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2024-05-15

1.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债务重组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固定资产处置利得,也就是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指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扣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理费用、处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无形资产出售利得,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价款扣除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售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新准则已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归入新的利润表项目“资产处置收益”,位置在其他收益之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与关联方交易除外)。指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3.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2.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所得税.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然而给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了该如何处理?其会计分是不是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应交税金--营业税”
 
   解析: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4. 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扩展资料: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
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本公积

5. 接受捐赠的材料,怎样会计处理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接受捐赠的材料,怎样会计处理

6. 接受捐赠收入会计上怎么处理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的公益性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劳务公司开票内容有哪些
劳务派遣公司发票开具一般是开具劳务派遣费内容的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知道了金额和税额怎么计算税率
知道了金额和税额算税率方法是,不含税金额等于税额除以税率。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
三、计提本月工资及社保分录
计提借管理费用-工资/社保(单位负担的);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单位负担的);发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的);应交税费-个税;银行存款;缴纳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负担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的);贷银行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7. 怎么对外捐赠的会计进行处理

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对此帐务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借: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

怎么对外捐赠的会计进行处理

8. 对外捐赠的会计如何处理

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纳税调增额=12.55-4.494=8.056万元,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25%=11.3765万元。
对此帐务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同意作者的处理,即按成本转账,一种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
借:营业外支出17.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
再补做一笔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对此实务捐赠事项究竟应该按成本转账还是作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考虑到年终调增5万元,这时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那么在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而且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增加了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同时增加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对企业是有利的。笔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捐赠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新准则的精神。虽然与按成本转账年终调增结果相同。
还有人提出,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也是做为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捐赠也应该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对这个问题,目前在会计处理上有争议,一种是全部做收入处理,另一种是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对一个企业来说,这是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以非货币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等于节省了货币资金,相当于增加了货币资金的流入,这种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公允价值也已实现,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应当做收入处理。
2.如果是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但并未转移所有权的,不做收入处理,按成本转账。比如说,家具厂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这是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了,但产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如果有一天企业将此娱乐室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收入还是归企业所有的,所以,当初将自产的沙发、桌椅等用于厂职工娱乐室时,只是资产的内部转移,而不能视为是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