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费用比例

2024-05-13

1. 基金会管理费用比例

根据免费午餐基金公开的2011年财报显示,业务活动成本为¥3,209,312,6,其中包括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提取的管理费¥83, src="https://pic2.zhimg.com/v2-7f72ba2d68e9f88299fff7c0ae2979e5_b.jpg"/>

      △ 截图来自免费午餐基金2011年财报      和免费午餐2012年审计报告      基金会管理费的比例为年11月2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官网公开发表《关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与下设免费午餐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披露的收支结余差异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说明》:
      △ 截图来自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官网
      △ 截图来自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官网      这份声明有两处明显的信息显示,2011年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跟免费午餐基金提取的管理费,与2011年和2012年免费午餐基金公开的财务报告,有巨大差额。      第一处:《基金会历年年度报告与下设免费午餐基金专项审计报告收支结余差异情况对比表》
      △ 截图来自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官网      根据这个表格显示:      2011年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提起的管理费为:¥903,第二处:《说明》第二部分第4条,管理费差额
      △ 截图来自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官网经核对,管理费差异是由于基金会本级、免费午餐基金计提管理费基数不同导致。2011年免费午餐基金成立时,基金会参照其他专项基金的惯例做法按照收入的5%计提管理费免费午餐2011年的收入有两个数据统计,一是来自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统计(¥18,067,二是来自免费午餐专项基金统计(¥18,249,以金额较低的基金会统计为准,5%的管理费为:      ¥903,符合《说明》中的数据。      根据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及免费午餐基金在审计报告的说明可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对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用进行了如下规定: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应该属于费用的一部分。      同时根据免费午餐基金的财报显示,管理费也是属于公益业务支出的一部分。
      △ 截图来自免费午餐基金2011年财报      综上,依据《关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与下设免费午餐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披露的收支结余差异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说明》可知:2011年基金会实际提取的管理费为¥903,再比对2011年和2012年免费午餐基金公开的财务报告,重新计算纠正,会得出如下数据:      2011年免费午餐基金的实际业务支出为:¥4,028,计算公式:¥¥83,¥903,¥4,028,因此,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提取的管理费实际比例为:计算公式:¥903,¥4,028,《慈善法》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 截图来自慈善法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10%。      同时,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根据慈善法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其中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 截图来自《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规定要求,年度管理费不得高于总支出的13%。      的管理费比例,远超10%,也远超13%。      望周知。

基金会管理费用比例

2.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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