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2024-05-15

1.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可以得到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中央要求,在长江流域,武汉要成为长江经济带的脊梁,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在中部地区,武汉要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在全国,武汉要成为国家中心城市。武汉自我定位:在全球,要成为世界城市发展中的亮点城市。
“两江交汇、三镇鼎立”,是武汉特有的城市格局。但是,武汉还缺少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新区,缺乏代表城市形象的规模化亮点区块,现已到了规划建设的重要时间节点。武汉需要在三镇之外,建设最亮丽的“第四镇”。
武汉长江新城(新区)是武汉市政府规划的一个新区,位于武汉中北部的长江边上,是武汉的“未
建设长江新区,集聚国家战略、传承长江文明、承载武汉使命。长江新城为武汉未来30-50年发展预留了空间,必将为复兴大武汉的宏图伟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扩展资料2017年7月17日,瞩目已久的长江新城的选址,终于落子确定。上午9时,武汉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江新城项目落子谌家矶,范围涵盖武湖、谌家矶地区。
具体将分三期推进,起步区位于谌家矶——武湖区块,具体方位是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西南至张公堤路,北至江北铁路,约30到50平方公里。中期发展区10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500平方公里。届时将形成“四镇”新格局,再造一个新武汉。
据了解,长江新城是在武汉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党代会报告表示,要以超前理念、世界眼光,启动规划建设“长江新城”,这是武汉提升国际知名度、美誉度和城市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报告中称,要围绕“长江新城”规划优化武汉长江主轴,重点围绕主城区长江段,集中展示长江文化、生态特色、发展成就和城市文明,打造世界级城市中轴文明景观带,进而成为代表城市发展最高成就的展示区、全球未来城市的样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的落户区域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2.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可以得到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可以得到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中央要求,在长江流域,武汉要成为长江经济带的脊梁,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在中部地区,武汉要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在全国,武汉要成为国家中心城市。武汉自我定位:在全球,要成为世界城市发展中的亮点城市。
“两江交汇、三镇鼎立”,是武汉特有的城市格局。但是,武汉还缺少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新区,缺乏代表城市形象的规模化亮点区块,现已到了规划建设的重要时间节点。武汉需要在三镇之外,建设最亮丽的“第四镇”。
武汉长江新城(新区)是武汉市政府规划的一个新区,位于武汉中北部的长江边上,是武汉的“未
建设长江新区,集聚国家战略、传承长江文明、承载武汉使命。长江新城为武汉未来30-50年发展预留了空间,必将为复兴大武汉的宏图伟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扩展资料2017年7月17日,瞩目已久的长江新城的选址,终于落子确定。上午9时,武汉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江新城项目落子谌家矶,范围涵盖武湖、谌家矶地区。
具体将分三期推进,起步区位于谌家矶——武湖区块,具体方位是东至武湖泵站河,南至长江北岸,西至滠水河、府河,西南至张公堤路,北至江北铁路,约30到50平方公里。中期发展区10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500平方公里。届时将形成“四镇”新格局,再造一个新武汉。
据了解,长江新城是在武汉市委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党代会报告表示,要以超前理念、世界眼光,启动规划建设“长江新城”,这是武汉提升国际知名度、美誉度和城市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报告中称,要围绕“长江新城”规划优化武汉长江主轴,重点围绕主城区长江段,集中展示长江文化、生态特色、发展成就和城市文明,打造世界级城市中轴文明景观带,进而成为代表城市发展最高成就的展示区、全球未来城市的样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的落户区域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4. 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

这个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拓展资料:
武汉长江新城是武汉市政府规划的一个新区,位于武汉中北部的长江边上,是武汉的“未来之星”,是武汉建设美好未来的基础。 
中央要求,在长江流域,武汉要成为长江经济带的脊梁,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在中部地区,武汉要成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在全国,武汉要成为国家中心城市。武汉自我定位:在全球,要成为世界城市发展中的亮点城市。
“两江交汇、三镇鼎立”,是武汉特有的城市格局。但是,武汉还缺少具有国际影响的城市新区,缺乏代表城市形象的规模化亮点区块,现已到了规划建设的重要时间节点。武汉需要在三镇之外,建设最亮丽的“第四镇”。
参考资料:武汉长江新城建设拆迁补偿-百度百科

5.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法律分析: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6.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法律分析: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7.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法律分析:
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吗?

8. 长江新城南湖村拆迁嘛

法律分析:拆迁,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意见》(武发(201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5)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长江新城管委会及区委区政府加快推进长江新城(区)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黄陂区滠口街南湖、双桥村(以下简称两村)“双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根据武汉市改造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确保改造公平原则,外来户每户按80平米还建,不足80平米的按实际面积还建,一屋多户的每户仍按80平米还建,但合计还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0%多余面积按1200元/平米-650元/平米进行安置价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