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证卷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炒股吗????

2024-05-10

1. 请问证卷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炒股吗????

不可以,证券法第43条说的非常清楚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但是事实上他们几乎都在炒股。就我了解,几乎从事证券行业的,都用家里人的身份证开了户。而且上班时都迫不及待的随时在电脑上观察行情。


只是表面上的不可以。

请问证卷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以炒股吗????

2. 股票价格是不是可通过交易所的人打上去,他们可让股票涨跌,只要涨跌不太大就不违法?

交易所的人不能参与股票的买卖,这是第1点。
股价的涨跌并不是个别的人能够影响,如果市场的交易量足够大,要控制它的涨跌方向及幅度,就需要巨量的资金。这是第二点。
人为操控股票涨跌违法,不管你是不是交易所的人。

3. 法律规定那些人不能从事股票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法律规定那些人不能从事股票交易?

4.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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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哪些人是法律上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哪些人是法律上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

6. 证券从业人员真的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吗?

我认识证券从业人员都买卖股票,都有股票,只是他没用自己身份证开户,家人的。

但现在的证券从业人员又有几个不炒股呢?调查发现,多数分析师、客户经理均在一定程度上持有股票资产,管理层需要做的,只是阻止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及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即可。

证券从业人员,被多数投资者视为专家,时日浸淫之下,多少也会有点把自己当成高手的感觉,于是他们自认为自己的炒股能力至少好于普通投资者,如果在股市操盘,胜算应该很高。

7. 自然人能在证券交易所买股票吗?

交易所是不直接买卖股票的,它实际上只是一个提供交易的平台,属于会员制,会员主要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客户通过在证券公司开户,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买卖股票,实际上证券公司也是个代理机构,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特许经营制。

自然人能在证券交易所买股票吗?

8. 股票 是否违法 问题

看了这个新闻你就明白了!

“小女人”的“大手笔”:67个账户操纵股价

  王紫军如果晚生一个月,就是名副其实的“80后”了。令包括办案人员在内的很多人难以相信的是,这个出生于1979年12月的年轻女子,竟然在2006年春夏之交的51个交易日内,把中国纺机(现SST中纺)股票折腾得天翻地覆——调查显示,王紫军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王紫军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操盘手段极为强悍。

  “小女人”的“大手笔”

  调查显示,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交易了“中国纺机”,并且存在连续交易和对敲等行为。

  2006年4月19日,王紫军开始买入中国纺机,至2006年5月18日持有中国纺机最高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截至2006年7月20日,持股89万股。

  虽然王紫军并未透露选择中国纺机进行炒作的原因,但是从该股票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低这个特征,也可以部分揣测出其选股的思路——中国纺机流通股仅有2574万股,总股本却高达3.57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仅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因此,王紫军虽然实现了对流通股17%的控盘比例,但占总股本的比例却不到2%,既实现了对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盘,又规避了因相对总股本持股比例过高触发要约收购等方面的监管限制,也不可谓不妙了。

  2006年5月25日,王紫军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与选股的手段相比,王紫军的拉抬行为更加“强悍”: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有39个交易日王紫军存在交易“中国纺机”股票的行为,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33.33%,13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4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5.49%,11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50%以上,占交易天数的21.57%。

  王紫军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王紫军显然对这种拉抬手法谙熟于心。51个交易日中的21个交易日,王均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占交易天数的41.18%,特别是,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王紫军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王紫军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

  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具有市场操纵的典型特征

  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一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有案可稽的早期典型操纵案,是发生在1994年的界龙实业操纵案。在大户马晓的“指挥”下,界龙实业股票连涨32天,从12元一直上涨至33元,而同期上证指数却从年初的800点下跌到7月末的333点。界龙模式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典范”,其后的“德隆系”、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操纵案,无不遵循着类似的“操作规律”,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运行秩序,践踏了“三公”原则,伤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市场操纵是最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行为。

  监管部门对操纵行为一直进行着严密监控和严厉打击,王紫军案的查处,也正显示出“三点一线”联动监管机制的巨大作用。应该说,近年来这种“高举高打”的操纵案绝对数量已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但王紫军案的发生说明,尽管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演变与“发展”,但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传统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未终结。

  违法行为和所得认定有突破

  王紫军案虽然案情较为老套,但对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而言,却有新的意义。

  熟悉证券违法行为者均清楚,正确界定正常买卖和市场操纵行为,是坐实违法事实,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尽管王紫军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存在交易中国纺机的行为,但其中哪些交易行为与其非法得利存在事实上和逻辑上的清晰联系呢?从处罚决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集中于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及2006年7月12日至18日两个时间段内。这是因为,在两个时间段共19个交易日中,王紫军均交易过中国纺机和进行对敲,交易比例和对敲比例均存在高于30%的纪录,并直接导致同期股价出现显著区别于大盘表现的结果。

  对于王紫军操纵行为非法获利的认定,也参照了同样的口径,从而使得违法行为、违法效果和制裁一一对应。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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