资外汇登记义务;而对于外资收购方用其合法人民币收入支付,还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收购方对其合法收入应有有效的财务资料证明,对其人民币资产也应有银行出具相应证明。
另外,外资并购的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并应有银行开出的资信证明。
(四)外资并购过渡阶段的管理控制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股权转让完成过户期间的控制权问题,以往一般收购双方通过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至收购方。但由于武汉塑料事件,市场对这种做法今后是否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产生了怀疑。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时,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
那么,在上述限制规定出台后,外资收购方又如何处理并购过渡阶段的管理控制问题呢?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华润锦华收购案和上实联合收购案。但这两个案例中收购方对并购过渡阶段的控制权处理,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我们看来,最好的做法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增加相关条款,解决外资收购方在股权转让期间对被收购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如收购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增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股权出让方承诺在股权转让过渡期间保证上市公司在高管人员方面保持稳定,及保证上市公司在做出某些重大决定之前应得到收购方的同意等。
(五)外资并购所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可能引发的垄断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对并购一方和境外并购一方可能涉及的垄断问题以及有关豁免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收购方就垄断问题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我们假设如果收购方在披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向商务部递交垄断问题的报告,则商务部有可能在90日内依法举行听证会,向有关联的机关、机构、企业等人员披露相关外资并购信息。而如果在举行听证会时,收购方依然没有对外披露外资并购事宜,则会导致外资并购信息披露的不对称。因此,我们认为,收购方应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向商务部报送涉及垄断问题的报告或豁免申请。垄断问题的报告可以与向商务部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
(六)外资并购的公开竞价问题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竞价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一定实力的并购方以及获得较高的收购价格。但公开竞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优先考虑的一种并购方式,并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关于公开竞价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到目前为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还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则出台。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则将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公开竞价的方式、场所等作出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公开竞价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
一、公司收购流程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规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途径及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一系列外资并购规章的颁布,以及香港公司华润轻纺对华润锦华的并购成功,外资入主境内上市公司不仅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还将迎来外资并购的春天。本文将讨论外资并购的政策演变、监管、法律途径及相关法律问题。我们这里所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这里的境外投资者概念为广义的,以\"资本来源地标准\"划分,不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等。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
(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
(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
(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6、收购双方履行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向国资委提交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涉及到行业垄断的,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涉及特殊行业准入限制需要前置审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如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就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或直接进行要约收购。
8、如果收购人未得到要约收购豁免或不经过豁免程序的,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9、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资并购事宜并修改公司章程。
10、获得上述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11、收购人履行股权收购的支付义务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全部完成。

3.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
(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
(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
(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6、收购双方履行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向国资委提交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涉及到行业垄断的,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涉及特殊行业准入限制需要前置审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如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就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或直接进行要约收购。
8、如果收购人未得到要约收购豁免或不经过豁免程序的,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9、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资并购事宜并修改公司章程。
10、获得上述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11、收购人履行股权收购的支付义务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全部完成。
1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改组公司董事会,外资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控制。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4.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下:1、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发出收购要约,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4、在收购期限内,采取要约规定的形式和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5.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1、定向发行股票;2、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3、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4、公开要约收购;5、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法律流程:1、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2、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4、签订收购协议;5、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

6.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定向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公开要约收购;其他。并购流程: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签订收购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7.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规定是什么?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规定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审批之后才能够完成并购。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基本上都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且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非流通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所以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主要方式。
非流通股的持有主体相对流通股的持有主体来说要少得多,且股权比较集中,因此协议收购非流通股易于与持股主体沟通,减低收购谈判成本,而且有利于收购方一次性获得控股权;非流通股的历史成本一般都很低,因此在收购时一般能以低于公开市场股票面值的价格获得,从而减少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而且一旦允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收购方可以从中获得不菲的增值收益;另外,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价格基本上不受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影响,而且对股票二级市场的冲击也比较少。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模式是什么?
定向发行股票。
定向发行股票指发行人或承销商将其证券主要出售给经其选择或批准的机构或人士认购。
定向发行使上市公司获得了收购优质资产所需的现金,收购方也可以直接用优质资产来支付收购款项,使上市公司直接获得优质资产;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是流通股,可以提高流通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通过定向发行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引进有实力、有行业背景、有资源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对有意借壳上市的大投资者来说,通过定向发行进行反向收购可以一举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不必经过漫长的审核等待;定向发行的价格一般都比较接近股票市场的价格。
因此收购方的持股成本与普通小股东的持股成本处于较公平的地位;而且由于定向发行是以市价为定价基础的,因此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必要时可以申请停牌,避免股价波动,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规定是什么?

8.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法律程序具体是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1、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2、定向发行股票;
3、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
4、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5、公开要约收购。
一、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可转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侧重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和资产流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4、转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果不同。可交换债券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扩大发行人的总股本,稀释每股收益。
二、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从股东层面看,对持有股份少的人是有利的。另外,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在成为一致行动人之前他们各自的股份都没有超过30%,但加起来超过了,则会立刻触发要约收购,这是一个极其重大且后果巨大的动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减少了收购带来的动作。
三、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方式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协议收购的程序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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