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的特点

2024-05-15

1. 衡平法的特点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 ,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为准 。

衡平法的特点

2. 衡平法的简介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3. 衡平法的运用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格言主要包括: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Equality is equity) ;当事人具有同等衡平权时,诉讼应遵循法律。(Where there is equal equity, the law shall prevail) ;(Where the equities are equal, the first in time shall prevail)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衡平法主要有三种审判权:专有审裁权(Exclusive Jurisdiction):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只被衡平法认可的时候,而这种权利又被侵犯,当事人只可以通过衡平法要求其权利的履行 (例子:信托关系中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是在受托人名下的,受益人对财产的任何衡平法权利只能通过衡平法得到履行)共同裁判权 (Concurrent Jurisdiction):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被被普遍法以及衡平法所认同 (例子:在房产交易中的合同阶段,如果卖方选择违约,买方可以通过普遍法要求卖方进行违约补偿,也可以通过衡平法要求更高级的救济办法 - 合同的具体履行。)辅助裁判权(Auxiliary Jurisdiction):当事人的普遍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也可以使用衡平法救济办法来辅助普遍法权利的执行 (例子:在侵权的骚扰行为当中,当事人的衡平法权利并没有收到侵害,但是当事人还是可以申请衡平法补偿 - 禁令来保证自己的普遍法权利)

衡平法的运用

4. 平衡法是谁提出的

称重法:用弹簧秤在空气称的重力G;将物体浸没在液体中称的示数G`;浮力F=G-G`;
   
 压力差法:物体浸没在液体中,上表面所受到液体给的压力F1;下表面所受到液体给的压力F2,浮力F=FW-F1;
   
 阿基米德:浸在液体中的物体 甩受到的浮力等于物体排开液体的重力,
   
 浮力F=V排p液g
   
 平衡法:这个首先要对浸在液体中的物体进行受力情况的分析;如静止在液面(漂浮)或液中(悬浮)物体只受到限制两个力的作用,向下的重力G和向上的浮力F;F=G。
   
 如果物体在液体中静止时,除了受到重力G和浮力F外,还可能受到其它的力的作用,如用绳子吊着或与容器底部接触,受到向上的拉力或托力F`;这样有:G=F+F`;F=G-F`;
   
 还可能除了受到重力G和浮力F外,用绳子拉着,受到向下的拉力F`;这样有:F=G+F`。

5. 衡平法的解释

要给英格兰的衡平法下一个定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年梅特兰在总结了许多定义之后最终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而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 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如他本人所言,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但这却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的最合适的定义。为了给衡平法下定义,梅特兰曾提供了另外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衡平法视为英国现行实体法中特定的一部分,但当我们力图将之与英国法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还是必须提及先前的衡平法庭;另一个选择是列举出一系列的规则说这就是衡平法,但要探讨这些法律规则的一般特征和将之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时,我们又必须返回到它就是过去衡平法院实施的规则这一点上来。因此,恰如我们只能如此定义普通法一样,我们也只能将衡平法定义为衡平法院(今天是英国的法院)实施的一套法律规则。因此,衡平法的兴起与衡平法庭的兴起直接相关,与作为衡平法官的御前大臣(后被称为大法官)及其权力的性质与演变直接相关。简言之,大法官行使的实际上是国王的保留司法权……国王是一切公平正义的源泉,其司法权并不因为普通法法庭的建立而被穷尽。因此,当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各种原因(如普通法自身在程序方面的缺陷、对方当事人的强大影响力等)而无法在普通法法庭得到救济时,他就可以直接诉诸国王及其咨议会,后者逐渐将这类纠纷转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并不依循普通法的程序(而非不依循普通法),而是采取了与教会法院类似的程序,通过“刮擦当事人的良心”(scrape one’s conscience)来探明事实,并依此作出判决,因此也被称为“良心法庭”(court of conscience)。衡平法庭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很快成为了一个繁忙的法庭,而它对于事实的执著(这一点不同于通过陪审团解决事实问题的普通法法庭)也大大降低了其工作效率,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后来它和普通法法庭一样采取了遵循先例的做法,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变得和普通法一样僵硬、保守。改革的呼声(主要针对其低效)随之而起,直至19世纪末,衡平法庭和普通法法庭最终合并,二者在分立几个世纪之后最终还是走到了一起。

