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怎么去行使追索权

2024-05-13

1. 持票人怎么去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一、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几年
票据权利时效是多少年,要依据不同的权利而定,例如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个人可以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吗
汇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而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但不包括付款人。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银行承兑汇票有追索权吗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怎么去行使追索权

2.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吗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3. 持票人怎么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一、再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二、非法票据支付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票据支付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
2、客观表现为违反规定的票据在票据业务中承兑、支付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
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间接故意。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三、票据追索权范围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怎么行使追索权

4. 持票人如何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议付,议付银行对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
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款。
(2)议付银行若持有即期汇票,于有效期内付款银行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银行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追回垫款。
(3)议付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承兑议付后,议付银行只有一纸远期到汇票,其他单据已由进口商持有,凭单提货。此时单据与汇票已分离,故不存在单证不符的间题。若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垫款的议付银行可向出票人或背书人(称前手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
一、商票到期不兑付起诉谁
商票到期不兑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起诉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他们支付以下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银行存款托收注意事项
银行托收注意事项:
1.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4).票据的背书。
(5).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6).票据的利息条款。
(7).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8).其他条款。

5. 什么是持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两项权利,第一项权利是付款请求权,也称为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指持票人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请求付款人予以付款。第二项权利是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的,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而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持票人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一样,是票据的基本权利。当第一次权利未能得到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汇票背书行为失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这里仅讲解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
1、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2、担保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3、权利证明。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票据债务人若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主张其为非票据权利人时,应负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

什么是持票人的追索权

6. 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第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第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第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第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2)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3)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7. 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2)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3)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8. 哪些情况下,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