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09

1.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1)开展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2)开展有关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唤起全民保护意识;(3)协助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合理利用、建立化石博物馆、防止古生物化石被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4)重点资助一些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的资源调查研究、科学发掘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项目。奖励对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5)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6)开展其他有利于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的公益项目和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基金会使命:协助政府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公益事业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3.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发起人:单华春 女士。继其父亲单勇 ( 地质高工 ) 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柳州市政府捐赠近五万件, 18 个门类的化石之后,她个人捐赠了全部原始基金,并将自己收藏的一批珍贵化石标本捐赠用于中国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同时,还将自己的全部经验和精力投身到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公益事业当中。专家倡议: 鉴于中国古生物化石盗采和走私日趋严重,古生物学界二十余位专家院士联名倡议成立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加强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海内外资金参与推进此项伟大的公益事业。发起单位:2005 年,原始发起人联合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携专家原始的联名倡议,联合发起成立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4.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CFPF )发起于 2005 年,成立于 2008 年,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其中 70% 都要用于公益性的资助活动。 公募基金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做好相关的鉴定、评审和咨询工作;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当好工作参谋,提供技术支撑;为保护化石资源、为维护国家利益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4~6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司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古生物化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地层古生物领域的知名学者和管理专家担任。委员会聘请部分院士和管理专家为顾问。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六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国土资源部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古脊椎动物、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古生物保护和古生物博物馆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和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
(二)审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拟定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
(四)评审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
(五)鉴定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和国内外查获的化石;
(六)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提供咨询服务;
(七)负责指导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
(九)完成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技术标准、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古生物化石专家库、负责组织和选派评审、鉴定专家;
(四)组织专家对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开展咨询工作;
(五)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六)组织专家对出入境化石、国家重点保护的化石以及国内外查获化石进行鉴定;
(七)负责建立和保管委员会工作档案;
(八)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承担委员会换届工作;
(九)承担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办事公道、学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了解和掌握古生物化石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在古生物化石鉴定、申报材料评审和保护工作咨询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五)热爱古生物化石保护事业,能够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六)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野外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国家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保护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鉴定、评审和咨询活动;
(三)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力;
(四)未经委员会安排,委员个人不能代表委员会进行活动;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六)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纪律,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终止聘任: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组织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活动时,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 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 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6. 中国古生物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古生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中国古生物学会,英文名称:Palae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简称PSC。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古生物科学技术工作者跨行业、跨部门自愿结合的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和科学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团结、组织全国古生物工作者,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为促进本学科在我国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邮编210008。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古生物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二)编辑出版并发行古生物学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书刊;(三)对国家发展古生物学的科学技术和方针政策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大力普及古生物知识,根据古生物学的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五)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六)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七)开展古生物学的科技咨询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八)开展和促进我国古生物学界与国际古生物学界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古生物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者;2.古生物学硕士毕业或在学博士生;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古生物研究、教学、情报、编辑出版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工作经验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凡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古生物工作的研究、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学术性团体,经单位(团体)推荐,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选获得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提供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若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无效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损坏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1/3。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容管理制度;(十)推荐、表彰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不能为专职,可授权在办事机构中设一名专职副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不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古生物学会的基金章程

中国古生物学会尹赞勋地层古生物学奖励基金章程第一条:宗旨本基金为纪念和表彰尹赞勋教授对地层古生物学的卓越贡献而建立,旨在通过评选,奖励优秀科技人员,促进我国地层古生物学科的发展。第二条:任务1.利用国内外民间渠道筹集资金2.奖励在地层学和古生物学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中、青年为主。每四年颁发一次,每次不超过6人。第三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1)在地层古生物学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者;(2)在应用地层古生物学研究中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3)在地层古生物学研究方法和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并初具成效者;(4)为发展地层学和古生物学在组织工作、科学管理和出版工作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申请奖励须由个人提出,填报申请书,单位或两院院士推荐,同时提交近期主要研究成果1份。第四条:组织在中国古生物学会的领导下,本基金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评议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古生物学会。第五条:评议委员会职权1.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2.评议和审定尹赞勋地层古生物学奖的获奖人选;3.监督和检查基金经费。第六条:基金来源1.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捐赠;2.企事业单位的赞助;3.其他。第七条: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1.基金经费委托中国古生物学会秘书处财务人员专人管理,受挂靠单位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审计监督;2.奖金和办公费用主要来自基金增值,基金本值不得动用。第八条:附则本章程经评议委员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评议委员会。本基金终止须经中国古生物学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可有效。

中国古生物学会的基金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