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罚力度是利好还是利空?

2024-05-10

1. 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罚力度是利好还是利空?

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罚力度,当然是一个利好的行为

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罚力度是利好还是利空?

2. 简述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又称草丛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性的交易,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 去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罚没额首次破亿都有什么?

北京大学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披露,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首次破亿,达3.8亿元。这一数字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罚没总额高企,一方面原因是查处案件的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罚款幅度大增。此前处罚多为没一罚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没一罚三的案件每年只有两三件,但到了2016年达到21件。

如影随形。2016年,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激增,首次过百。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进一步细化并公开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每3年上一个台阶

证监会9月1日称,通过对专项行动第三批18起内幕交易案的查处看,当前内幕交易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不少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金额也逐年增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的研究团队最近推出一份研究报告——《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综述》,以证监会自2007年至2016年作出的202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系统分析。结果显示,2016年内幕交易的涉案金额、查处数量均为历年之最。

《报告》作者张翕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说,就数量而言,2016年、2014年、2013年处罚数位于十年来的前三位,2016年最多。就处罚金额看(排除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被罚5.2亿元),2016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罚没总额已逾3.8亿元,是2015年罚没金额的26倍,是2011年的111倍。

就个案的罚没金额分析,2016年个案平均近700万元。按罚没金额多少排序,考察每年金额靠前的二十份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在450万元以上的,2013年3份,2014年2份,2016年有15份。

“从更长远的纵向梯度来看,2007-2009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十万级,2010-2012年每年罚没金总额均为百万级,2013-2015年每年罚金总额均为千万级,而2016年的罚没金总额则达到亿级。几乎每三年增长一个量级。”张翕说。

从证监会处罚力度看,没一罚三最多的年份是2016年,21件;2015年1件,2014年3件,2013年2件,2012年1件,之前年份均无。从这十年处罚书看,2016年没一罚一的案件数量十年间排名第三,没一罚二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没一罚三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

张翕说:“由此看出,2016年不仅没一罚一案件数量多,最重要的是没一罚三案件数量名列前茅,数量远超往年,表明证监会处罚力度加大态势明显。”


裁量依据试行十年未见修订

没一罚一还是没一罚二、罚三甚至罚五?之间的差距是几何级的。依据是什么?

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2007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共29条的条文中,规定了对内幕人(现在一般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称谓上看出此规则已很早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定了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如果证监会现在仍然据此进行处罚的话,那也是‘依法而为’。只是这个‘法’太旧了。至今已近十年,仍然是试行。而现在的市场环境、内幕交易的数量、涉案金额已与十年前大相径庭。”证券律师张远忠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

2015年1月23日,在证监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强调,要把监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张远忠说,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太自由”“太任性”。这就要求取证要细致,责任认定要严谨,处罚力度要过罚相当。

证监会如果是依据2007年的规则,那这个规则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了。不仅规则要修订,而且更要在证券法修订时考虑现在的现实情形。张远忠说:“规则不细,相对人预期不明,就会产生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会增多。”

哪些情形可免除、减轻处罚,哪些应该加重处罚、顶格处罚?证券法的规定是粗线条的,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列出来。当事人一方希望规则越细越好,规则越细预期越明;证监会则相反,处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太细。这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

学界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据记者了解,清华大学一位知名法学教授的相关课题报告已递交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今年行政复议案件已达百件

对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翕说,纵观证监会这十年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决定书相较之前明显进步,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更具体,内容也更为详尽。即便如此,不服的相对人还在逐年增多。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2012年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案的共有22件,2013年11件,2014年72件,2015年54件,2016年则多达154件,2017年至今仅8个多月,提起复议案件就达100件。

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很多,但其中相当数量的复议是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不服。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明确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相信证监会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期不远了。
罚得多证明犯事的多,犯事多证明这方面的监管还不够严格。

去年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罚没额首次破亿都有什么?

4.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 股票内幕交易算初犯了法律吗?

  以下只是证券法中的条款,还可以按经济法的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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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票内幕交易算初犯了法律吗?

