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家助学金要评定多少个人

2024-05-16

1. 广西国家助学金要评定多少个人

国家奖学金一般一个班级12个不过一般每个学校都分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到了三等奖学金,每个班拿到奖学金的人数至少有13吧,班级综合测评好的话,能有一半的学生拿到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一年一评,获奖者。



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有一些区别,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贫困认定和学习成绩好平时的表现也比较重要,比如得有一些贡献对班级或者对年级,再或者自己在平时与老师同学之间有良性关系在我们学校,一个年级四百人左右。

12个名额国家奖学金的分配,一个年级有一个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每个班级有12个名额,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学生成绩来评选,每个班有510个名额这个不完全固定而且奖学金的评定不单单是以学习成绩作为评判标准的。

法律分析国家奖学金目前全国是6万名,具体看分配到每个学校的比例乘以人数计算法律依据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

广西国家助学金要评定多少个人

2. 广西国家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广西国家助学金通常是一年一发放。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时间相应就会在11-12月间。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3. 广西大学生国家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啊?

助学金是国家和学校发放的用来资助贫困家庭中成绩优异的学生的一笔资金,国家的助学金规定的每年3500元,学校的助学金金额要根据不同学校会有不同的要求。
国家助学金,就只有三个等级,只要是本科,无论你是几本院校,分别为每年3000、每年2000、每年1000.并且发放助学金是分上、下学期两次发放。

助学金一般每年会有两次的发放时间,分为春季助学金和秋季助学金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一般上半年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在6月份左右陆续发放,下半年一般在11月份陆续发放助学金。具体发放时间课资讯学校的教务部门和相关负责老师。

广西大学生国家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啊?

4. 广西大学生国家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啊?

助学金是国家和学校发放的用来资助贫困家庭中成绩优异的学生的一笔资金,国家的助学金规定的每年3500元,学校的助学金金额要根据不同学校会有不同的要求。
国家助学金,就只有三个等级,只要是本科,无论你是几本院校,分别为每年3000、每年2000、每年1000.并且发放助学金是分上、下学期两次发放。

助学金一般每年会有两次的发放时间,分为春季助学金和秋季助学金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一般上半年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在6月份左右陆续发放,下半年一般在11月份陆续发放助学金。具体发放时间课资讯学校的教务部门和相关负责老师。

5. 广西助学金发放时间

一、2022年广西省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是每个月发放给学生的。但是有些学校为了方便,一半一年发两次。大多数学校在6月中旬发放国家助学金,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一半,一月份发放一次,多在每学期期末发放。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要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学习成绩“排名第一或第二”。还有一点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只用一个“贫困证明”来界定,以免弄虚作假。真正的贫困学生面临着失学、挨饿的现实,所以一般要求公示助学金名单。助学金一般是国家给的助学金或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用来帮助那些学习成绩突出但家庭困难的孩子。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如果学校有足够的资金,会提供更多,根据学校的规定。      :二、广西省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免除贫困户幼儿园教育费用。      (一)免除教育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区贫困户幼儿园子女免收教育费(以下简称“教育费”),其中:贫困户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按核定的教育费标准免收;对贫困户子女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就读的,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给予等额补助,核定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由子女家庭承担。免除教育费政策实施后,学前教育“入园补助”政策将停止。      (二)免学费教育补助标准(幼儿园补助):每生每学年1500元。      (三)贫困儿童家长需向所在学校提交材料:申请表,有效期《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通过贫困户妇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下一学年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无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认定。      (四)申请审核流程: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幼儿园审核报告(每年10月20日前)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      二、免除贫困户子女普通高中学杂费政策。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其中,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对就读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的贫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核定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高中普通贫困生按学籍统计资助。跨县就读的学生凭户籍所在地贫困户证明,享受就读地资助。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 (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含县镇)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180元,课本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20元;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80元,课本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元。(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含县镇)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90元,课本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10元;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元,课本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80元。      (3)贫困户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向所在学校提交材料:申请表,有效期《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通过贫困户妇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下一学年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无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认定。      (四)申请审核流程:学生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      注: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免除中等职业教育贫困户学生杂费政策(实施时间由自治区确定)。      第三,调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和资助流程。      (1)调整补贴标准。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个档次,其中一类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类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来的拨款标准已经取消。      (2)界定对象的范围。我区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35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学校实施细则、综合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应向所在学校提交有效的贫困户证明(《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5)。经审核确认为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学生,下一学年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无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认定。      (3)改进筹资程序。      1.在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享受国家一级助学金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本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上级下达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内,按照资助标准评定各年级的受助学生人数。      2.在国家助学金评定中,已确定子女身份的贫困户学生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无需班级评定。      3.资助流程:学生申请学校审核校内公示上报备案集中发放。      四、调整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和资助流程。      (1)调整补贴标准。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      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专科、本科,下同)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个档次,其中国家助学金一级为每生4000元      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应向所在学校提交有效的贫困户证明(《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5)。经审核确认为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学生,下一学年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无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认定。

