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题

2024-05-10

1. 思修案例分析题

  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2,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

  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3,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4,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5,(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思修案例分析题

2. 思修案例分析题

1、腕表可以追回,因为田甜只有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和他人进行超过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2、田鹏程为了索要腕表故意对受害人施暴造成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田鹏程不能免除责任,因为造成醉酒是他个人原因导致的。
4、不属于,在这种情况下人有着本能的求生欲,应该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

3.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有吗?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2、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3、试问: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4、答: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大学生活和人生发展,保持身心健康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有价值的精彩人生,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传统,加强自我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和树立法治精神,我国的宪法精神与法律制度。本教材有如下特色: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充分注重理论性和实用性的兼顾。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有吗?

4. 思修案例分析

1、是你叙述错误?应当是乙向甲借走甲的学生证、而不是“甲向乙借学生证”吧?

2、“甲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1)此合同以是甲的学生证开办,甲是合同当事人,而且由同意将学生证借给乙、由乙开办业务,合同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应是有效合同,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说甲让乙代理自己签定合同后将合同业务转让给乙(乙又另行转让给他人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再论),属于合同权力义务同时转让,转让没有经过合同对方移动公司同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效,所以,虽然甲并没有实际使用此业务,也仍然应受此合同约束、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3、至于甲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和乙之间当初的借用协议,要求乙根据协议承担对甲的损失赔偿责任,乙又另行转让他人、是否能找到他人,与甲无关,甲只需向乙追究责任即可。

4、乙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丙及其男友之间的转让协议,向丙或其男友或向两人追究责任,具体是向丙追究、还是向丙和其男友两人追究连带责任,要看当初乙和丙及其男友之间的约定内容。

5. 思修案例分析题。考试题。请完整回答.谢谢

你好:
       案例中没有遗嘱,那么就是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鲁某的继承人中处于第一顺位的是:高某(配偶)、高伟(子女)、鲁某的父母(区别于高某的母亲,因为法定继承应该是死者的父母)。
        根据法定继承,8万元是高某与鲁某共有的,因此鲁某的遗产应该是4万,上面所说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均分这4万。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思修案例分析题。考试题。请完整回答.谢谢

6. 思修案例分析题?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甲丙为夫妻,但是两人相继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推定甲丙之间互相不产生继承,两人没有孩子,则甲的父母是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丙的父母是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二人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均为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双方父母均额取得上述遗产。

7. 求一篇思修的案例分析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 “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

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  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以下是她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的部分内容:

老师,终于我还是选择了自杀这条路。你不必为我伤心,也不必为无法帮我而内疚。因为,没有人能帮得了我,就算你给我再多的心理辅导也没有用。而且,这个选择,会是我15年来做得最对的一件事。我觉得你应该为我高兴才对,我能用一颗很平静的心对待死亡。其实,死亡并不可怕,你大概以为我选择死是因为压力太大吧。这只是众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而重要的原因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什么?为了我的理想?可是我曾问过自己,我有梦想吗?我真的有梦想吗?没有。如果是为了我自己,那我更加要去死,人总是要死的,人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要死,不如早死算了。当然我会带着很多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但人死了,什么都不知道,有没有遗憾都不重要。

本来,我是不想死的,一是我想,要死也要给自己一个死的理由吧。那个理由,如果这次考试考得不好,就去死。果然,不出我所料,今次考试考得不好,一年的努力全都白费了。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已经很努力,还考得不好,为什么?为什么?我真的很想知道。我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没办法相信这个事实。既然活得这么不开心,不如死了算了,到了这个地步,我已经无法选择!

老师,你就当从来没有教过我吧!

8、案例分析:《蒙田随笔》节选:

谈到人的价值,有一点许多人会困惑:万物都以其本身的品质来衡量,惟独人是例外。一匹马,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矫健灵活,而不是它的鞍鞯;一条猎狗,我们赞扬的是它的速度,而不是它的项圈;一只鸟儿,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翅膀,而不是它的牵绳或者脚铃。对于一个人,我们为什么不用他的品质去衡量呢?大群的随从、华丽的住宅、显赫的威望、丰厚的年金,这些统统是他的身外之物,而不是他的内在品质。

问题:你认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求一篇思修的案例分析

8. 思修案例分析 求高手 高分高分高分

首先,齐某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贪心于别人的物品,甚至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此盗窃事件发生在北京某大学,作案者齐某应已成年,但其缺乏应有的道德观。
    在盗走电脑后,齐某将自己的柜子撬开,将自己的照相机转移,作出同时被盗窃的假象。
    可见,齐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作出同时被盗窃的假象。故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王某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在发现自己的电脑被盗后,当即向派出所报了案,并声称自己锁在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同宿舍齐某也丢失数码相机一部。说明他仔细观察了现场。
    此事件应被判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许多现实生活的案例中,诈骗罪和盗窃罪并不易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存在交织,不易区分的情形,有时候被告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或制造假象,其目的在于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如果被告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则构成诈骗罪;反之,即使被告人实施了欺诈手段,但是被害人并没有自愿要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处分的意思,则只能是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犯罪。
    自己能想到的都说了。
    祝思修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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