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2024-05-08

1.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市局设1个直属机构,即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工作;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市局稽查局设8个内设机构,即综合科、选案(协查)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级别为正股级。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2.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市局内设11个行政科(室),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定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税收检查案件的复查复审以及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所得税管理科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分管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征收管理科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税务登记等税收资料的管理;牵头负责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以外的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管理普通发票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税款缓缴、呆账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计划统计科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承担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进行税收分析,监控重点税源;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财务管理科负责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人事教育科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录用、调配、交流、辞退、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挂靠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监察室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党务、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促进本市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政收支和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等事项进行的稽查与检查。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财政监督坚持直接监督与委托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的财政、财务管理相结合,采取稽核、检查等方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五)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
  (六)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以及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
  (一)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第十一条 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二)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三)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账外设账、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政、财务收支文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检查需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二)账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一般在实施检查3日前送达检查通知书。第十五条 检查组通过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情况的,应当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送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财政部门。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

4. 淮南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淮南市教育局淮南市科技局淮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司法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地税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水利局淮南市农业委员会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淮南市卫生局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南市审计局淮南市档案局淮南市行政执法局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商务局淮南市国税局淮南市工商局淮南市气象局淮南市质监局淮南市粮食局淮南市体育局淮南市物价局淮南市统计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市城乡规划局淮南市环境保护局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南市旅游局淮南市地震局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淮南市广播电视台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淮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淮南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淮南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淮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淮南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淮南市大型节庆活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