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怎么安置员工

2024-05-10

1. 公司清算怎么安置员工

第一条指导思想
规范公司下属企业因经营方式调整、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而停业时,所涉及的员工分流安置工作。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内部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在编职工,且因原单位全部
停业或部分停业而需要分流安置的。
最新公司清算员工安置方案
第三条分流安置渠道与办法
1、重新安排岗位
(1)重新安排岗位基本原则
①岗位重新安排以在公司内部单位及公司出资企业培训转岗为主。对愿意工作的员工,分批安排新岗位。
②员工在上海市果品有限公司内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安排到公司出资的独立核算企业工作的,工作期间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需作相应变动,但公司认定为连续工龄。
③岗位重新安排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主,要有利于员工原来岗位技能的发挥、有利于接收单位的员工结构改善和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提高。
④接收单位与新员工按公司规定签订上岗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同时对新员工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⑤员工转岗后,平均工资性收入按照新岗位标准(三年内不低于原岗位水平)。原来实行联销计酬等浮动考核的,不低于原岗位平均水平。因违章违纪受到调岗处理、降级使用、未完成工作任务扣奖者除外。
员工转岗后三年内,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参照新单位员工的平均水平。
⑥员工到新岗位工作后三年内若提出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可参照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有时限规定的条款除外)。
⑦单位停业后,原非在岗员工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2)停业单位员工退出原岗位及重新安排岗位的工作程序
①坚守岗位,有序退出。企业根据停业准备工作需要和清场进度情况,分批安排员工退出原岗位。员工退出原岗位前必须做好工作移交手续。
②退出原岗位的员工,回家等待新岗位安排。在正式通知到新岗位报到前作带薪休假处理(先把本人当年的年休假用完),带薪休假期间维持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仅限原在岗员工)。
③企业根据需要建立留守工作班子(或暂时保留原单位领导班子及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清场各项工作及员工的生活保障工作。企业对留守工作人员维持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年终根据留守工作表现一并进行考核、奖励。
④公司人事部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情况,会同原单位领导班子
(或留守工作班子)研究提出员工岗位重新安排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⑤当待安排员工有多种岗位选择时,可结合员工本人意愿安排岗位。
⑥当同一岗位有多人竞争时,由用人单位进行公开招聘、综合考评、择优录用。
⑦当距离退休不足5年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不再重新安排岗位,按照本办法内部退养规定享受企业内部退养待遇。
⑧员工岗位重新安排工作分批进行,一般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岗位安排以企业报到通知书为准,并明确报到截止期(一般设定5个工作日)。
⑨经公司重新安排岗位且书面通知后,员工不到新岗位报到的:
第一次作取消带薪休假处理,岗位工资按80%发放,不再享受各类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二次作公司内部休岗处理,企业不再安排岗位。
2、内部退养
(1)适用范围: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公司人事部审批后可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2)内部退养手续:
①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内部退养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公司人事部在《内部退养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并报公司经理室审批。
②凡批准内部退养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订《内部退养协
议》一式三份,经申请人签字、所在单位和公司人事部盖章后生效,并从次月起享受内部退养待遇。
③《内部退养审批表》、《内部退养协议》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印发。《内部退养协议》中必须明确:申请人前12个月工资总收入;申请人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内部退养待遇等相关规定。
(3)内部退养待遇
月生活费
①以本人退养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为生活费计算基数,发放标准为:
计算基数×发放系数-本人应缴四金
②发放系数
男59周岁、女49周岁以上,发放系数为100%;
男58-59周岁、女48-49周岁,发放系数为95%;
男57-58周岁、女47-48周岁,发放系数为90%;
男56-57周岁、女46-47周岁,发放系数为85%;
男55-56周岁、女45-46周岁,发放系数为80%。
③内部退养期间,随着员工年龄增加,发放系数按上述标准逐年提高。
④退养人员月生活费最低标准(缴纳四金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节日与年终补贴
①以本人退养前12个月工资总收入(公司直管干部不含年终
一次性绩效奖或专项奖)减去退养前12个月全部岗位工资的余额作为节日与年终补贴基数。
②节日与年终补贴总额为:
节日与年终补贴基数×发放系数
(其中发放系数与生活费发放系数一致。)
③节日与年终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退养员工节日与年终补贴总额,在五一节前发放15%左右,国庆节前发放15%左右,春节前发放70%左右。
④当年退养不足12个月的,节日与年终补贴按退养月份分段计算。
⑤节日与年终补贴总额最低标准: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的80%。
⑥内部退养期间,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为退养人员缴纳四金,个人应缴四金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内部退养人员继续享受企业组织的体检、生日和退休温馨工程待遇内部退养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各类奖金、车餐贴、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不再参与退养以后的企业工资调整。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停业单位原休岗、长病假人员符合年龄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养手续。生活费计算基数、节日与年终补贴基数均参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5)原单位(或公司指定的托管单位)具体负责内部退养人员
的管理工作及生活费发放。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重新安排岗位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员工和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的,补偿金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企业工作年限(老员工按国家法规认可的工作年限)计算。其中本企业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补偿金按本人前12月平均工资×距退休月份数计算。若距退休月份数大于本企业工作年限的,仍按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
(3)非在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月平均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计算。
(4)在重新安排岗位前(或接受岗位安排后三年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另按经济补偿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公司直管干部不享受本项补贴)。
(5)企业停业、员工享受带薪休假后6个月内(中山西路市场、关桥市场已享受带薪休假员工在2010年10月3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其计算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助:本人前12个月在岗的:补助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本人前12个月非在岗的:补助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20%水平。
本人前12个月部分在岗、部分非在岗的:分别计算后取平均水
平。
上述员工在补助后继续享受30%一次性补贴。
(6)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据以政府正式公布之日为界,在此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上一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在此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4、休岗
(1)休岗期间每月按公司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2010年为720元(缴纳四金后),以后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而相应变动。
(2)休岗人员要求重新安排岗位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人事部在公司系统或公司投资企业内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安排。公司人事部原则上在接到本人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若本人拒绝到岗,则需3个月后再次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其他规定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2)市场化用工人员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劳动法规执行。
(3)对非停业单位的员工岗位调整与分流安置按照公司原规定执行。
(4)公司出资的独立核算单位停业时,员工分流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企业转制时支付过工龄补偿的,在参照享受本办法待遇时先退还工龄补偿款,然后将转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第五条若遇国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经公司党政班子讨论通过后,可对本办法分流安置相关待遇根据国家规定进行适当调整。若属于重大变化,则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公司清算怎么安置员工