衡平法的解释

6. 衡平法的典型应用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7. 平衡分析法的介绍

平衡分析法是分析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方法。它分析事物之间发展是否平衡,揭示出事物间出现的不平衡状态、性质和原因,指引人们去研究积极平衡的方法,促进事物的发展。统计平衡分析的主要方法有编制平衡表和建立平衡关系式。平衡表与一般统计表的区别在于:指标体系必须包括收入与支出,来源与使用两个对应平衡的指标。平衡表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即收付式平衡表、并列式平衡表和棋盘式平衡表,前两种形式如资产负债表、能源平衡表,后一种形式如投入产出表。平衡关系式是用等式表示各相关指标间平衡关系的式子。如,期初库存+本期入库=本期出库+期末库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统计中的平衡分析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平衡分析要通过有联系指标数值的对等关系来表现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要通过有联系指标数值的比例关系来表现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要通过任务的完成与时间进度之间的正比关系来表现经济现象的发展速度;要通过各有关指标的联系表现出全局平衡与局部平衡之间的联系。

平衡分析法的介绍

8. 平衡法则

下午看了水木然先生的《中国人的7大天规,违法必有灾!(深度)》这篇文章,很有感触。分享其中的平衡法则,我们可以在工作与生活中渗透并学会运用。
  
 
  
  
 平衡是宇宙最重要的规律之一,世界始终以它微妙又独特的方式维持着自己的平衡。
  
  
  
  
  
 比如物质越丰富,人的智商就会越蜕化。科技越发达,人的精神就会越空虚。营养越丰富,人的生理功能就会越衰弱。社交工具越发达,人与人的距离就会越疏远。知识越唾手可得,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就越差……
  
  
  
  
  
 下面举几个关于平衡法则的例子:
  
 
  
  
 1、“喝牛奶定律”
  
 
  
  
 一个天天喝牛奶的人,无论喝的牛奶有多好;他的身体永远都比不过天天给他送牛奶的工人。同样的道理:一个天天送牛奶的人,无论多么卖力的干活;他的收入永远都比不过天天在家里喝奶的客户,这就是神奇的平衡法则。
  
  
  
  
  
 2、“苦难守恒定律”
  
 
  
  
 苦难是人生的基本特征,每一个人一辈子吃苦的总量是恒定的,它既不会凭空消失,也不会无故产生,它只会从一个阶段转移到另一个阶段,或者从一种形式转化成另外一种形式。所以,你越是选择现在逃避它,越不得不在未来牺牲更大代价对付它。
  
 
  
  
 平衡法则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当某一个方面不足的时候,必然会与之相对应的方面出现多余。
  
  
  
  
  
 比如“识不足则多虑”。当一个人见识不足的时候,就会过度担心很多事情,诚惶诚恐,没有安全感。就好像杨绛的那句话:你的问题在于想的太多,而书读的太少。所以人们的焦虑往往是自己见识的浅薄造成的。
  
  
  
  
  
 再比如“智不足则多疑”。当一个人认知不足的时候,就会对很多没见过的东西半信半疑,总是在怀疑一切,徘徊不前,会错过很多重大的机会和人。
  
  
  
  
  
 还有“度不足则多怨”,当一个人的度量、格局不够大的时候,看到的都是不公平。例如住在20楼的人打开窗户看到的都是风景,住在3楼的人说看到的都是垃圾,时间一长会导致自己内心的偏激,充满愤恨和不满,整天抱怨和哀叹。
  
  
  
  
  
 还有“爱不足则多情”。当一个人内心缺乏关爱、理解的时候,往往就需要在另一个地方寻求补偿,企图找到让另一个的爱承载自己的寄托,这不叫爱,这叫心理补偿,是很多悲剧的根源。
  
  
  
  
  
 世界就是一个天平,你每拥有一件东西,就要为你的拥有而付出代价。相应的是,你每失去一件东西,也会因你的失去而重新收获。
  
 
  
  
 平衡法则也说明宇宙本身就是一个程序,它有自己的运行秩序,生生不息,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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