6. 注册制授权推迟两年,是利好还是利空并不

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拟延长二年,详情: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期限延长二年。这次推迟,主要是由于目前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交易者成熟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刘士余主席说,为了使继续稳步推进和适时实施注册制改革于法有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市场产生疑虑和误读,并为修订证券法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建议授权决定实施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这个表态对于市场来说,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呵护态度,相当于给投资者吃了个定心丸,有利于A股市场走强。
确实如此,A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的成熟度有所提高,但参与者的成熟度离实施注册制改革还有不小的差距。比如在市场中占比较大的散户投资者并不具备定价能力,对于新股的辨识度比较低。如果现在放开注册制,可能会让一部分绩差公司甚至骗子公司上市,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目前A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健全,部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善、不准确等现象,严重损坏中小投资者利益。除此之外,A股退市制度也有待完善,而中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还没有实现常态化。数据显示,自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退市制度以来,截至目前A股市场共计94家公司退市,平均每年仅有5.5家退市,远远小于每年上市新股数。
注册制是指拟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只要不出现违规的、不符合上市的条件,都可以上市。也就是说注册制是由市场来判断这个公司有没有价值,决定发行价格。注册制是美国等成熟市场普遍实行的一种新股发行制度。但是在引入成熟市场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A股的实际情况,毕竟在成熟市场适用的制度在A股现阶段不一定适用。
在现行审批制之下,发审委对上市的新股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成功之后才能够上市,这样可以过滤掉大部分造假的公司,或者有问题的公司。但仍然有一些公司蒙混过关,在上市之后,出现业绩变脸、甚至业绩陷阱。如果现在实施注册制,不进行严格审核,那可能会让更多类似的骗子公司上市,这对于二级市场来说,肯定是不利的。A股市场投资者的成熟度不够,加上在A股上市公司中,缺乏诚信的公司数量比成熟市场要多,更重要的是A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即对一些违法者、造假者的惩罚力度比较低,造假者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过去这些年,A股出现了很多有问题的公司,比如最近股价暴跌的乐视网、獐子岛等等,它们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在A股实行注册制要非常谨慎。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关系重大的一种改革,监管层一直采取很审慎的态度。改革是为了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是为了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理念。根据有关方面的表态,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不变,但是一定要考虑到实际情况,要等时机成熟之后再推出注册制。所以在短期之内,不会推出实施注册制。
这两年,随着市场的稳定,IPO已经恢复了正常。随着发行的提速,2017年一共成功上市的IPO企业有436家,创出历史新高,相比2016年的227宗,增长92.07%。2017年新股融资规模2,301.09亿元,高于2016年的1,496.08亿元,增长53.81%。可见,我国新股发行已经进入正常状态,现阶段IPO排队的公司也在逐步消化,IPO堰塞湖问题有所缓解。值得注意的是,IPO审核从严成为常态,从2017年10月份新一届发审委履职以来,IPO审核从严把关,过会率连创新低,甚至一度出现“六过一”、“零通过”的局面,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最大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现在A股市场处于从底部慢慢攀升的阶段,大盘整体走势并不强劲,而美股等海外的成熟市场已经走了八、九年的牛市,和我们关联度最高的港股也已经走出了大牛市,可以说A股是需要悉心呵护的一个市场,牛市的基础和牛市的信心还比较薄弱,在这个时候推迟了注册制改革,对于市场来说,体现了管理层对股市呵护的态度,有利于A股市场逐步走强。

7. 关于亿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吗

亿安科技案"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限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这4家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据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4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4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亿安科技案说明什么?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亿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启示之二: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严加制约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启示之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亿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对此类市场中小儿科似的骗术,投资者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谴责了事。

启示之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实施"阳光法"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启示之五: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进行致命打击

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启示之六: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

在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关口,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盛赞这支中国百元股,在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行为,给投资者以政策层面的误导。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天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详细披露了"亿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前前后后,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股价过百元大关的"亿安科技"股票神话的破灭。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公布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亿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就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查处"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而随着"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

关于亿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存在什么问题吗

8.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真实和准确披露。海龙精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条、第60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龙精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陈松娜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张家龙和罗雪娥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