2. 公司清算员工安置程序

公司以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未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并未提前通知员工,从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二、公司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3. 清算中如何安置职工

1、企业申请破产时,必须向法院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先偿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清算中如何安置职工

4. 公司解散清算职工安置程序

公司以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未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并未提前通知员工,从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清算是公司终止很重要的步骤,也是必要步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司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
(4)未到期的债权。
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
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怎么安置

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有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公司清算小组的职务有哪些
公司因我国规定的事由或者是自身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司清算程序包括哪些
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八)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清算组的法律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怎么安置

6.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如何安置

公司破产清算的,要制订职工安置预案,安置预案经法院批准后,按安置预案的约定对员工进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时法院的处理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虽然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但是该预案的内容不合法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在于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这说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包括职工安置预案进行了实质审查。但法院在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就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做法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受理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仅为形式审查,进入审理阶段才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故,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因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而拒绝受理,由此得出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这表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时,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进行的仅为形式审查,此时只需存在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即可,至于该预案内容是否合法,需等到进入审理阶段再予以审查。

7. 破产清算公司员工如何安置

公司破产清算的,要制订职工安置预案,安置预案经法院批准后,按安置预案的约定对员工进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时法院的处理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虽然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但是该预案的内容不合法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在于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这说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包括职工安置预案进行了实质审查。但法院在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就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做法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受理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仅为形式审查,进入审理阶段才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故,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因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而拒绝受理,由此得出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这表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时,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进行的仅为形式审查,此时只需存在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即可,至于该预案内容是否合法,需等到进入审理阶段再予以审查。

破产清算公司员工如何安置

8. 如果员工都不同意安置方案,破产清算工作如何进行

员工都不同意安置方案,破产清算中的工作程序:

1,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制定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破产清算工作进度。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前期调查,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结合破产工作要求,财务人员应拟出较详尽的工作方案,对与破产清算有关财务事项的工作思路、工作内容、人员配备以及时间安排等作出详尽的描述,制定破产工作进度表。此项工作关系到破产清算能否顺利进行。
2,整章建制,制定与破产清算有关的各项财务制度。由于破产企业已不具备基本的持续经营条件,其会计计量、会计核算基础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财务人员应在破产前根据破产清算的要求制定《清算期会计核算办法》、《破产企业财务报销办法》、《支票、收据、印鉴管理办法》等,规范会计核算,堵塞管理漏洞。
3,根据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度制定各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包括破产财产清查、债权人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置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破产清算工作纷繁复杂,财务人员应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各项业务,排除干扰,为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