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问题

2024-05-10

1.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问题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
  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人员不应参与对该实体的审计,不应为该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也不应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导致不能按时轮换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续性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能够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可以在审计项目组中再延长一年时间。例如,如果由于计划接任的项目合伙人患有疾病等未预见的原因无法按照要求进行轮换,则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二)其他合伙人任职时间
  其他合伙人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之间的长期关联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自身利益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发生关联的时间长短;
  2.该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角色;
  3,该合伙人与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交往的性质、频率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合伙人轮换出审计项目组或终止其与审计客户的关联;
  2.定期对该业务进行内部或外部的独立质量复核。
  (三)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何时应轮换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该合伙人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审计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如果该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在被轮换出该业务之前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如果该合伙人已经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直到轮换出该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