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4-05-17

1.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政策:1、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蓝本,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2、年度内新参保人员,按照起薪月工资开展补收,从入职当月补收至2022年10月。3、年度内已退休人员如需补收基数差额的,请至线下柜面申请。4、调整前已离职、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5. 缴费基数从21821元上调至22470元补收基数差额的,不加收滞纳金。6. 11月月度结算完成后,将通过信函或者短信等方式向单位发送相关告知信息。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政策:1、从11月份起在原12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 2. 选择22470元档次的,可从11月起调整,1至10月可至税务部门申请补收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拓展资料:1、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支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分别由去年全省城镇全能型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员工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工资支付的基数。如果我去年的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度工资支付上限,以上限应使用作为工资支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的,以最低限额为基础支付工资。灵活职工可在省公布的当年度支付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支付工资基数等级。2、过去,江苏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根据推进国家统筹规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江苏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而是与国内大部分省份实行相同的自然年做法,这也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3、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应在省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相关工资数据后公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各省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未作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起,原则上各省份应在两年内将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将江苏转型分为三年:的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基数在2021年是3800元(实际执行金额超过4100元人民币),2022年付款最低标准的基础是4250元(实际执行金额预计4500元左右),并将过渡到2023年的国家标准。此外,由于江苏省统计部门没有发布相关的工资数据全省2021年,支付工资基数的上限为明年暂时调整参照前一年的21821元增加,将正式发布后,相关数据是显而易见的。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是国家统一政策,是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维持待遇水平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始计发水平。

3. 2019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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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

4. 江苏社保2019基数调整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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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苏社保基数调整2019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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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保基数调整2019

6. 社保基数调整2019江苏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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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从以前的3800元调整为了4250元,比之前的最低缴费基数变高了。【江苏的社保基数是4250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年度全国各省份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均未作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从今年起各省份原则上应分两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正常标准。考虑实际情况,江苏分三年过渡:即2021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按380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为4100多元),2022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实际应执行数预计在4500元左右),2023年将过渡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由于江苏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2021年全省相关工资数据,明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参照往年增幅先行调整为21821元,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再正式发布。【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的好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是国家统一政策,是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维持待遇水平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始计发水平。【法律依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8. 2019江苏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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