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2

1.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为国家二级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负责。第三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负责管理以下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及管理工作: 
  一、能源部所属电力直属、归口单位和共管单位的电力部分; 
  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三、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电力部分的投资项目); 
  四、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中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 
  五、归口管理的四个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的协调及监督工作。第四条 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下单机进口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限额以上单机进口的审核、转报工作; 
  三、负责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转报工作; 
  四、负责进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联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国外贷款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或前期(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咨询工作; 
  七、配合和支持生产制造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 
  八、负责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及分析、预测工作; 
  九、编制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年度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计划; 
  十、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报告年度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总结; 
  十一、收集有关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信息交流及咨询工作; 
  十二、研究、改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并向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能源部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三、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查和监察等部门查处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能源部进口审查办管理的单位需进口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在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第六条 支持国内工业的发展,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电力、煤炭工业技术进步,提高电力、煤炭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严格控制一般加工设备的进口。第八条 国内可以生产供应,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基本相同或接近,在技术性能方面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原则上不准进口。第九条 只需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供应技术性能基本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机电设备,不进口整机。第十条 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单机,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要先在国内招标。部进口审查办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制订招标计划。国内中标的设备,不批准进口。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要抄送能源部进口审查办。能源部进口审查办会同项目审查部门研究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报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提供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 
  3.设备分交明细表。主要设备应附选型说明; 
  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列在设备分交明细表中,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引进单位另填写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部进口审查办,审查后报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审批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 
  4.备妥外汇和人民币的证明(或该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文件); 
  5.引进单位的报审公函。 
  三、能源部进口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检查如符合报审要求,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在十四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转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第四条 国家计委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第五条 一般商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建设需要分配下达。第六条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第七条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指经国家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第八条 企业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第九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能力,参照上年水平签发进口配额证明。不予发放进口配额的,由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在二十天内通知申请配额的企业。第十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发放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第十一条 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二条 为加工复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国家现行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纳入全面进口配额商品总量计划内,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捐赠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五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一)未按本办法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三)擅自转让或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

  1.原油
  2.成品油
  3.羊毛
  4.涤纶
  5.腈纶
  6.聚脂切片
  7.木材
  8.胶合板
  9.橡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
  10.汽车轮胎
  11.氰化纳
  12.农药
  13.食糖
  14.化肥
  15.木浆
  16.烟草及制品
  17.香烟过滤嘴
  18.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
  19.ABS树脂
  20.粮食
  21.棉花
  22.植物油
  23.酒
  24.碳酸饮料
  25.彩色感光材料
  26.化纤布
  注:碳酸饮料进口配额的确定、分配和调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

3.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非统配进口钢材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口配额钢材管理审查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规定“物资部是国务院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国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查和审批。”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计经贸〔1989〕1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地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部门”系指国务院各部门、总后勤部以及在国家配额计划中列名的公司和总公司。第三条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系指:在国家统配进口钢材计划以外,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国内外各种贷款、利用外资等外汇来源进口的钢材以及进口成套设备附属用钢材、招标工程需要进口的钢材等。不包括中央专项外汇进口的钢材。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第三条所述进口钢材的各地方、部门及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第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制定、修改、决定执行及停止执行。第二章 审查原则第六条 物资部根据国内钢材资源平衡情况,确定需要进口的钢材品种,并随国内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七条 进口钢材品种按下列原则审查。
  一、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所限,在供应总量上明显不足的品种;
  二、由于国内技术条件所限,在质量上(包括品质要求、规格尺寸等方面)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品种;
  三、由于某些部门的特殊性,国内不能生产、而确需进口、数量不大的品种。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长线钢材品种进口。对于用户提出要求进口的长线品种,物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钢厂“以产顶进”,以减少不必要的进口,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生产,合理使用外汇。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九条 凡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一律先经地方计委(计经委)审核,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属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的订货卡片,经其本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加盖“主管本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或“委托经贸部审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以下统称配额方章)。第十条 地方、部门盖有“配额方章”的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在送交外贸公司对外订货之前,必须先送物资部金属材料司或物资部指定的地方进口审查机构办理审查手续。第十一条 物资部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配额使用单位提交盖有“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一式二份,按照审查后的品种、数量填写“进口钢材货单品种明细表”(附表一),并提供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名称。
  二、物资部出具《非统配进口钢材配额审核证》(以下称审核证)一式三联(附表二),并核销配额使用数量。
  1.第一联《审核证》及一份订货卡片存物资部金属材料司,以便查询;
  2.第二联《审核证》盖有“物资部非统配钢材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以下称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另一份订货卡片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及注明审核证编号、有效期;
  3.第三联《审核证》退地方计委(计经委)或部门主管司、局,作为已核销配额数量的回执。
  三、配额使用单位持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到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输配额手续(已统一办理运输配额的除外)。
  四、配额使用单位将第二联《审核证》及盖有“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卡片送交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作为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钢材许可证的凭证。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同意进口的订货卡片,退回配额使用单位。第四章 更改第十三条 经物资部审查后,配额使用单位因订货数量或原接受委托代理订货的外贸公司发生变更,可以要求更改《审核证》。同时需交回原第二联《审核证》。第十四条 更改《审核证》中的钢材品种、配额使用单位,按第三章审查程序重新办理,原第二联《审核证》由物资部收回。第五章 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审核并加盖“配额方章”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各地方计委(计经委)、部门主管司、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自有外汇进口配额钢材计划审核进口钢材订货卡片,对超配额计划的订货卡片,物资部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钢材审查暂行办法

