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024-05-09

1.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法律分析:进境备案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设立的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 行)》要求,一般是进口货物至保税区、保税库、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申报备案的单据,用于海关申报的。
法律依据:《进境备案清单》 
第十七条 装载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进境口岸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跨境运输舱单,并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装载跨境运输货物的船舶抵达进境地海关时,海关应收取相应的理货报告。
第十九条 跨境运输货物进境后,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见附件4)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 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时,应收取以下单证:
(一)《进境备案清单》;
(二)货物提(运)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一条 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跨境运输货物的相关手续:
(一)根据《进境备案清单》“随附单据”栏中联系单预录入号,调阅《联系单》和《出境备案清单》的电子数据,并审核其内容是否一致;
(二)验核集装箱号、关锁号;
(三)办理《进境备案清单》电子放行手续,核销进境舱单;
(四)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五)核销《联系单》电子数据,并向出境地海关发送电子回执。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要点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要点
                         关于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书、产地证等。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号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2.航空运输装货单。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四、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九)款的规定要求。
         (二)对海运出口的货物,要用海运提单进行单证备案。因拼箱而无法取得海运提单的,也可用货代提单进行备案,但必须在货代提单上加盖货代公司公章,同时在报关单上注明为拼箱业务。
         (三)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四)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中运输单据上的发、收货人、提运单号、船名航班号、品名、数量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内容应相一致。对运输单据上的发货人为非本企业,或收货人非外销合同签订人的,应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五)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六)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八)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若外购的出口货物由供货方运送至出口口岸的,应提供购货合同和供货方支付运费的发票复印件;若利用本企业运输工具自行运输的,应提供相应凭证,如过路、桥收费单据。
         (九)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五、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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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2017年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的有,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查看。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号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2.航空运输装货单。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四、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九)款的规定要求。
         (二)对海运出口的货物,要用海运提单进行单证备案。因拼箱而无法取得海运提单的,也可用货代提单进行备案,但必须在货代提单上加盖货代公司公章,同时在报关单上注明为拼箱业务。
         (三)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四)出口企业备案单证中运输单据上的发、收货人、提运单号、船名航班号、品名、数量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内容应相一致。对运输单据上的发货人为非本企业,或收货人非外销合同签订人的,应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五)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六)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八)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指出口货物运送至出口口岸所产生的运输费用。若外购的出口货物由供货方运送至出口口岸的,应提供购货合同和供货方支付运费的发票复印件;若利用本企业运输工具自行运输的,应提供相应凭证,如过路、桥收费单据。
         (九)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五、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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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4. 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何区别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指海关受理进口报关后,向进口单位出具的注有进口数量、成交总价并盖有验讫章的纸制凭证。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进口货物报关单
属    性
申报单位编号

特    征
进口口岸
性    质
收货单位


目录
1内容和缮制
   2填写报关单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和缮制
(1)申报单位编号 
由申报单位自己编号。
(2)进口口岸
填写货物进入我国国境的口岸名称及代码。
(3)经营单位
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合同的单位,不能填写收货单位或国外出口厂商。填写时应包括经营单位全称及其代码。
(4)收货单位
填写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省、市名称。
(5)合同(协议号)
填写进口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编号及附件号码。
(6)批准机关及文号
填许可证号、特定减免号和免税表号等。
(7)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运输工具根据货物进入我国国境时使用的运输方式加以确定。运输方式分为六类:江海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空运、邮运和其他。海运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邮运”字样。
(8)贸易性质(方式)
贸易的性质(方式)分为十六类,包括一般贸易、捐赠品、样品、个人白用品以及其他等.填写时应根据该批进I:1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选择填写,并须注明代码。
(9)贸易国别(地区)
贸易国别即成交国别,填货物直接购自国(地区)的名称。
(10)原产国别(地区)
填进口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地区)。如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若仅经简单整理如改装、涂改或加贴标签等,而并未改变货物的性质、规格的,不作加T论。原产国一般可根据货物的产地证明书加以确定。如果一张报关单上有不同的原产国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
(11)外汇来源
按本进口合同的实际外汇来源分别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贷款外汇”、“分成外汇”、“国外投资”或“其他”。
(12)进口日期
填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
(13)提单或运单号
海运填提单号,陆运、空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4)运杂费
填写实际支付运杂费金额。如实际支付运杂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5)保险费库
价格条件为FOB或CFR条件下,填写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或定额率。如实际支付保险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6)标记唛码
填写货物实际使用标记唛码,或按进口合同、发票载明的标记唛码填写。如有地点名称也应照填。
(17)包装种类及件数
包装种类即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种类,应分别填写件数。
(18)毛重及净重
毛重填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一般填毛重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对于一批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净重。对于有销售包装的货物,不必扣除销售包装的重量。不能取得净重时,应按进口合同或商业习惯填写。
(19)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填写商品代号。未列入商品目录的,按其用途归人0至6类。
(20)货名规格及货号
按进口合同(协议)或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填写。货名、规格填中文名称并附注外文。货号填公司自编货号。
(21)数量
此栏包括数量、单位两个小项,应按实际进口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填写。若合同中采用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应将其折算成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若货物仅从一种数量单位不足以反映其性能,或海关统计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则还须填第二数量单位。一张报关单有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分别填写其数量。若整套机械分批进口,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22)成交价格
填进口合同约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FOB、CIF等),并注明货币名称。若货价和其他费用为不同外币时应分别注明。分批进口货物,按每批进口货物的数量填写成交价格。
(23)到岸价格
填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实际到岸价,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卸货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空运、邮运采用货物运至指运地的到岸价。到岸价格人民币一项,应将外币按照向海关申报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货币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的月平均数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外币一项,按中国银行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和外币均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
(24)关税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及税率、关税税额
由海关分别按规定填写计算。
(25)备注
根据海关规定,有些货物必须注明有关事项,如“减免纳税”、“保税货物”等,属于此类进口货物应在本栏加以注明。
(26)集装箱号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填集装箱号。
(27)随附单据
应填写报关随附的单据名称,并注明份数。
(28)海关放行日期
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29)填制单位(盖章)
填制报关单的单位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已向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及报关员名章或签字,并注明填制日期。
经济特区运往内地及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的栏目内容与缮制方式与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大致相同。

5. 进境备案清单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 行)》要求,一般是进口货物至保税区、保税库、物流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申报备案的单据,用于海关申报的。为规范海关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管理,统一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进境备案清单的介绍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何区别?


7.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口报关单有什么区别

进出境备案清单与报关单区别如下:一、监管部门不一样1、进出境备案清单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2、报关单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二、服务对象不同1、进出境备案清单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2、报关单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1、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进出境备案清单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2、而报关单有何联系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报关单填制要求: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口报关单有什么区别

8.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