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2024-05-14

1.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是不可以转回的。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二,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问题。IFRS规定所有资产减值时均需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当期利润,同时减值因素消除后减值准备均可转回,相应增加利润或者减少亏损。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应收款、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的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旦计提即不得转回。其理由是:一方面,此类长期资产价值较大,减值情况较为少见,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特别谨慎,一旦减值就应当是永久性的。对此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与其他长期资产的主管部门(如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有过多次讨论。另一方面,现实中近年来确有一些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案例,这时的减值准备计提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客观。有鉴于此,在征求意见稿中即规定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正式稿中继续明确了这一问题。这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第二个实质性差异,IASB对此也表示理解。”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2.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1、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dash;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其他债权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减值也不通过准备转回。
2、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一、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区别
(1)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
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2)股权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与认股证等。权益性证券的持有者一般拥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领取股利的权利,但此类证券一般无还本日期,股东若无意继续持有,可依法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投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简单地将该等债转股的安排都认定为发放贷款业务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个案中从债权转换为股权的实现条件、还款的具体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3. 债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可以转回吗

不可以转回,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是不可以转回的。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其他的减值准备(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是不得转回的。【摘要】
债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可以转回吗【提问】
不可以转回,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是不可以转回的。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有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其他的减值准备(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是不得转回的。【回答】
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属于永久性的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1)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范围: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油气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和商誉等。
单独记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类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处理。
(2)资产减值不涉及的资产范围: 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则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回答】

债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可以转回吗

4. 资产减值准备能转回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因此,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
  
原则上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对于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分成两类,长期资产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非长期资产可以转回。
  
关于补充问题。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5. 资产减值准备能转回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因此,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
原则上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对于资产减值转回问题分成两类,长期资产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非长期资产可以转回。
关于补充问题。
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能转回吗?

6.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法律分析: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7.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法律分析:只是针对特定的资产类别,如固定资产等,其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而存货的减值准备,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8. 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有哪些

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有如下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转回;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
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 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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