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残联对残疾人低保的规定

2024-05-15

1. 抚顺市残联对残疾人低保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组织残疾评定。经认定、评定或鉴定为残疾人的,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残疾证享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公安、司法、民政、交通、商业、邮政、电信、城建、卫生、房产、公用、电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和监护人,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外组织及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帮扶贫困残疾人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助残包户扶贫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经批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助残募捐活动,社会各界应予以支持。第八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切单位、个人都有权制止和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残疾预防,并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康复工作方案,制定计划,分级负责,采取切实措施,完成各项残疾人康复任务。      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医疗费用,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属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承保单位按规定承担;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地方财政应保证残疾人康复匹配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加强领导,统一规划,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市和有条件的县(区)应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录取规定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第十一条 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应减免杂费。      市、县(区)设立的“寒窗基金”应优先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在学子女借贷。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市场需求免费开展各项职业技术培训;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免费接纳残疾人参加培训,并给予生活方面的照顾;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其岗位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招、应聘的残疾人考试、考核合格,符合其所报岗位要求的,应予以招用、聘用。对招用、聘用的残疾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并给予必要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辞退残疾职工。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避免残疾职工失业。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或企业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企业因关停并转而失业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失业的残疾职工,市、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其再就业。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度本地工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抚顺市残联对残疾人低保的规定

2.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决定》已由201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22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决定
(201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促进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和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八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它理由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再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第十条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剥夺或者限制其合法居住权。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十一条 赡养人负有保障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或者租赁手续变更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签字。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行的福利、体育彩票收益中,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第十五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属城市居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或者由养老服务机构供养;属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供养,或者落实到户分散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可以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第十八条 青少年组织、学校应当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组织参加为老年人服务的相关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第十九条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持《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电铁客车;

  (二)在卫生部门所属医院或者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三)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在影剧院、 俱乐部、 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以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五)免费参观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

  (六)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4. 抚顺市残疾证用途一览

残疾人证能证明残疾人的残疾等级。用途很多,一级残疾人得到国家五保生活照顾,还有全护理费,二级也得生活五保照顾,得全护理费或半护理费。三级四级残疾人得最低生活保障。

1、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3、残疾孩子上学政府将负责。

4、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5、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6、还有免费乘坐公交,购票有优惠通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常住户口在我省境内的残疾人应按《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对我省境内的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向社会募集建立残疾人基金,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并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防止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捐助残疾人康复、教育等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第七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康复第八条 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对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应制定计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训练、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县以上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开设康复门诊和康复病房。第十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一所医学院校开设康复医学专业。其他医学院校应当逐步开设康复医学课程,有计划地培养康复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医药费用,属于公费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第三章 教育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并开展残疾人扫盲工作。第十三条 鼓励举办各级各类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校舍和教学设施;
  (二)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符合国家任教资格规定的师资;
  (三)有适应残疾学生所需要的教学仪器、学具、学习辅导用品。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普通学校应当为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学习、训练、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各种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发展残疾人教育的经费,应当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第十七条 省、市属中等、高等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专职兼职特殊教育师资。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教育。省、市教育科研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的教学研究。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九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残疾人待业人员,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择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招聘人员时,应招、应聘的残疾人考试、考核合格,除残疾一项外体检合格,并符合其所报工种、岗位要求的,应当予以招用或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理由辞退残疾职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6. 抚宁区残疾军人优抚政策

这不是一个河北、秦皇岛、抚宁区的政策,而是全国一样的政策:
我们残疾军人的优待是较多的:1、抚恤金待遇:河北省是和我们国家大部分省市一样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就是2016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

应该按照规例在近几天民政部就会颁布新的抚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最新的国家民政部颁发抚恤金标准七级因战残疾军人:18170一年,因公:16260一年 。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4、剧院、电影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就是一般的医保,旧伤复发的民政部门予以报销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6、对你在职期间的工资高,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当返回50%。

7. 辽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一、2022年辽宁残疾人补贴政策每月多少钱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两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分别达到100%和25%。标准提高后,预计继续位列全省第一,在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位于中等靠前水平。二、如何领取残疾人补贴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给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进行办理。      2、提供残疾人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民政、残联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一步做好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工作,落实两项补贴全程网办有关要求。      自愿申请。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本人残疾证复印件一份、本人领取“两项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逐级审核。各乡镇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县残联收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对持二代残疾证申领补贴的残疾人再次认定身份,对发现残疾证涉嫌造假等级不符的,坚决予以清退、更正;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发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补贴发放。对符合资格条件纳入补贴范围的对象,自申请当月起发放补贴。      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辽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8.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六条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七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应当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核发残疾人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免收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的凭证。第二章 康    复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

  卫生部门应当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村卫生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对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 教    育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公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并享有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和城市残疾学生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实现每县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人类别等,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捐资助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十四条 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四章 劳 动 就 业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就业权利。

  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各类技能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代扣、税务部门代征。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