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2183号文是否还有效

2024-05-10

1. 银发2012183号文是否还有效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为您解答。
我给您查了一下,银发2012183号文,这个文件目前还有效的哈。【摘要】
银发2012183号文是否还有效【提问】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为您解答。
我给您查了一下,银发2012183号文,这个文件目前还有效的哈。【回答】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回答】
请问,境内个人在境外注册公司是否还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提问】
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回答】
请问,个人出资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账户,是否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提问】
这个就不需要了【回答】

银发2012183号文是否还有效

2. 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情请搜索《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4.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1

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摘要】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提问】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1

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回答】

5. 为什么找不到银监办发2013年261号文

亲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打开银保监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然后点击政策法规,在政务信息下面每一项去寻找2013年的文件或则通知应该可以找到,最直接的方式你可以直接搜素关键标题去寻找,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有问题随时咨询。【摘要】
为什么找不到银监办发2013年261号文【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打开银保监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然后点击政策法规,在政务信息下面每一项去寻找2013年的文件或则通知应该可以找到,最直接的方式你可以直接搜素关键标题去寻找,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有问题随时咨询。【回答】
【回答】
【回答】
没有【提问】
你全部都找过了吗?【回答】
是的【提问】
是不是这个《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回答】
晕死【提问】
这是啥?【提问】
[黑线]【提问】
【回答】
【回答】

为什么找不到银监办发2013年26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