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父亲名下。父亲去世了怎么办才能把地改在儿子名下。需要啥手续。

2024-05-10

1. 农村土地父亲名下。父亲去世了怎么办才能把地改在儿子名下。需要啥手续。

您好😊亲,1、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2、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去土管局持公证书过户。

3、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证明、家庭、继承人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可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还需要熟悉家庭情况的证人证言。 如果能够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就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摘要】
农村土地父亲名下。父亲去世了怎么办才能把地改在儿子名下。需要啥手续。【提问】
您好😊亲,1、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2、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去土管局持公证书过户。

3、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证明、家庭、继承人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可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还需要熟悉家庭情况的证人证言。 如果能够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就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回答】
好【提问】
您好😊亲,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继续咨询我,我继续帮您解答呦[比心]【回答】
简单点回答我。【提问】
需要什么手续。步骤来操作变更【提问】
您好😊亲,1、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2、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去土管局持公证书过户。

3、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证明、家庭、继承人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可以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还需要熟悉家庭情况的证人证言。 如果能够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就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回答】
您好😊亲,请您参考以上的内容,以上内容即为需要什么,以及具体的流程[比心]【回答】

农村土地父亲名下。父亲去世了怎么办才能把地改在儿子名下。需要啥手续。

2. 农村老人过世,子女都是城镇户口,可以申请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吗?

老人在过世之后,他的子女都已经是城镇户口,这个时候也不能够去申请收回土地进行重新分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已经进行到第二轮承包的时间延长到了30年,这意味着很多农村的土地都长时间没有进行过变化。而我国对于土地的承包制度管理非常严格,同时也并不适用于简单的继承法,目前采取的基本制度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一,为什么不能够再重新划分?在第二次农村土地承包之后,执行的原则是土地的总体数量是不会随着人数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发生变动的,就算家里面有人过世,也不会收回土地,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而不是因为个人,所以这个时候就算别人的老人已经去世,而子女又已经是非农村户口。也是能够依法继承土地,直到这一次的承包制度结束。
第二,这对于很多人能够保证他的基础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农村当中有很多的人没有,所以他们没有儿女,所以土地如果被收回的话,基本上是没有办法在农村生活下去的。还有一点则是农村的土地因为范围比较广,再加上全国各地差异性非常强,所以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还是延续最基本的原则,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
第三,在后续可能会提出相应的变动。因为目前有很多年轻人已经不再从事体力劳动,也不愿意再回到农村,所以他们的土地就已经荒废下来,在这个时候村集体就可以提出申请,可以对他们的土地进行有偿的收回或者耕种给他们相应的补贴就可以。这样就可以在保证耕地面积的情况下,不浪费粮食的产出,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变动。

3. 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可以转给儿子吗

子女是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份额,但对过世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多的,可适当提高继承份额。女儿户口未迁出,理应得到她所应得的一份,如果儿子要土地使用证,就必须给女儿按价支付房地价格。可以。你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你父亲的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成你的,然后就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继续承包,您父母祖父母的土地由您们兄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房产没有遗嘱,由你们兄弟继承。建议协商解决。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是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且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土地使用权人实质就是指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可以转给儿子吗

4. 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可以转给儿子吗?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很多农民会认为土地就是属于自己的,但是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我们拥有的是集体的 土地使用权 ,如果自己的父亲死亡了,那么土地使用权利也是可以依法 继承 的,所以 土地使用证 也可以过户。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户主过世可以转给儿子吗 子女是同一顺序 继承人 ,有同等的 继承权 利和继承份额,但对过世父母所尽的 赡养 义务多的,可适当提高继承份额。女儿户口未迁出,理应得到她所应得的一份,如果儿子要土地使用证,就必须给女儿按价支付房地价格。可以。你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去 不动产登记 中心,将你父亲的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成你的,然后就可以办理 不动产权 证书了。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 土地所有权 ;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继续承包,您父母 祖父母的土地由 您们兄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房产没有 遗嘱 ,由你们兄弟继承。建议协商解决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6868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6868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6868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6868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6868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 继承法 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的 宅基地 ,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很多农民认为土地是属于自己的,所以经常会出现转让土地的情形,但是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土地是不可以非法的进行个人转让的,转让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并且应该订立合同。

5. 农村土地户口是老人自己,现在老人去世了,土地子女在种,会不会被收回

5类宅基地在今年的确权工作是不予确权:
1、一户多出来的宅基不予确权;
2、宅基地权属不清、存在违规的;
3、城市居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
4、审批后闲置两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额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不符合提低利用总体规划的。
3类宅基地将收回重新利用:
1、没有获得合法手续,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2、因病故销户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这样的情况大多是五保户的宅基地;
3、因要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项目需求被占用的宅基地,已经给予合理的补偿【摘要】
农村土地户口是老人自己,现在老人去世了,土地子女在种,会不会被收回【提问】
5类宅基地在今年的确权工作是不予确权:
1、一户多出来的宅基不予确权;
2、宅基地权属不清、存在违规的;
3、城市居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
4、审批后闲置两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额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不符合提低利用总体规划的。
3类宅基地将收回重新利用:
1、没有获得合法手续,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2、因病故销户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这样的情况大多是五保户的宅基地;
3、因要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项目需求被占用的宅基地,已经给予合理的补偿【回答】
不是宅基地,是耕地【提问】
一样的【回答】
土地承包时老人和家人在一起分的地,后来老人户口分开了,【提问】
没事【回答】
现在国家有没有铭文规定户口上没有人了,土地就要收回【提问】
没有【回答】
谢谢【提问】
赞【回答】
谢谢【回答】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回答】

农村土地户口是老人自己,现在老人去世了,土地子女在种,会不会被收回

6. 农村户口的老人已经死亡的其土地能由子女继承吗

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扩展资料:
农村户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继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1: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来源2: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 农村土地确权后,以后父母过世了,子女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吗(子女户口己迁出不在农村)?

农村土地确权后,父母过世了,非农户籍子女不可以继续承包土地。
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家庭实行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谈不上继承。
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

农村土地确权后,以后父母过世了,子女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吗(子女户口己迁出不在农村)?

8.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父母亲已去世,子女无当地农村户口,能否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的土地,父母亲已去世,子女无当地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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