4.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计划管理,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一)。第三条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实行归口管理。部综合计划司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部所属单位有关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向国家计委报送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第二章 进口配额的申请和下达第四条 国家计委下达我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主要供部所属单位生产自用。我部所属单位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部综合计划司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第五条 部综合计划司负责汇总部所属单位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综合计划司根据部所属单位的生产建设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商有关行业司局后以农(计外)字文分配下达。第三章 配额证明的申请和签发第六条 在部综合计划司下达进口配额之后,获得进口配额的单位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人民币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进口货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内用户已落实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单位应认真填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部综合计划司。第八条 部综合计划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依据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在下达的进口配额限额内核消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第九条 我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发放的“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第十条 部所属单位在获得“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后,在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第十一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企业凭第一联(蓝色)交外经贸部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第二联(紫色)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订货;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作为验放的凭证;第三联(红色)和第五联(黄色)留部综合计划司存档。第十二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当事单位应将已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退部综合计划司备案。第四章 以其他方式进口配额商品的管理第十三条 部所属单位接受捐赠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我部审批部门批准后,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部综合计划司,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第十四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属国际直接采购的物资,直接将采购清单和用途等有关材料报部综合计划司;属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在评标结束后,将有关进口物资的评标报告报部综合计划司,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五条 为加工复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十六条 我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按时向部综合计划司报送年度进口计划,由部综合计划司汇总后报外经贸部,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第五章 配额证明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专用章”由部综合计划司指定的主管处室(外经计划处)管理。其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交由该处主管人员保管,并按编号进行登记。“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专用章”交由主管处长保管。第十八条 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时,由主管人员审核登记,经主管处长签字后,开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并加盖“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监督,确保重要进口物资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及部属企业的建设,部综合计划司应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用途、流向等进行检查。
  获得进口配额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进口配额执行情况报部综合计划司备案。

5. 请问进口配额的种类?????????

  进口配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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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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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进口配额制
  2 进口配额的种类
  3 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
  4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5 关键字
  进口配额制-什么是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又称进口限额制。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的种类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它是发达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两大类:

  (1)绝对配额。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便不准进口。这种方式在实施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全球配额。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全球配额并不限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故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往往相互争夺配额。邻近的国家或地区依其优越地理因素,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不足,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别配额。

  ② 国别配额。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配额。例如,1987年底,我国与美国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定,使我国对美纺织品成衣出口年增长率,从1988年1月1日起4年内,由19%下降到3%。

  (2)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 ,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 ,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 、附加税或罚款。这种方式在实施中也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用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②非优惠性关税配额。即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原来正常的进口税,一般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对超过关税配额的部分征收较高的进口附加税或罚款。例如,1974年12月,澳大利亚曾规定对除男衬衫、睡衣以外的各种服装,凡是超过配额的部分加征175%的进口附加税。

  另外,进口配额还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和。

  进口配额制-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
  进口配额制涉及到的商品有纺织品、服装、某些钢材、船舶、汽车、轻工电器制品、部分化工产品、食品以及工艺、土产品。尤以纺织品、服装最为突出。目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为47种:

  1.国家计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国家已经确定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的产品:

  物资部:钢材、废船、木材、胶合板、橡胶(包括合成胶)、ABS树脂、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聚碳酸脂;

  物资部、冶金部:钢坯、废钢;

  物资部、化工部:氰化钠;

  化工部、商业部:农药;

  商业部:食糖、化肥;

  轻工部:木浆;

  烟草专卖局:烟草、香烟过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南药。

  3.国家计委协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

  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对台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口的配额制商品,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进口配额制-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佐丹奴
  体育经济
  促进经济增长的十种力量
  保护贸易政策
  关税同盟
  内向型经济
  出口替代战略
  加拿大能源公司
  原产地规则
  国内市场扭曲
  国家行为原则
  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分析法
  国际营销
  多边贸易体制
  寻租性腐败
  封闭型市场
  技术外溢
  支出转换政策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灰色市场
  特殊附加险
  自由放任
  计算机模拟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I)
  货币贬值
  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壁垒
  贸易自由化
  超保护贸易政策
  边境小额贸易
  进口信用证
  进口替代战略
  配额
  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措施
  更多条目(40)...
  进口配额制-关键字        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Import Quota System,进口限额制,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进口限额,Import quota,Import Quota.

请问进口配额的种类?????????

6. 查找几个相关法规

  1.国家关于大宗商品信用担保的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担保适用《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关于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也只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同样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国家关于能源类商品的交易法规

  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
  具体的能源类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进口配额制的商品

进口配额制涉及到的商品有纺织品、服装、某些钢材、船舶、汽车、轻工电器制品、部分化工产品、食品以及工艺、土产品。尤以纺织品、服装最为突出。目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为47种:1.国家计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国家已经确定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的产品:物资部:钢材、废船、木材、胶合板、橡胶(包括合成胶)、ABS树脂、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聚碳酸脂;物资部、冶金部:钢坯、废钢;物资部、化工部:氰化钠;化工部、商业部:农药;商业部:食糖、化肥;轻工部:木浆;烟草专卖局:烟草、香烟过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南药。3.国家计委协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对台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口的配额制商品,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进口配额制的商品

8. 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采取直接限制的一种方式,是世界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一种非关税措施。
依据我国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配额管理有以下主要内容:
(1)配额货物。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2)配额总量。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3)配额申请。配额申请人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4)配额分配。分配配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申请者的申请情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
(5)配额使用。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配额证明,到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关税配额为9月15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