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2024-05-21

1.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95%.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95%或者大大地低于95%,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概念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
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
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
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
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
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
方案二:虽然持股比例80%时不能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但A企业可以通过先行分配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目的。我们知道,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合法的,而A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股息性所得,在本例中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A企业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决定B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所以本方案A企业具有相当的操作主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方案并不能将享有的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全部确认为股息性所得。未分配利润可以进行分配毋庸置疑,但盈余公积的处置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一是盈余公积不可以进行利润分配,二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里我们采用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法,并给盈余公积留足法定的余额。
本方案具体操作如下:1.将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科目;
2.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300×80%),贷记“投资收益”240万元。
投资成本=1600300×80%=1840(万元);
投资转让收入=4000-(1200×80%)=304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3040-1840=1200(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0×33%=396(万元);
股息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未进行利润分配时相比,本方案节税396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多缴纳税224.4万元。
将方案一与方案二进行比较,虽然方案一节税较多,但其操作中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而增大了难度。所以,我把方案一称为比较理想并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的方法,将方案二称为比较实用的方法。
本方案利用企业获得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所得在纳税上存在的差异展开筹划举例。本文首先明确了可进行纳税筹划的条件。其次,在分析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具体筹划方案,并一一分析了两个筹划方案的优劣点与操作上的难易程度,这些反映出了本文作者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功底。
需要补充的是,在方案二中作者提到:将盈余公积的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余额为500万元。
转增资本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3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300万元;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300万元。这样处理在税法上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盈余公积的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实,这种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是源自于《公司法》,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也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包括哪些方面?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二)增值税
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图圈红);
(三)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很久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税是指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转让其在公司占有的股份超出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益。外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在相关的税事务中是比较麻烦的.外资投资企业成本形成的原因比较多,71号文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收税的局面。由于一系列国内外的环境因素,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的问题比较麻烦,因此一定要仔细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选择,维护我国的发展利益。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法

2.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股权转让活动很多,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的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作为法制时代的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漏税,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条件来节税,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结税,短期内,从微观来讲是暂时的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本文拟就两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方案进行阐述: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一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股权转让人可以先投资新办具有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的新公司,(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再将其持有的原公司股权捐赠给新开办的公司,然后由新办公司将股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此方案的问题在于:首先,个人捐赠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资产对外捐赠,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个人以财产对外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要求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由于新设的公司和股权转让人有关联关系,那么个人将财产捐赠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对于“个人”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未作明确规定。可见,个人将财产捐赠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规定。

3.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应该明确应纳税额影响因素有哪些,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的大小、计征方式、能否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税务筹划能力与执行能力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逻辑起点,每个变量本身又受多种因素影响。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二、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2)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3)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华税律师建议,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4. 股权转让如何做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都需要交什么税?
第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转让份额各万分之5缴纳印花税。不过针对小规模企业现在有优惠,印花税是可以减半,等于双方加起来才缴纳万分之5。
第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主要针对溢价的股权转让收取的,比如说我们主要的是20万的股权,他人出资30万购买。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缴纳议价的这个10万的个税。如果他人出的是20万或者是20万元以下购买,就不需要缴个税@税筹星。

5. 分红与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先分红再转让股权还是不分红直接转让比较好?
都可以,转让都是按净资产计算的,这部分不论先后都丢不了。
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按照净资产计算转让价格,基准日为股权交割日。如果先分红后转让,分红的钱暂不要支付,计算完转让交易金额后再支付,以免钱拿走了就回不来啦。
税收分别怎么缴纳?
公司股东(B)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甲)要按分红金额的20%交个人所得税,按净资产购买股权也属于分红行为。

分红与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6. 股权转让收益交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个人转让和公司转让。如果公司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权转让方是公司,需要涉及的相关税费种类很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将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7. 股权转让所得税

1、A公司向甲公司现金投资1000万元,占40%的股份,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甲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和实收资本都是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同项目的转换,并未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影响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做会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进行备查登记。   2、本例中你没说明两年甲公司现实现利润数据,因此不能按权益法后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   3、假设两年甲公司未现实现利润,长期股权投资未变。当A公司转让其中20%的股份,收到转让款8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20%)200  贷:投资收益 600   4、那么600万元投资收益就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所得税率,就是应纳所得税。   5、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不承认权益法,只认可成本法(本例中1000万元)。相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都有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税

8. 股权转让所得税

税务这里,你要交如下税:
1、增资部分,要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股权转让增值部分要交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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