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0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朱丽兰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五章 专家咨询第六章 附 则

3.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待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得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第二章 编制方法第二章 编制方法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峥附件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 ,并填写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七)年度计划内容;(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九)经费预算;(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六)经费的预算;(七)年度进度和目标;(八)预期成果;(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验收考核指标;(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十二)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立项

6.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环境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第七条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十一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第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7.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 则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8.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