广西助学金发放时间

6. 广西互助保障补助标准

第一条      为深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管理,促进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互助保障活动”)遵循奉献爱心、自愿参加、互助互济、风险共担原则。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总工会负责互助保障活动具体业务工作的组织动员、实施和管理。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和区总直管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动员工作。第四条      互助保障活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第五条      工会会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活动。第六条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工会会员(以下简称“参保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工会会员总数的75%。第七条      互助保障活动以1个年度为周期,每周期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缴费期集中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每周期保障期限(以下简称“保障期限”)从次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外的住院医疗及身故,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不承担保障责任。第八条      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基层工会可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变化以及互助保障活动收支情况进行调整。有效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第九条      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应当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费,逾期不缴纳互助费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      (一)      住院医疗补助:      参保会员住院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其他补助,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1000元免补额后的金额即为补助基数,补助金按分级累进制计算。每个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50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      :      1.      补助基数1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助;      2.      补助基数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助;      3.      补助基数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补助;      4.      补助基数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95%比例给予补助。      (二)      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补助:      1.      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参保会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参保会员自杀,但参保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参保会员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参保会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斗殴,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参保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7.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等;      8.      所在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9.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0.      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11.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应在办结出院手续之日起      120      天内      提出      ,      身故补助申请应在参保会员身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提出,否则不予补助。第十二条      互助协会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互助保障活动业务。      (一)互助协会本级配备16-20名工作人员,内设办公室、参保服务科、补助管理科、财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和督查科。各科室主要职能为:      负责办理驻邕中直、区直单位      会员      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负责指导各级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和管理协会行政和财务工作、信息化建设等其他日常工作;负责      对相关工作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      (二)各市总工会与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办公场所由各市总工会提供,配备4-7名工作人员,办事处在互助协会的统一管理下接受市总工会的监督和领导,业务工作以互助协会领导为主。协助互助协会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业务,具体负责办理辖区      会员      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指导辖区内各代办点开展业务活动。      (三)各县(市、区)总工会与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代办点”(简称“代办点”),代办点办公场所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提供,配备1-3名工作人员,代办点在互助协会的统一管理下,接受县(市、区)总工会的监督和领导,业务工作以互助协会领导为主。协助办事处办理辖区      会员      参保手续、互助费收交、代理补助申请、日常业务管理等。      互助协会、办事处、代办点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按互助保障活动周期内各地上缴互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安排。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需指派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干部担任或兼任办事处、代办点的负责人,管理日常业务工作。办事处、代办点的负责人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提名,报互助协会会长审批。第十四条      互助协会本级、      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分别由互助协会、市、      县(市、区)      总工会      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      招录、聘用和管理。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要报互助协会审批,招聘结果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互助协会备案。第十五条      互助协会本级、      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专职专责从事互助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工作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互助协会的监督,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第十六条      承办互助保障活动业务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从本年度的预算收入互助金总额中按10-15%的比例提取,每会计年度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提取比例的调整由互助协会提请理事会决定。      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由互助协会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编列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七条      互助金由参保      会员      缴纳的互助费、各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社会各界的捐助、利息及其他收入构成。第十八条      互助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      会员      住院医疗和身故补助、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支出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协会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第二十条      互助协会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互助金专户”),对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互助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二十一条      互助金要在专业机构测算的基础上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互助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经自治区总工会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和互助协会有关规定提请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二条      建立互助金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聘请      专业机构每年对      互助保障活动      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第二十三条      互助协会应当定期向参保会员公布互助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收支失衡,其补助支付责任由参保      会员      共同承担。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总工会对互助协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互助协会接受自治区总工会的年度审计检查,确保互助金安全和完整。互助协会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互助保障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自治区总工会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如下: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军区动员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8. 广西学生资助网的简介

广西学生资助网设置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社会资助和交流服务等4个板块。政策信息板块主要是公布党和政府关于学生资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政策法规、最新工作安排以及工作动态。管理系统板块主要是整合了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高校贫困生档案管理系统、中职国家助学金月报系统、高中贫困生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五大功能平台。社会资助板块主要是提供了全区各相关部门的资助项目和爱心捐助的相关信息。交流服务板块主要是建立资助部门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渠道,方便公众建言献策,便于资助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答疑解惑。广西学生资助网目前已开设了“机构设置、网站公告、资助指南、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资助项目、爱心助学、在线交流”等八个一级栏目,其中“网站公告、资助指南、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等四个栏目累计已录入各类通知公告和政策文件共计183条,共18万余字;机构设置栏目囊括了全区各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地市教育局和区直中专共135个单位资助部门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和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