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发放

2024-05-11

1. 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发放

目前辽宁省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的规定如下:
根据《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
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
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三、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扩展资料
《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参考资料:中国地震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发放

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离休养老金的调整

2015年养老金调整表http://www.zhidao161.com/news/?list_annou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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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3. 辽宁省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

1.2021年辽宁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43051元,折合每月3588元。2.企业在职人员:既包含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也包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3.企业退休人员:既包含企业退休人员,也包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退休的人员。二、2022年辽宁省在职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怎么算?在职人员抚恤金计算规则: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上限为24个月,下限为3个月。发放月数与金额对照情况如下:【摘要】
辽宁省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提问】
1.2021年辽宁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43051元,折合每月3588元。2.企业在职人员:既包含企业在职参保人员,也包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3.企业退休人员:既包含企业退休人员,也包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退休的人员。二、2022年辽宁省在职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怎么算?在职人员抚恤金计算规则: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上限为24个月,下限为3个月。发放月数与金额对照情况如下:【回答】
从上表可知:缴费年限10年~15年,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相对来说,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抚恤金越多一些。以2022年辽宁省在职人员抚恤金计算标准为例:1.在职人员抚恤金的下限:发放月数为3个月,为10764元。2.在职人员抚恤金的上限:发放月数为24个月,为86112元。三、2022年辽宁省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怎么算?退休人员抚恤金计算规则: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退休人员,每领取1年的养老金,减少1个月的发放月数。其中:发放月数上限为24个月,下限为9个月。发放月数与金额对照情况如下:【回答】
退休人员抚恤金的下限:发放月数为9个月,为32292元。2.退休人员抚恤金的上限:发放月数为24个月,为86112元。举个例子:王大爷,累计缴费年限30年,60岁办理退休,80岁去世。王大爷去世后,其家属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因为:30-20=10<15。所以,当王大爷去世后,其家属可以按照下限标准,一次性领取9个月的抚恤金。写在最后1.企业在职人员,抚恤金的下限为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上限为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2.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的下限为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上限为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3.相对来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抚恤金的越高。【回答】

辽宁省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

4. 辽宁省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

法律分析: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 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鲜花][鲜花]【摘要】
辽宁省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提问】
亲亲,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给出以下答复;因公牺牲的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病故的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开心]【回答】
法律分析: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 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鲜花][鲜花]【回答】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鲜花][鲜花][鲜花]【回答】

5. 辽宁退休干部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民 政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 政 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辽宁退休干部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多少?

6.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      根据人社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统一全国各省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1.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即:2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9~24倍。即:9~24个月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由此可知:参保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关。      下面以2022年辽宁省丧葬费和抚恤金为例,仅做参考。      (一)计算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辽宁省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46元,折合每月3091元。具体见下表: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588*2=7176元。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上限标准:3588*24=86112元。      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3588*9=32292元。      (二)申领材料及流程      辽宁省各城市申领材料和流程,略有差异,下面以大连市为例,仅供参考。      申领材料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退休人员本人或领取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死亡证明(或承诺书)等。具体申办流程如下:
三、辽宁省城乡居民丧葬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也就是说:辽宁并未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比如经济发展水平,退休人员数量、社保基金支付能力等),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主确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下面以沈阳市为例,仅做参考。      根据沈阳市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文件要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写在最后:      1.对于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丧葬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上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抚恤金下限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2.对于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全省暂未制定统一的丧葬费标准。比如:沈阳城镇居民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去参保去世时基础养老金的3倍。      3.对于既没有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没有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无法领取丧葬补助费。

7. 辽宁省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沈阳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根据辽宁省退休人员丧葬费的计算标准计算。      1.辽宁省退休人员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乘辽宁省2021年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为3588元,对应的2022年丧葬费标准为7176元。      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计算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辽宁省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均为:7176元。      2.辽宁省退休人员抚恤金的计算标准      退休人员抚恤金的计发月数计算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上限为24个月,下限为9个月。      辽宁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上限为:24乘3588=86112元。      辽宁省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下限为:9乘3588=32292元。      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都要从社保基金支付。

辽宁省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8. 辽宁省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劳社发[2008]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工作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l2月3 1目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饬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级伤残l90二元,二级伤残l80元,三级伤残170元,四级伤残l60元。
  (二)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l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关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上述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各市已于2008年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可不再进行调整。
  (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从未对“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的,本次应考虑适当加大待遇调整的增长幅度。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今后省劳动保障厅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三项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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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营口市)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筑企业养老统筹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50元、二级140元、三级130元、四级1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90元。
  4、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全市“三项待遇”最低保障标准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工亡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制定全市伤残待遇最低保障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为880元/月、820元/月、760元/月、7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400元/月、其他亲属350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00元/月。
  四、支付渠道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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