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税务申报期到哪天

2024-05-15

1. 8月税务申报期到哪天

8月1日--8月17日(按月)  税(费)种: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  8月(1日-15日,26日-31日)  社保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月1日--12月31日  税(费)种:  车船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为方便办税人员提前了解各税种的申报日期,中华会计网校我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以下为北京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01日-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01日-15日: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01日-17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01日-31日:申报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01日-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4日-10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注:以上为北京常用征期日历,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仅供参考。2020年8月份实施法规中央法规:◎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对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细则》将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8月施行,在调查人员收集书证项目中,要求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并于2020年8月3日起施行。《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标债资产。《认定规则》还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资产,例如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券商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等,并明确了市场对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地方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税票查验功能地址变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8月税务申报期到哪天

2. 8月税务申报期到哪天

法律分析:报税截止时间1月:2019年1月15日;2月:2019年2月22日;3月:2019年3月15日;4月:2019年4月18日;5月:2019年5月15日;6月:2019年6月19日;7月:2019年7月15日;8月:2019年8月15日;9月:2019年9月18日;10月:2019年10月24日;11月:2019年11月15日;12月:2019年12月16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8月征税期到几号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但是15日刚好是非工作日,所以征收期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16日。因此,2021年8月报税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请大家按时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8月征税期到几号

4. 8月报税期截止时间2022

8月报税截止时间
8月报税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具体如下:
①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②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③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④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⑤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⑥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⑦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⑧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5. 8月份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8月份申报期截止日期为8月15日。若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但是15日刚好是非工作日,所以征收期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16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6日。2022年各月纳税申报截止日期:(1)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2)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3)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4)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5)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6)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7)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8月份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6. 公司8月份报税截止日期

8月报税截止时间
8月报税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具体如下:
①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②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③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④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⑤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⑥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⑦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⑧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7. 报税征期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税征期

8. 2022年8月税务申报期到哪天

2022年8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8月15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一、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6月20日。(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一)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3月31日。(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三)居民个人2021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日—6月30日。三、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截至5月31日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的申报缴费期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五、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期限顺延至1月19日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1月、2月,期限截至2月26日七、场外核应急准备金的申报缴费期为3月,期限截至3月15日八、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申报缴费期为5月,期限顺延至5月19日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为7月、8月,期限截至 8月31日十、本通知未包含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以及按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增值税、消费税等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情况,请纳税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