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2024-05-08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公积金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
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 债权人 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二、 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 公积金 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 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综上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是为了实现公司的融资而发行的一种债券,也是为了上市公司一种融资的手段,可转换公司债券相较于其他在实践的运行中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这时它的一种优势,从而可以再实现融资。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及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第六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可转债的风险监测,建立跨正股与可转债的监测机制,并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
  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也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四)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六)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第十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初始确认金额(相对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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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一、可转换债券
同义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二、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6.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二、可转换债券 同义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三、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 债务 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 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公民的生活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公民也会选择一些投资的方式来实现资产增值,其中就包括了债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公民在进行投资时,也需要对资金的风险和收益有所把握,避免因为一些原因而让自己的资金造成一些损失。

7.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四)转股价格确定方式;
  (五)转换期;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八)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九)股东大会决定的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还应当包括股东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先权的内容。第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第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第十六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名称;
  (二)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五)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
  (八)募集资金的用途;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方法;
  (十一)申请转股的程序;
  (十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
  (十三)转换期;
  (十四)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
  (十五)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十六)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